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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给性的生产,并且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地域性很大, 农业合作社并不是国营企业,而是集体所有制或者部分 集体所有制。因此,绝不能像对待工业一样来对待农业 的生产计划。制定农业生产计划,必须采取从上而下和 从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并且要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中央要逐步做到由规定生产计划,过渡到规定农产品的 采购计划和调拨计划。中央的农业生产和采购计划只规 定到省,省可以根据中央计划和自已地区的情祝具体安 排自已的计划。中央和上级规定的生产计划指标,地方 和下级可以作适当的机动调整。在计划方法上,可以对 不同的作物,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粮食,国家可以只规 定粮食总产量的指标和分品种的征购指标、调拨指标,对 于商品性较大的经济作物和畜产品,国家可以规定比较 详细的分项采购指标,对于零星分散的小杂粮、农副产品 和土特产品,不便列入国家计划的,有的可以列入省县 计划,有的可以出采购部门和商业部门直接同合作社订 立合同,用合同和价格政策来推动合作社有计划地进行 生产。 在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和农产品的统购任务、履行同 其他经济部门所订立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农业合作社 可以自由地按照白己的需要和可能制定全社的生产计 划。中央和地方提出的计划,对于农业合作社都有参考 和指导作用,但不能直接命令合作社样样按照上面的计 划办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国 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合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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