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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鼓励”。只要把计划生育搞好,就可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否则,结 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法定结婚年龄比较 低,如西欧一些国家的法定婚龄,女的是十五岁或十六岁,男的是十六岁、十 八岁或二十一岁,但多年来人口基本上没有增加,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说明法 定结婚年龄和控制人口并不是不能分开的。因此,婚姻法公布以后,必须继续 抓紧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搞好计划生育,决不能松劲。并应抓紧早日制定计划 生育法。 第二,离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 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现在看来还是适当的。在我们社会主 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 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我 们也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 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由于我国 废除封建婚姻时间不太久,经济、文化水平还较低,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 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 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改为“如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 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法院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 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第三,财产继承权问题。现在遗产纠纷越来越多,而且问题比较复杂,婚姻法 不可能详细规定,草案只原则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 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些具体问题,将来可由民法或继承法加以 规定。 第四,关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 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许多地方、部门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 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应讲究人口 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近亲通婚。据此,草案改为“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包括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姨表”之 间都禁止结婚。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 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第五,关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入赘”问题。草 案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 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 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条文中没有用“落户”的提法,因为这里指的是成为 对方家庭成员,不是指迁移户口。如果要迁移户口,那就需要另行办理,不一 定要和婚姻关系连在一起。而按约定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就相应享有和承担了 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户口不在对方所在地,也一样有赡养老人的 义务,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由于有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很不相同,经济、文化水平 55 予鼓励”。只要把计划生育搞好,就可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否则,结 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法定结婚年龄比较 低,如西欧一些国家的法定婚龄,女的是十五岁或十六岁,男的是十六岁、十 八岁或二十一岁,但多年来人口基本上没有增加,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说明法 定结婚年龄和控制人口并不是不能分开的。因此,婚姻法公布以后,必须继续 抓紧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搞好计划生育,决不能松劲。并应抓紧早日制定计划 生育法。 第二,离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 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现在看来还是适当的。在我们社会主 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 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我 们也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 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由于我国 废除封建婚姻时间不太久,经济、文化水平还较低,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 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 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改为“如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 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法院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 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第三,财产继承权问题。现在遗产纠纷越来越多,而且问题比较复杂,婚姻法 不可能详细规定,草案只原则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 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些具体问题,将来可由民法或继承法加以 规定。 第四,关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 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许多地方、部门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 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应讲究人口 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近亲通婚。据此,草案改为“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包括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姨表”之 间都禁止结婚。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 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第五,关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入赘”问题。草 案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 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 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条文中没有用“落户”的提法,因为这里指的是成为 对方家庭成员,不是指迁移户口。如果要迁移户口,那就需要另行办理,不一 定要和婚姻关系连在一起。而按约定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就相应享有和承担了 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户口不在对方所在地,也一样有赡养老人的 义务,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由于有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很不相同,经济、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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