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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 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 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 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 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 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 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 元等于 10 角,1 角等于 10 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 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 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 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 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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