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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 挑之天天 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好心肠,实在是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 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竞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 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摆筵席呢?在这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米 尔实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迫 收费,但庄古一派却是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 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甚么人会在任何 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1964年,灯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逊(P.A.Samuelson )的手上,市场的“失 败”就一分为二。以森穆逊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 他亦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并不仅是因为私 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 (Publie Good)的概念 这概念源自兰度尔(E.R.Lindahl 1053年本 穆逊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Public Good 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 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 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的时候,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 用同一的打塔 一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 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要服务在“边际”的船只的费用是零 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 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就不 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就非亏大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 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在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中 ,“共用品”占了一个极重要的地位。且让我不厌 其详地引用森穆逊本人的话,向读者再解释 一次 “在灯塔的例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灯塔的经营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费 用,这使灯塔宜于被作为一种公共事业。 (森穆逊在这里用PublicGood一词, 误导了读者:因为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灯塔的经营 者以雷达侦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条船收取费用,为社会利益计,要像私人物 品(森穆逊用P 一词,再加误导) 一样地以市价收费并不一定是理 想的。为甚么呢?因为对社会而言, 条船服务的额外费用是等于 零(这 是共用品Public Good的特征,跟难收费是两件事:森穆逊是“共用品 词的 始创人,他在这段文字中把这词用得太早了,以致误导;中文译为“公共财” 很可能是因这段文字引错了的)。因为这个缘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费阻吓而不 用灯塔的服务,对社会都是一个损失 一虽然这收费是仅足够维持灯塔的经营费 用。假若灯塔对社会是有所值命的 定是有所值 个比较高深的理论可 以证明这对社会有益的服务应该是免费供应的。 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 逃之夭夭。 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好心肠,实在是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 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竟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 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摆筵席呢?在这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米 尔实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迫 收费,但庇古一派却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 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甚么人会在任何 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 1964 年,灯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逊( P.A. Samuelson )的手上,市场的“失 败”就一分为二。以森穆逊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 他亦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并不仅是因为私 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 ( Public Good )的概念——这概念源自兰度尔( E.R.Lindahl ), 1953 年森 穆逊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 Public Good 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 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 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的时候,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 用同一的灯塔——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 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要服务在“边际”的船只的费用是零。 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 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就不 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就非亏大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 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在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中,“共用品”占了一个极重要的地位。且让我不厌 其详地引用森穆逊本人的话,向读者再解释一次—— “在灯塔的例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灯塔的经营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费 用,这使灯塔宜于被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森穆逊在这里用 PublicGood 一词, 误导了读者;因为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灯塔的经营 者以雷达侦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条船收取费用,为社会利益计,要像私人物 品(森穆逊用 Private Good 一词,再加误导)一样地以市价收费并不一定是理 想的。为甚么呢?因为对社会而言,向多一条船服务的额外费用是等于零(这才 是共用品 Public Good 的特征,跟难收费是两件事;森穆逊是“共用品”一词的 始创人,他在这段文字中把这词用得太早了,以致误导;中文译为“公共财”, 很可能是因这段文字引错了的)。因为这个缘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费阻吓而不 用灯塔的服务,对社会都是一个损失——虽然这收费是仅足够维持灯塔的经营费 用。假若灯塔对社会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个比较高深的理论可 以证明这对社会有益的服务应该是免费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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