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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忡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 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1995年9月制订。 1987年4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1976 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法》。 二、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 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 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 年 5 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 年 2 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 1995 年 9 月制订。 1987 年 4 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 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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