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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选举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实现选举权的效力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 是: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 或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 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平等选举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是基于基本 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产生的,源于近代自由、平等、博爱,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的天 赋人权理论和思想。平等原则的实现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经历了以财产为中心的复数投票和 等级投票制,到取消这种不平等的投票权实行平等选举权的过程。对平等选举权,我们应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着眼于形式意义的选举权的平等,更应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的 平等。 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平等着重于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不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4条予以了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1次选举中只有1个投票权。”另应 注意的是,我国选举权的平等也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1)选民的选票票值实质上并 不等值,这是因为我国的应选代表名额并不是按照选民人数平均分配的,比如在县级以上的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存在对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归侨代表等选举上的倾斜政策。如我国现行选举法 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 的人民代表大会。”第20条第1款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17条 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对妇女、归侨代表的 规定也是如此,如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2款又规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平等选举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实现选举权的效力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 是: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 或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 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平等选举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是基于基本 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产生的,源于近代自由、平等、博爱,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的天 赋人权理论和思想。平等原则的实现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经历了以财产为中心的复数投票和 等级投票制,到取消这种不平等的投票权实行平等选举权的过程。对平等选举权,我们应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着眼于形式意义的选举权的平等,更应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的 平等。 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平等着重于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不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 4 条予以了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 1 次选举中只有 1 个投票权。”另应 注意的是,我国选举权的平等也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1)选民的选票票值实质上并 不等值,这是因为我国的应选代表名额并不是按照选民人数平均分配的,比如在县级以上的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 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存在对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归侨代表等选举上的倾斜政策。如我国现行选举法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 的人民代表大会。”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 17 条 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 人。”对妇女、归侨代表的 规定也是如此,如选举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 2 款又规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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