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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业买卖的体例和概念 立法体例: (一)两大法系立法的差异: 1、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买卖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在商法 典或商事特别法中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二元化模式和 的格局。在大陆法系没有统一独立的买卖法,我国也 如此 2、英美法系:鉴于买卖行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主要采取 独立立法形式。如英国1893年《商品买卖法》(1979年修 改),1994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美国1906年《统 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买卖篇) 3、两者主要差异:(1)买卖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遵循和 强调罗马法中的“原因”( cause);英美法 ( consideration)作为独特制度;(2)合同生效时间上, 大陆是“到达主义”,英美则采取“发出主义”。第一节 商业买卖的体例和概念 ► 一、立法体例: ► (一)两大法系立法的差异: ► 1、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买卖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在商法 典或商事特别法中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二元化模式和分 而治之的格局。在大陆法系没有统一独立的买卖法,我国也 是如此。 ► 2、英美法系:鉴于买卖行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主要采取 独立立法形式。如英国1893年《商品买卖法》(1979年修 改),1994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美国1906年《统一 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买卖篇)。 ► 3、两者主要差异:(1)买卖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遵循和 强调罗马法中的“原因”(cause);英美法则以“对价” (consideration)作为独特制度;(2)合同生效时间上, 大陆是“到达主义”,英美则采取“发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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