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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商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三章 商业买卖行为

资源类别:文库,文档格式:PPT,文档页数:38,文件大小:2.04MB,团购合买
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商业买卖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几种特殊买卖形式。要求学生掌握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期货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的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期货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等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期货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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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买卖行为 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商业买 卖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几种特殊买卖形式。要求学生 掌握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期货买卖、拍卖、分 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的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期货买卖、拍卖、 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等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期货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 买卖

第三章 商业买卖行为 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商业买 卖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几种特殊买卖形式。要求学生 掌握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期货买卖、拍卖、分 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的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商业买卖的概念和特征,期货买卖、拍卖、 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买卖等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期货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和招投标 买卖

第一节商业买卖的体例和概念 立法体例: (一)两大法系立法的差异: 1、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买卖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在商法 典或商事特别法中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二元化模式和 的格局。在大陆法系没有统一独立的买卖法,我国也 如此 2、英美法系:鉴于买卖行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主要采取 独立立法形式。如英国1893年《商品买卖法》(1979年修 改),1994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美国1906年《统 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买卖篇) 3、两者主要差异:(1)买卖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遵循和 强调罗马法中的“原因”( cause);英美法 ( consideration)作为独特制度;(2)合同生效时间上, 大陆是“到达主义”,英美则采取“发出主义

第一节 商业买卖的体例和概念 ► 一、立法体例: ► (一)两大法系立法的差异: ► 1、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买卖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在商法 典或商事特别法中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二元化模式和分 而治之的格局。在大陆法系没有统一独立的买卖法,我国也 是如此。 ► 2、英美法系:鉴于买卖行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主要采取 独立立法形式。如英国1893年《商品买卖法》(1979年修 改),1994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美国1906年《统一 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买卖篇)。 ► 3、两者主要差异:(1)买卖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遵循和 强调罗马法中的“原因”(cause);英美法则以“对价” (consideration)作为独特制度;(2)合同生效时间上, 大陆是“到达主义”,英美则采取“发出主义”

>(二)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 1、国际公约:已经建立起以1980年《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中心的较为完 备的国际买卖法公约体系,如1964年《国际 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法适用公约》、1988年《融资租赁 公约》、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2、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93) 《托收统一规则》(URC,1995)等

►(二)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 ►1、国际公约:已经建立起以1980年《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中心的较为完 备的国际买卖法公约体系,如1964年《国际 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法适用公约》、1988年《融资租赁 公约》、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2、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93)、 《托收统一规则》(URC,1995)等

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 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 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二)买卖的一般特征 >1、权利的转移性;2、有偿性 3、双务性:;4、诺成性

二、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 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 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二)买卖的一般特征: ►1、权利的转移性;2、有偿性; 3、双务性;4、诺成性

(三)商业买卖的特征 1、职业特征:商业买卖总是买和卖的结合,是以营利为基 本特征的买卖行为,即商行为; >2、主体特征:商业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 人 3、客体特征:商业买卖的标的很多,但主要是“货物”, 所以又称“货物买卖”。英美法认为凡是与不动产分离之后 又不致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物品都可视为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则采取除外方法,把个人消费品买卖、特殊买卖,但未眀确 排除知识产权的买卖。 >4、时间特征:特别重视及时性: >5、国际特征

(三)商业买卖的特征 ► 1、职业特征:商业买卖总是买和卖的结合,是以营利为基 本特征的买卖行为,即商行为; ► 2、主体特征:商业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 人; ► 3、客体特征:商业买卖的标的很多,但主要是“货物” , 所以又称“货物买卖”。英美法认为凡是与不动产分离之后 又不致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物品都可视为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则采取除外方法,把个人消费品买卖、特殊买卖,但未明确 排除知识产权的买卖。 ► 4、时间特征:特别重视及时性; ► 5、国际特征

、商业买卖的原则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五自”原则,参与主体自愿、权利 自主、行为自律、责任自付、形式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 >(四)担保责任原则; (五)遵守买卖习惯原则

三、商业买卖的原则 ►(一)“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五自”原则,参与主体自愿、权利 自主、行为自律、责任自付、形式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担保责任原则; ►(五)遵守买卖习惯原则

四、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 (一)要约(ofer):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 >要约又称发盘,指货物买卖的一方提出确定的许诺,愿以自 己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采取二条件 说:其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其二,要由受要约约 束的意思表示(实盘而非虚盘)。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采取三条件说,还包括要约必 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否则即为要约邀请 (邀盘)

四、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 ► (一)要约(offer): ► 1. 要约的定义和条件: ► 要约又称发盘,指货物买卖的一方提出确定的许诺,愿以自 己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采取二条件 说:其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其二,要由受要约约 束的意思表示(实盘而非虚盘)。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采取三条件说,还包括要约必 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否则即为要约邀请 (邀盘)

>2.要约的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已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的共识。所谓送达是 指要约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 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3.要约的撤回: >首先,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 大同引变压钱有限公司含露同签字似式 可以撤回; >其次,撤回要约的时间仅限 于要约发出之后和尚未到达, 要约人之前这段期间; >再次,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 该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 2. 要约的生效时间: ► 送达生效已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的共识。所谓送达是 指要约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 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 3. 要约的撤回: ► 首先,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 可以撤回; ► 其次,撤回要约的时间仅限 于要约发出之后和尚未到达 要约人之前这段期间; ► 再次,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 该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4.要约的撤销: >首先,要约发出之后,未订立合同之前,允许要约人撤销 要约 其次,要约人撤销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该通 知必须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 再次,对要约的撤销有一定限制。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 要约写明承诺期限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二是受要 丿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为 履约做出了准备工作。 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8000吨原油轮建造合同签字仪

► 4. 要约的撤销: ► 首先,要约发出之后,未订立合同之前,允许要约人撤销 要约; ► 其次,要约人撤销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该通 知必须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 ► 再次,对要约的撤销有一定限制。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 要约写明承诺期限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二是受要 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为 履约做出了准备工作

)承诺( acceptation) >1.定义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第21条)。 >第一,承诺应以一定方式作出 >第二,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合 原则”,即无实质性改变); >第三,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英美法系即不允许撤回,也不允许撤销;大陆法系 仅允许撤回,但不允许撤销

(二)承诺(acceptation) ► 1. 定义和条件: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第21条)。 ► 第一,承诺应以一定方式作出; ► 第二,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镜合 原则”,即无实质性改变); ► 第三,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 ► 2. 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 英美法系即不允许撤回,也不允许撤销;大陆法系 仅允许撤回,但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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