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 阶段。 与一般合同的订立有所不同的是,保险合同 般都由投保人扮演要约提出的角色。 (1)(投保人的)要约 保险合同的要约,在实践中常称为要保,或投保 *保险人出具事先印制的保险条款的行为,是不 是要约?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将其送交保 险人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 阶段。 与一般合同的订立有所不同的是,保险合同一 般都由投保人扮演要约提出的角色。 (1)(投保人的)要约 保险合同的要约,在实践中常称为要保,或投保。 *保险人出具事先印制的保险条款的行为,是不 是要约?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将其送交保 险人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
2、保险人的承诺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 接受。惯例上以保险人就投保人提出的投保书, 对其投保书上所填写的各项条件,经审核后同 意或认可,即为承诺,习惯上也称承保。 同意的方式: (1)有言词表示;(2)以书信表示(3)以 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4)以出具保险 凭证表示同意。(5)以签章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经要约与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 成立的条件包括:一般要件:当事人、标的、意 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成立的特别要件:要式合同?要物合 保险单的签发与保险合同的成立的关系
2、保险人的承诺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 接受。惯例上以保险人就投保人提出的投保书, 对其投保书上所填写的各项条件,经审核后同 意或认可,即为承诺,习惯上也称承保。 同意的方式: (1)有言词表示;(2)以书信表示(3)以 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4)以出具保险 凭证表示同意。(5)以签章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经要约与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 成立的条件包括:一般要件:当事人、标的、意 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成立的特别要件:要式合同?要物合 同? 保险单的签发与保险合同的成立的关系。 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条) 案例: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 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激动,未将真实病情 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 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 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 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未 告知几个月前住院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 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 定的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 金。保险公司在审查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 现了龚某的既往病史,于是拒赔。龚某的妻子 以其丈夫不知患癌症为由并未违反告知义务, 因此双方引起纠纷。龚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保险公司拒付是否有理?
二、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条) 案例: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 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激动,未将真实病情 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 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 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 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未 告知几个月前住院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 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 定的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 金。保险公司在审查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 现了龚某的既往病史,于是拒赔。龚某的妻子 以其丈夫不知患癌症为由并未违反告知义务, 因此双方引起纠纷。龚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保险公司 拒付是否有理?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将保险标的 的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 、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 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 有合意说、瑕疵担保说,当大多数学者赞同 危险估计说”。即保险合同的成立,须先测 定危险率,计算保险费。投保人的告知是协助 测定危险的必要方法,否合同难以成立 我国保险法也采用危险估计说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将保险标的 的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 1、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 2、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 有合意说、瑕疵担保说,当大多数学者赞同 “危险估计说”。即保险合同的成立,须先测 定危险率,计算保险费。投保人的告知是协助 测定危险的必要方法,否合同难以成立。 我国保险法也采用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告知义务人原则上是投保人,因为其是订 立保险合同时的保险人的相对人。我国《保险 法》明确规定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详见 《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 险人是否为告知义务人?被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告知义务? 4、告知的范围与方式 告知的范围为重要事项。重要事项,是指能够影 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者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1)无限告知主义(又称自动申告主义),即 只要事实上与保险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 实,均应自动告知
3、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告知义务人原则上是投保人,因为其是订 立保险合同时的保险人的相对人。我国《保险 法》明确规定告知义务人是 投保人。(详见 《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 险人是否为告知义务人?被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告知义务? 4、告知的范围与方式 告知的范围为重要事项。重要事项,是指能够影 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者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1)无限告知主义(又称自动申告主义),即 只要事实上与保险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 实,均应自动告知
(2)询问回答主义,即告知义务主体对于 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据实回答,询问以 外的事项可以负告知义务。我国采用的 是询问回答主义。 实务中一般采用书面询问,一般为告 知表,与投保单合 *人寿保险中的体检医生的体检能否减轻投 保人的告知义务
(2)询问回答主义,即告知义务主体对于 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据实回答,询问以 外的事项可以负告知义务。我国采用的 是询问回答主义。 实务中一般采用书面询问,一般为告 知表,与投保单合一)。 *人寿保险中的体检医生的体检能否减轻投 保人的告知义务?
5、告知义务的违反 (1)客观要件: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对 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 (2)主观要件:不告知或作不实说明出于 故意或过失。 表现为:故意隐瞒、故意作不实告知;因 过失遗漏、过失为不实告知
5、告知义务的违反 (1)客观要件: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对 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 (2)主观要件:不告知或作不实说明出于 故意或过失。 表现为:故意隐瞒、故意作不实告知;因 过失遗漏、过失为不实告知
6、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而不管违反的告知事项与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无联系。 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 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对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保险费。 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 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 还保险费
6、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而不管违反的告知事项与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无联系。 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 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对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保险费。 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 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 还保险费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18条) 1、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 管制方式。 2、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法定义务,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限制 和免除。 3、说明义务的主体 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18条) 1、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 管制方式。 2、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法定义务,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限制 和免除。 3、说明义务的主体 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