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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PPT课件: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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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 无“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保险金额的约定也不以 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 (1)不适用损害填补(补偿)原则。 (1)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2)无重复保险及分摊。 4、保险期间的长期性。 保险费支付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 无“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保险金额的约定也不以 保险价值为基础,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 (1)不适用损害填补(补偿)原则。 (1)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2)无重复保险及分摊。 4、保险期间的长期性。 5、保险费支付的特殊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 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或死为保险事 故 1、死亡保险合同。 即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1)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约定 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 (2)终身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 亡均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 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或死为保险事 故。 1、死亡保险合同。 即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1)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约定 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 同。 (2)终身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 亡均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2、生存保险合同 与死亡保险合同相反,是一被保险人在约 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死亡,保险金不予给付, 保险费是否退还? 生存保险带有储蓄因素。 3、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届满时,保 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带有保障性和 储蓄性的双重功能。 个人养老金保险和全体养老金保险即属此

2、生存保险合同 与死亡保险合同相反,是一被保险人在约 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死亡,保险金不予给付, 保险费是否退还? 生存保险 带有储蓄因素 。 3、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届满时,保 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带有保障性和 储蓄性的双重功能。 个人养老金保险和全体养老金保险即属此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2、意外伤害的理解 (1)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来自自身 以外的有效原因。 (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 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 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3)必须是突然发生,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 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2 、意外伤害的理解 (1)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来自自身 以外的有效原因。 (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 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 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3)必须是 突然发生,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 事故

案例:1998年6月中旬,天津京剧票友协会组织 票友赴京观赏京剧专场演出,组织者为每位票 友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不料,就在第一天观赏京剧表 演时,一位中年票友在阵阵的演出喝彩声中, 头一歪,瘫软在座椅上。当同伴发现后,急送 医院抢救,但已回天乏力。医院诊断为:因兴 奋过度所致急性心肌梗塞。接到报案后,保险 公司告知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 拒赔有无法律依据? 被气死是否是意外伤害?

案例:1998年6月中旬,天津京剧票友协会组织 票友赴京观赏京剧专场演出,组织者为每位票 友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不料,就在第一天观赏京剧表 演时,一位中年票友在阵阵的演出喝彩声中, 头一歪,瘫软在座椅上。当同伴发现后,急送 医院抢救,但已回天乏力。医院诊断为:因兴 奋过度所致急性心肌梗塞。接到报案后,保险 公司告知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 拒赔有无法律依据? • 被气死是否是意外伤害?

(三)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1、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体健康 受破坏)、分娩及因疾病、分娩所致的残废或 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2、按承保损失的标准: (1)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患条款“重大疾 病或手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医疗费用保险:因意外、疾病按一定比例 给付合理的住院费用。 (3)住院日额补贴。 (4)死亡、残疾保险:因疾病、分娩造成死亡、 残疾而给付

(三)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1、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体健康 受破坏)、分娩及因疾病、分娩所致的残废或 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2、按承保损失的标准: (1)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患条款“重大疾 病或手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医疗费用保险:因意外、疾病按一定比例 给付合理的住院费用。 (3)住院日额补贴。 (4)死亡、残疾保险:因疾病、分娩造成死亡、 残疾而给付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略)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的受益人问题(略) 五、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55条、56条对死亡保险进行 了限制。 (一)被保险人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不 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两方面进行限制: 投保人不得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不受上 述限制,但同时总的保险金额有限制:199年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规定:保险金额总和 为5万元。对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四城市 保险金额限额调至10万元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略)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的受益人问题(略) 五、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55条、56条对死亡保险进行 了限制。 (一)被保险人的限制 1、 一般情况下,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不 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两方面进行限制: 投保人不得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不受上 述限制,但同时总的保险金额有限制:1999年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规定:保险金额总和 为5万元。对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四城市 保险金额限 额调至10万元

(二)合同订立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不受上述限制 三)死亡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限制 支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合同,其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即把领取现金价值的 权利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作 为受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领 取退保金,也可以等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等)领取保险金 人寿保险单的质押

(二)合同订立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不受上述限制。 (三)死亡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限制 支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合同,其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即把领取现金价值的 权利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作 为受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领 取退保金,也可以等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等)领取保险金。 人寿保险单的 质押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 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 让或质押。 六、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现金价值的含义 现金价值,实务中也称“退保金”。投保人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而保险合同效力消失时, 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经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现金价值产生的原理:现代保险采用“均 衡保险费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 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 让或质押。 六、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现金价值的含义 现金价值,实务中也称“退保金”。投保人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而保险合同效力消失时, 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经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现金价值产生的原理:现代保险采用“均 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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