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 关大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 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 “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 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 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 “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 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分类 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二、分类 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第二节财产保险保险责任 基本问题 、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
第二节 财产保险保险责任 基本问题 一、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
、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 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 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 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 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 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
4、与诉讼、仲裁有关的有关的费用 《保险法》第51条:责任的保险的被保险 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诉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有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与诉讼、仲裁有关的有关的费用 《保险法》第51条:责任的保险的被保险 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诉讼,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 有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100万元,为足 额保险。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 损失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 要费用8万元,为确认保险责认范围内的 损失交付的估价合理费用为2万元。提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向该企业赔付?
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100万元,为足 额保险。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 损失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 要费用8万元 ,为确认保险责认范围内的 损失交付的估价合理费用为2万元。提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向该企业赔付?
财产保险的赔偿办法 (一)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时;按全部保险金额计算。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二)比例赔偿办法(不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保险金额为 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办法 (一)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时;按全部保险金额计算。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二)比例赔偿办法(不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保险金额为 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重置价赔偿办法 为确保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重建、重 置,以预计的重建或重置所须的费用为保险金 额进行投保 全损,按保险金额为限。并以实际的重置价 为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 重置价为限。(实际损失为修损如新的费用) 适用于长期使用和长期消耗的财产、建筑 机器设备等
(三)重置价赔偿办法 为确保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重建、重 置,以预计的重建或重置所须的费用为保险金 额进行投保。 全损,按保险金额为限。并以实际的重置价 为限。 部分损失: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 重置价为限。(实际损失为修损如新的费用) 适用于长期使用和长期消耗的财产、建筑、 机器设备等
(四)第一危险赔偿办法 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 失可以全部赔偿。 实际上把不可分割的保险财产价值视为两 部分:与保险金额相等价值部分的保险财产由 保险人承担,造成的损失为地第一损失。保险 人对第一损失仝部赔偿。超过保险金额价值部 分为投保人自保,造成的损失为为第二损失, 由被保险人自负。 与比例赔偿的比较: 案例:损失8万,财产价值为10万,保险金额 为8万。 比例:8×8/10=64万 第一危险:8万
(四)第一危险赔偿办法 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 失 可以 全部赔偿。 实际上把不可分割的保险财产价值视为两 部分:与保险金额相等价值部分的保险财产由 保险人承担,造成的损失为 地第一损失。保险 人对第一损失全部赔偿。超过保险金额价值部 分为投保人自保,造成的损失为为第二损失, 由被保险人自负。 与比例赔偿的比较 : 案例:损失8万,财产价值为10万,保险金额 为8万。 比例:8 ×8/10=6·4万 第一危险: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