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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商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四编 商事客体论 第一章 商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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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基本要求:介绍商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类型。要求学生掌握什么是商行为,以及商行为的基本分类。要求学生掌握商行为的含义、基本类型、一般制度以及特殊规定。 ►教学重点:商行为的含义,分类及其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商行为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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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事客体论 本编主要讨论什么是商行为,特别 是商业买卖制度以及商事代理制度

第三编 商事客体论 本编主要讨论什么是商行为,特别 是商业买卖制度以及商事代理制度

第一章商行为概述 >教学基本要求:介绍商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 类型。要求学生掌握什么是商行为,以及商 行为的基本分类。要求学生掌握商行为的含 义、基本类型、一般制度以及特殊规定。 教学重点:商行为的含义,分类及其基本制 度 教学难点:商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一章 商行为概述 ►教学基本要求:介绍商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 类型。要求学生掌握什么是商行为,以及商 行为的基本分类。要求学生掌握商行为的含 义、基本类型、一般制度以及特殊规定。 ►教学重点:商行为的含义,分类及其基本制 度; ►教学难点:商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商行为的概念 )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 系 吾达圉夫张按法律行为的客内容来认定 据行为的 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 法律行为就是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 客观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 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 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 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 法律行为就是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 客观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 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 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确定 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 客观主义的理论。 (三)表述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 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 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 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确定 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 客观主义的理论。 ►(三)表述: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 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的商人性; (二)行为的法定性 (三)行为的营利性; (四)行为的技术性 >(五)规制的严格性 (六)司法的特殊性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的商人性; ►(二)行为的法定性; ►(三)行为的营利性; ►(四)行为的技术性; ►(五)规制的严格性; ►(六)司法的特殊性

、商行为的性质 (一)法律事实的逻辑体系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三、商行为的性质 ►(一)法律事实的逻辑体系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 自然状态 适法 违法 无过失而有责任 表意行为 侵权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违约 通知、观念告知、宥 准法律行为 失权 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 自然状态 适法 违法 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通知、观念告知、宥恕 ——准法律行为 侵权 违约 失权 无过失而有责任

)商行为性质界定 >从前列体系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表现 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因 此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以表现内心 的意思内容为必要。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 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就商行为而言,多数情况下属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法律行为 往往还具有多样性。但是由于商业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时空 范围的广泛性,尤其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商行为与一般民事 为相比,强制与自由各个特殊。例如,对于商行为的规范 化实施比民法严格,但对主体行为能力则又放松。 >所以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总和,但以法律行为为

(二)商行为性质界定 ► 从前列体系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表现行 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因 此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以表现内心 的意思内容为必要。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 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 就商行为而言,多数情况下属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法律行为 往往还具有多样性。但是由于商业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时空 范围的广泛性,尤其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商行为与一般民事 行为相比,强制与自由各个特殊。例如,对于商行为的规范 化实施比民法严格,但对主体行为能力则又放松。 ► 所以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总和,但以法律行为为 主

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 (一)概念: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指依法 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 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 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 事实推定性的特点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 (一)概念: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指依法 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 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 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 事实推定性的特点

(二)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把以下行为规为绝对商 为 动产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已敢得的物 品为目的的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个证券而订文的给付合同 >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此外,根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承办行为 以及附担保公司债总额的承付行为也被认为是绝 对商行为

(二)具体内容 ►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把以下行为规为绝对商 行为: ►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 动产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 品为目的的行为。 ►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 及为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 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 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 此外,根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承办行为, 以及附担保公司债总额的承付行为也被认为是绝 对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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