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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宪法修改重大意义 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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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宪法修改重大意义 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根基 引言 现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完善发展, 每一次修改都体现着时代的印迹,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时代意义。要贯彻落实 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必须充分领会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抓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一、我国宪法 1.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 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195 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曾在1957年前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毛泽东同志说,这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大约可以管 15年。因为他预计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大概需15年左右时间。这样,在195 6年提前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这部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客观上 就有了问题,给人们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 夕,宪法实际上已被废弃了。 2.“文化大革命”中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而产生的1975年宪法,是 对1954年宪法的倒退。它几乎没有来得及实施,就随着“四人帮”的垮台 而销声匿迹了。 3.1978年通过的宪法,虽然比1975年宪法有了很大进步,但它却 没有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缺陷。因而在当年底召开的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了。这表明,1975年和1978 年两次对宪法的全面修改,是不成功的,教训是深刻的。 4.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

1 深刻领会宪法修改重大意义 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根基 引言 现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完善发展, 每一次修改都体现着时代的印迹,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时代意义。要贯彻落实 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必须充分领会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抓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一、我国宪法 1. 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 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19 5 4 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 曾在1 9 5 7 年前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制定这部宪法时, 毛泽东同志说, 这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大约可以管 15 年。因为他预计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大概需15年左右时间。这样, 在1 9 5 6 年提前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 这部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客观上 就有了问题, 给人们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到“ 文化大革命” 爆发前 夕, 宪法实际上已被废弃了。 2. “ 文化大革命” 中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而产生的1 9 7 5 年宪法, 是 对19 5 4 年宪法的倒退。它几乎没有来得及实施, 就随着“ 四人帮” 的垮台 而销声匿迹了。 3. 1 9 7 8 年通过的宪法, 虽然比1 9 7 5 年宪法有了很大进步, 但它却 没有摆脱“ 文化大革命” 的影响, 存在着严重缺陷。因而在当年底召开的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了。这表明, 1 9 7 5 年和1 9 7 8 年两次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是不成功的, 教训是深刻的。 4. 19 8 2 年通过的现行宪法, 是继承和发展了19 5 4 年宪法的优良传统

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 展的要求而制定的。可以说,这部宪法是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虽然个别条文和部分内容 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作出修改和补充,但从总体上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好宪法。 现行宪法的前四次修宪内容 列宁曾指出:“当宪法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 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他还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在“实际运 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有人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37部有宪 法本身允许修改的规定,占96.5%;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5部,仅占3.5% 这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又都注意了适当地对宪 法进行修改。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一美国宪法,自1787年创造到现在,修改了17 次,通过修正案26条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前推进,宪法不断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4次修改完善,对个 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1988年修宪内容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两条:一条是 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另 条是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中可以看 出,改革开放在十年间所积累的改革经验通过此次修改得到了宪法的认可从而拥 有了制度保障,为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1993年修宪内容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993年2月,由中 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补充建议。这是

2 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 展的要求而制定的。可以说, 这部宪法是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 虽然个别条文和部分内容 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作出修改和补充, 但从总体上看,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好宪法。 二、现行宪法的前四次修宪内容 列宁曾指出: “ 当宪法同现实脱节的时候, 宪法是虚伪的; 当它们是一致 的时候, 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他还说,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在“ 实际运 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 。有人统计, 世界上14 2 部成文宪法中, 有137 部有宪 法本身允许修改的规定, 占9 6.5 % ; 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5 部, 仅占3.5 %。 这表明, 绝大多数国家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 又都注意了适当地对宪 法进行修改。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自1 7 8 7 年创造到现在, 修改了17 次, 通过修正案2 6 条。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 月4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前推进,宪法不断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于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先后4 次4次修改完善,对个 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31 条宪法修正案。 1. 1988 年修宪内容 1 9 8 8 年4 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两条: 一条是 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另一 条是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中可以看 出,改革开放在十年间所积累的改革经验通过此次修改得到了宪法的认可从而拥 有了制度保障,为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 1993 年修宪内容 1 9 9 2 年党的十四大后,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于1 9 9 3 年2 月, 由中 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补充建议。这是

对现行宪法的第二次修改,涉及宪法序言和条文,所以称为“部分内容”的修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 经济”,充分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坚强决心和我国在经济制度方 面的创新,再一次为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支持和 保障。 3.1999年修宪内容 1997年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党的十五大对我 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 为大家意志,按照十五大精神对宪法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 要的。 1998年1月,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江泽民总书记还主持中共 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 人士代表意见。1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将“邓 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次宪法修改,第一次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形成的 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宪法序言,将一些制约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制度障碍进行 了清理,并且为相关部门法的修改提供了宪法基础。 4.2004年修宪内容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

3 对现行宪法的第二次修改,涉及宪法序言和条文, 所以称为“ 部分内容” 的修 改。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 经济”,充分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坚强决心和我国在经济制度方 面的创新,再一次为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支持和 保障。 3. 1999 年修宪内容 1 9 9 7 年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 党的十五大对我 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为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 为大家意志, 按照十五大精神对宪法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 要的。 1 9 9 8 年1 月, 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江泽民总书记还主持中共 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 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 人士代表意见。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将“邓 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 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次宪法修改,第一次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形成的 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宪法序言,将一些制约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制度障碍进行 了清理,并且为相关部门法的修改提供了宪法基础。 4. 2004 年修宪内容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两大亮点。这次宪 法修改,我们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再一次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回应了改革 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等权利的诉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 理念。自上一次修改宪法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 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及内容 以上四次修宪确定了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及内容如下 1.宪法修改的原则 (1)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 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2)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 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3)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 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 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4)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只对需要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改,有些问题可 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采取这样的原则,表明对现行宪法不作全面修 改。这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对前一部宪法的修改是不同的。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在对其前一部宪法进行 全面修改后产生的,实际上是重新制定宪法。这种全面修改宪法的直接结果是前 一部宪法被废止,代之以新产生的宪法。而1988年以来对宪法的修改,只是 对宪法的某些规定和内容作局部的修改,实际上是对现行宪法的一种修订。经修 订后的宪法仍然是现行宪法,只是其中某些规定和内容作了改动、补充。它不会 影响整部宪法的稳定,而且会使现行宪法本身进一步完善,更适应现实生活的 需要,也更利于发挥宪法的作用

4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两大亮点。这次宪 法修改,我们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再一次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回应了改革 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等权利的诉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 理念。自上一次修改宪法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 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及内容 以上四次修宪确定了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及内容如下: 1.宪法修改的原则 (1)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 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2)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 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3)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 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 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4)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只对需要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进行修改, 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改, 有些问题可 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采取这样的原则, 表明对现行宪法不作全面修 改。这与1 9 7 5 年、1 9 7 8 年和1 9 8 2 年对前一部宪法的修改是不同的。 1 9 7 5 年宪法、1 9 7 8年宪法和19 8 2 年宪法, 都是在对其前一部宪法进行 全面修改后产生的, 实际上是重新制定宪法。这种全面修改宪法的直接结果是前 一部宪法被废止, 代之以新产生的宪法。而1 9 8 8 年以来对宪法的修改, 只是 对宪法的某些规定和内容作局部的修改, 实际上是对现行宪法的一种修订。经修 订后的宪法仍然是现行宪法, 只是其中某些规定和内容作了改动、补充。它不会 影响整部宪法的稳定, 而且会使现行宪法本身进一步完善, 更适应现实生活的 需要, 也更利于发挥宪法的作用

2宪法的修改方式 在确定现行宪法的修改原则的同时,也确定了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就是 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3宪法的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程序是极其严格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的修改程序。根据我国宪 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必须由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大议亭规则规定, 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须采用投票方式。 3.1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 建国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这已成为我们国家实 际存在的修宪惯例。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中共中 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一般都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也有的时候,是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 经全国人大会议讨论后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 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1993年修宪时就遇到了这两种情况。 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32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是可行的,表示赞成。同时,有些代表也对宪法 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要不要做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如果要做,由谁来做? 3.3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 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 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的修改采取投票方式。1993年

5 2.宪法的修改方式 在确定现行宪法的修改原则的同时, 也确定了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 就是 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3.宪法的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程序是极其严格的, 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的修改程序。根据我国宪 法的规定, 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 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 必须由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大议亭规则规定, 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须采用投票方式。 3.1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 建国以来, 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这已成为我们国家实 际存在的修宪惯例。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 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中共中 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一般都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也有的时候, 是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 经全国人大会议讨论后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 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代表大会审议。19 9 3 年修宪时就遇到了这两种情况。 宪法修正案草案,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3.2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是可行的, 表示赞成。同时, 有些代表也对宪法 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 要不要做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 如果要做, 由谁来做? 3.3 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 19 8 8 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办法,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 19 8 9 年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规定宪法的修改采取投票方式。1 9 9 3 年

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都是按此进行的。在这两次 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建议对宪法修正案草案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全国人 大议事规则此没有作规定,如果需要逐条表决时,可由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 决定。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四、2018年第五次修宪的内容及意义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2018年3月5日所作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 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2018年3月1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 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了21条修改,包括12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 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指引下”。 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 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 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 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 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 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 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6 和19 9 9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都是按此进行的。在这两次 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建议对宪法修正案草案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全国人 大议事规则此没有作规定, 如果需要逐条表决时, 可由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 决定。宪法修正案通过后,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 公布施行。 四、2018年第五次修宪的内容及意义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2018 年3 月5 日所作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 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2018 年3 月11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 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了21 条修改,包括12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 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指引下”。 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 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 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 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 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 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 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主要考虑是: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 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 作用。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 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认识的深 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 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 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 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而不懈奋斗。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 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

7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主要考虑是: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 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 作用。 2.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 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认识的深 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 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 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 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而不懈奋斗。 3.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 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 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 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大常 委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将宪法宣誓制度 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 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 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 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 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 整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 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 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 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 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 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8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 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 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大常 委会已于2015 年7月1 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将宪法宣誓制度 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 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4.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 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 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 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 整。 5.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 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 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 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 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 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 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 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 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 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 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 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 贡献。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 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 特征。” 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 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 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 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 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

9 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 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 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 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6.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 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 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 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 贡献。 7.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 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 特征。” 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 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 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 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8.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 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

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 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 德基础。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 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 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 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 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 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 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 依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10 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 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 德基础。 9.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 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 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 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 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 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10.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 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 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11.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 依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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