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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PPT讲稿,克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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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1 什么是职务犯罪? 2 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3 高校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4 高校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二 生活与工作中常见法律误区 三 参与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1 基本法律名词 2 参与诉讼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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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克仰志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克仰志

目录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生活与工作中常见法律误区 参与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目 录 一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二 生活与工作中常见法律误区 三 参与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什么是职务犯罪? ● 2)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3》高校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高校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1 什么是职务犯罪? 2 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4 高校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3 高校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10 一 高校常见职务犯罪案例浅析

什么是职务犯罪? 法定 职务 事定 职务 “职”:职责、职权、职掌,就是“掌管”的意思。 “务”: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 呗 职务 临时 职务

法定 职务 事定 职务 领导 职务 临时 职务 职务分类 管理 职务 ◼ “职”:职责、职权、职掌,就是“掌管”的意思。 ◼ “务”: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 1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 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构成要件:职务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我只是挪挪这一“点 廉洁从政者有“家 以权谋私者入豕

◼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 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 构成要件:职务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2)高校职务犯罪的特 犯罪主体身份多元化 犯罪环节相对集中 ■窝案、串案多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 n作案手段隐蔽,方式多样化,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 犯罪主体身份多元化; ◼ 犯罪环节相对集中; ◼ 窝案、串案多; ◼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 ; ◼ 作案手段隐蔽,方式多样化; ◼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2 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3》高校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社会上不良思潮和不良商家的“两面夹击” ■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缺失和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的共同作用 ■管理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投资体制存在弊端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不要害我 按潜观测办事

◼ 社会上不良思潮和不良商家的“两面夹击” ◼ 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缺失和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的共同作用 ◼ 管理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 投资体制存在弊端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 高校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具体案例分析1: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口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北京某大学加油站原库存统计员,其利用 职务之便,采用编造虚假的存油户存油凭证的方法,从加油员手中 骗取14500公升汽油票(按同期北京市牌价折合人民币50632元) 在其日报账上虚假记载存油户的加油数量,并向存油户专管员井某 隐瞒此事,撕毁了其虚构的存油户凭证,骗取公共财物,犯贪污罪

具体案例分析1: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北京某大学加油站原库存统计员,其利用 职务之便,采用编造虚假的存油户存油凭证的方法,从加油员手中 骗取14500公升汽油票(按同期北京市牌价折合人民币50632元), 在其日报账上虚假记载存油户的加油数量,并向存油户专管员井某 隐瞒此事,撕毁了其虚构的存油户凭证,骗取公共财物,犯贪污罪

具体案例分析1: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张某的大学加油站统计员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畴,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具体案例分析1: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 争议焦点:张某的大学加油站统计员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畴,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具体案例分析2:“创收款”是贪污罪的对象吗? 口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沈某、叶某分别是某 省教育厅原副处长、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处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 等教育招生录取资格、教学管理、毕业证验证的职务之便,先后 3次将所截留的本应上缴省教育厅财务处的招生录取费、课程考 试费、毕业证验证费等公款进行私分。其中,甘某分得公款人民 币27.5万元,沈某分得公款人民币32万元,叶某分得公款人民币 20万元。原审认为三被告犯贪污罪。上诉人甘某诉称:所私分的 款项是“创收”,性质不属于公款,而是其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具体案例分析2:“创收款”是贪污罪的对象吗? ◼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沈某、叶某分别是某 省教育厅原副处长、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处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 等教育招生录取资格、教学管理、毕业证验证的职务之便,先后 3次将所截留的本应上缴省教育厅财务处的招生录取费、课程考 试费、毕业证验证费等公款进行私分。其中,甘某分得公款人民 币27.5万元,沈某分得公款人民币32万元,叶某分得公款人民币 20万元。原审认为三被告犯贪污罪。上诉人甘某诉称:所私分的 款项是“创收”,性质不属于公款,而是其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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