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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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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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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目 录

·本章重点难点 1、生产、销鲁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其与 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2、生产、销鲁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 的翘像竟合关系; ·3、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缉私行为的性质认定;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认定; 5、危害货而管理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6、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时罪数形态; °7、合同诈骗罪与诈确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8、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 本章重点难点: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其与 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 的想像竞合关系; • 3、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缉私行为的性质认定; •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认定; • 5、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 6、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时罪数形态; • 7、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 8、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 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二、构成特仼 (-)本类罪便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容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 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量批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 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 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 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 意,在故定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一、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 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 (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 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行为。 •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 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 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 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 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三、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 个罪名 (一)生产、销鲁伪产品罪 (二)走私罪 (三 )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便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三、种类: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 个罪名: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二)走私罪 • (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金融诈骗罪 •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生产、销鲁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鲁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鲁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销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 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容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 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一)概念 •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 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 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 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 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将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 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 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皮旧零配件组合、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待合《产 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 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 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 使用性能的行为。 •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 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 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对“销鲁金额”的理解 “销鲁金额”是指生产者、销鲁者出鲁伪 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鲁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不完 全等同于经营数额。 3、主体一般主体,是从事生产、销鲁 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鲁者,自然人和单位都 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 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 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 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不完 全等同于经营数额。 • 3、主体——一般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和单位都 可以构成本罪。 •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 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 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司法认定 1、生产、销鲁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销鲁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 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卿要注意;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鲁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考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鲁, 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鲁伪 劣产品罪(未邀)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

• (三)司法认定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 •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 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 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 需要注意: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 理

2、本罪与生产、销鲁特定伪劣产品 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 条竟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 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竟合犯按照重 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

•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 犯罪的界限 •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 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 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 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鲁伪 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 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运揄、仓储、保管、郾岢誉偵利杀件,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鲁伪 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实施生产、销鲁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 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软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 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参与生产、销鲁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

•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 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 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 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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