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7年10月南昌 财政部第87号令狸解与执行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徐舟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7年10月 南昌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目录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第四部分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部分 修订的背景 目录 第三部分 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二部分 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1,解决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与时俱进,探索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履约”、权 责不对称、责任主体不明、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实践中 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安上牙齿”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源头管理、结 果导向、公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 与时俱进,探索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履约”、权 责不对称、责任主体不明、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实践中 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安上牙齿” 1.解决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源头管理、结 果导向、公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3从“补丁式”管理到体系化管理的需要 ·解决政府釆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解决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规层级不高的 问题。 4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改变原办法“重程序规范、轻采购结果”的倾向,注重政府采购 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 解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 解决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规层级不高的 问题。 3.从“补丁式”管理到体系化管理的需要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 改变原办法“重程序规范、轻采购结果” 的倾向,注重政府采购 制度的实施效果。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4.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坚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较原则的 内容进行细化和延伸。 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2]69号)、计算供应商家数、价格评审、信息公开、专 家管理、信用信息查询等现行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进来, 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固定下来。 注意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74号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协调、 衔接。视同串通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违约,邀请招标供应 商产生方式等
• 坚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较原则的 内容进行细化和延伸。 • 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2]69号)、计算供应商家数、价格评审、信息公开、专 家管理、信用信息查询等现行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进来, 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固定下来。 • 注意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74号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协调、 衔接。视同串通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违约,邀请招标供应 商产生方式等。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2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 ·针对联合体投标、厂商授权、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样品评审、 低价中标、围标串标、放弃中标、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弃合同权利和 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一一进行规范。 ·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理念。(邀请招标、资格审查、自选专家、中标 候选人并列由采购人选择、取消对委托协议招标文件等资料备案要求等) ·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确定、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实践中,评分畸高畸 低、不公正评审现象屡屡发生。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 (变更)政府采购信息、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 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 作,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针对联合体投标、厂商授权、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样品评审、 低价中标、围标串标、放弃中标、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弃合同权利和 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一一进行规范。 •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理念。(邀请招标、资格审查、自选专家、中标 候选人并列由采购人选择、取消对委托协议招标文件等资料备案要求等) •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确定、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实践中,评分畸高畸 低、不公正评审现象屡屡发生。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 (变更)政府采购信息、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 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 作,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2.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1.回归本源,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 突出采购人的采购主体地位,体现了关注采购人合法权益的正确导向。维护采购人合法 权益本是采购的根本要义,以往由于政府采购的多元化目标,特别是反腐倡廉的时代背 景,淡化了政府采购的这一本来目标。 取消招标采购单位的提法:一是“一强化”“一淡化”,二是有利于分清责任。 邀请招标方式被重新“激活”。 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改革的“一小步”, 理念的“一大步”。 从缔约过程管理延伸到合同及履约过程管理。针对“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合同” 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许多合同及履约验收管理方面的条款(70-75条),特别是从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角度,明确赋予了采购人加强履约管理、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 任等法定职责。 2.直面问题,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劣质低价中标现象,创新性地提出了固定价格招标模式,优化调整了异常低价的排 除规则 ·针对设定招标限价、接受联合体投标、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等一些实践中存在 困惑的问题,明确了相关规则。 ·针对厂商授权、样品评审、围标串标、放弃中标、违法分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 弃合同杈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关举措
• 突出采购人的采购主体地位,体现了关注采购人合法权益的正确导向。维护采购人合法 权益本是采购的根本要义,以往由于政府采购的多元化目标,特别是反腐倡廉的时代背 景,淡化了政府采购的这一本来目标。 • 取消招标采购单位的提法:一是“一强化”“一淡化” ,二是有利于分清责任。 • 邀请招标方式被重新“激活”。 • 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改革的“一小步”, 理念的“一大步”。 • 从缔约过程管理延伸到合同及履约过程管理。针对“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合同” 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许多合同及履约验收管理方面的条款(70-75条),特别是从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角度,明确赋予了采购人加强履约管理、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 任等法定职责。 1.回归本源,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 • 针对劣质低价中标现象,创新性地提出了固定价格招标模式,优化调整了异常低价的排 除规则。 • 针对设定招标限价、接受联合体投标、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等一些实践中存在 困惑的问题,明确了相关规则。 • 针对厂商授权、样品评审、围标串标、放弃中标、违法分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 弃合同权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关举措。 2.直面问题,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13权责统一,更加注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公开,接受监督。 披露供应商评审得分及排序、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进一步提高评标结果透明度。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不能任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需求内容等)、不得擅自 终止招标、不得逾期确认中标人或让中标人“知难而退”等。 对重新评审的严格约束。 4.严格责任,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信息获取的公平公正, 减少违规操作空间,破除“暗箱操作”的社会疑虑,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 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 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 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 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公开,接受监督。 • 披露供应商评审得分及排序、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进一步提高评标结果透明度。 •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不能任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需求内容等)、不得擅自 终止招标、不得逾期确认中标人或让中标人“知难而退”等。 • 对重新评审的严格约束。 3.权责统一,更加注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 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信息获取的公平公正, 减少违规操作空间,破除“暗箱操作”的社会疑虑,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 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 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 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 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4. 严格责任,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5良性竞争,更加注重交易规则的公平 不得设置最低限价,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 不得索要或收受赠品、回扣等 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保障信息获取的公平性,不得滥用澄清修改制造信息不对称 采购人可以邀请未中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6.优化环境,更加注重为企业参与政采活动减负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招标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在 招标文件中公开,投标保证金退还等 ·严控投标样品的使用。 ·信用信息查询等
不得设置最低限价,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 不得索要或收受赠品、回扣等。 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保障信息获取的公平性,不得滥用澄清修改制造信息不对称 采购人可以邀请未中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5.良性竞争,更加注重交易规则的公平 •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招标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在 招标文件中公开,投标保证金退还等。 • 严控投标样品的使用。 • 信用信息查询等。 6. 优化环境,更加注重为企业参与政采活动减负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多字。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