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克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一章 民法基础
、“民法”的语源 n ius civile bu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口罗马法:市民法(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尤士丁尼将罗马法 法典化 口(黑暗的)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口(上帝赐予世人两柄剑,精神之事。。。教会,世俗之事 国 (第一所大学博洛文尼亚大学,第一个专业法学,目的是为 了传播罗马法对抗教会法,他们视罗马法为世俗社会的圣经) 口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一、“民法”的语源 ius civile, bürgerliches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 尤士丁尼 将罗马法 法典化 (黑暗的)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上帝赐予世人两柄剑,精神之事。。。教会,世俗之事。。。国 王) ;(第一所大学 博洛文尼亚大学,第一个专业法学,目的是为 了传播罗马法对抗教会法,他们视罗马法为世俗社会的圣经)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一)学说史略 口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 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民法通则》2条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二、调整对象学说 (一)学说史略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 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民法通则》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公法与私法 (一)各种学说 口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口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口旧主体说:一方当事人为公权力者。 口新主体说:以公权力担当人面目出现。 (二)区分价值 口确保私人自由。 (三)区分的相对性 口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三、公法与私法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旧主体说:一方当事人为公权力者。 新主体说:以公权力担当人面目出现。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人自由。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口《民法通则》1条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 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二)商法 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口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口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五)刑法 口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四、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 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 “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第二节 民法总则编
、概说 口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 Ausklammerung) 之数学技术,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 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口我国正在走向民法典。随着2007年《物权法》以 及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完成,加上之前颁行 或修正的《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 (1986)、《担保法》(1995)、《合同法》 1999)、《收养法》(199)以及《婚姻法》 (2001)等,再辅之以环绕四周的大量司法解释 民法典在内容上已趋于成型
一、概说 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rung) 之数学技术,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 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我国正在走向民法典。随着2007年《物权法》以 及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完成,加上之前颁行 或修正的《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 (1986)、《担保法》(1995)、《合同法》 (1999)、《收养法》(1999)以及《婚姻法》 (2001)等,再辅之以环绕四周的大量司法解释, 民法典在内容上已趋于成型
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 口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不会对 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 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 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 口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 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 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 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 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
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 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不会对 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 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 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 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 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 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 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 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