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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 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是否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只 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都予以相应的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1-4所列各种 伪劣产品的:产品标识不合规定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3、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 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 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是否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只 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都予以相应的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1-4所列各种 伪劣产品的;产品标识不合规定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3、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 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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