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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与谢文萍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绍中民终字第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娟,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 经理。 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 诉讼代表人徐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静,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红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因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0)越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 判决,于2001年5月17日上诉本院。本院于6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7月20日、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肯德 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的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和徐静、被上诉人谢文萍的委托代理人王水根、史红江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于2001年7月20日至8月14日对被上诉人谢文萍的伤势等进 行司法鉴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系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 公司的分支机构。2000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原告谢文萍携女儿到被告杭 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就餐,将购买后由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 谊分店提供的装有热果珍饮料等食品之餐盘安放餐桌。当坐下提取餐盘上的餐 巾纸时,误带餐巾纸下的广告纸,致安置于广告纸上的满杯热果珍饮料整杯倾 翻,热果珍冲出盖子往外溢,原告起身躲避时,因坐椅固定,热果珍仍洒在原 告着短裙的大腿上,原告即剥下已粘连皮肤的丝袜。嗣后,因生意较忙,仍在 擦桌子的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员工经其他顾客提醒而取来药 膏置于桌上。原告出店乘三轮车到绍兴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外用“京万红” 后到绍兴市第二医院医疗,诊断为双大腿烫伤4%Ⅱ度,其中深Ⅱ度约1%,经 住院治疗7天,化去医疗费1948.78元,由此造成原告误工损失1366元,现仍 留下疤痕。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杭州肯德基有 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赔偿医疗费1948.78元、误工费1366元和精神损失费 10000元,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住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与谢文萍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绍中民终字第 51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娟,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 经理。 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 诉讼代表人徐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静,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红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因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0)越民初字第 2197 号民事 判决,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上诉本院。本院于 6 月 26 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7 月 20 日、9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肯德 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的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和徐静、被上诉人谢文萍的委托代理人王水根、史红江到庭 参加诉讼。本院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至 8 月 14 日对被上诉人谢文萍的伤势等进 行司法鉴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系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 公司的分支机构。2000 年 9 月 23 日中午 12 时许,原告谢文萍携女儿到被告杭 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就餐,将购买后由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 谊分店提供的装有热果珍饮料等食品之餐盘安放餐桌。当坐下提取餐盘上的餐 巾纸时,误带餐巾纸下的广告纸,致安置于广告纸上的满杯热果珍饮料整杯倾 翻,热果珍冲出盖子往外溢,原告起身躲避时,因坐椅固定,热果珍仍洒在原 告着短裙的大腿上,原告即剥下已粘连皮肤的丝袜。嗣后,因生意较忙,仍在 擦桌子的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员工经其他顾客提醒而取来药 膏置于桌上。原告出店乘三轮车到绍兴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外用“京万红” 后到绍兴市第二医院医疗,诊断为双大腿烫伤 4%Ⅱ度,其中深Ⅱ度约 1%,经 住院治疗 7 天,化去医疗费 1948.78 元,由此造成原告误工损失 1366 元,现仍 留下疤痕。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杭州肯德基有 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赔偿医疗费 1948.78 元、误工费 1366 元和精神损失费 10000 元,被告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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