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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 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 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 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 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 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 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 制集资。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 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 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 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 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 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 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 制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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