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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 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 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 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 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 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 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 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 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 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 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 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 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 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 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 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 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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