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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书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 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 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 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 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 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 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 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证;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 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 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 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 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 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 关本书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 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 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澈。 亨利·梅因序 本 书 的 主 要 目 的 , 在 扼 要 地 说 明 反 映 于 “ 古 代 法 ” 中 的 人 类 最 早 的 某 些 观 念 , 并 指 出 这 些 观 念 同 现 代 思 想 的 关 系 。 如 果 没 有 像 罗 马 法 那 样 的 一 套 法 律 , 本 文 中 企 图 进 行 的 研 究 , 多 数 将 不 能 有 丝 毫 希 望 达 到 有 用 的 结 果 。 因 为 在 罗 马 法 的 最 古 部 分 中 , 有 着 最 久 远 的 古 代 事 物 的 痕 迹 , 而 在 其 后 期 规 定 中 , 又 提 供 了 甚 至 到 现 在 还 支 配 着 现 代 社 会 的 民 事 制 度 资 料 。 由 于 必 须 把 罗 马 法 当 作 一 个 典 型 的 制 度 , 这 使 著 者 不 得 不 从 其 中 采 取 了 数 目 似 不 相 称 的 例 证 ; 但 他 的 本 意 并 非 在 写 一 篇 关 于 罗 马 法 律 学 的 论 文 , 他 并 且 尽 可 能 竭 力 避 免 足 以 使 其 作 品 具 有 这 样 的 外 貌 的 一 切 论 述 。 第 三 和 第 四 章 以 一 定 篇 幅 用 来 说 明 罗 马 法 学 专 家 的 某 些 哲 学 理 论 , 这 样 做 , 有 两 个 理 由 。 第 一 , 著 者 认 为 这 些 理 论 对 世 界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 比 一 般 所 设 想 的 有 较 为 广 泛 、 永 久 的 影 响 。 其 次 , 这 些 理 论 被 深 信 为 是 有 关 本 书 所 讨 论 的 各 个 问 题 直 到 最 近 还 流 行 着 的 大 多 数 见 解 的 根 源 。 对 于 这 些 纯 理 论 的 渊 源 、 意 义 与 价 值 , 著 者 如 不 说 明 其 意 见 , 则 其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 将 不 能 做 得 深 入 透 澈 。 亨 利 · 梅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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