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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个类似于商业合同的形式,到了后来,罗马帝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非常大的混乱的时候, 人们发现他比商业契约还容易解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可以说是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常 态,女服从于男,一直到布莱克斯通时代,他还在《英国法释义》中宣称男女间“应有”的不 平等。一旦结婚,女方的身份就融入到男方的身份中。在长期的西方历史中,女性是没什么 权利去缔结一个契约的,它没有效力。在后期的罗马法阶段,更多地受到基督教的影响,比 较有平等性,同时也强调双方的合意,另外还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不象从前的契约法式的 婚姻制度。不可离异实际上对女方有利,我们都知道,在一个男人随时可以把自己的太太抛 弃的时代里,严格的禁止离婚的规则是对妇女有利的,而不是对丈夫有利。所以,应当说,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基督教的影响使得妇女的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同时家长对家子 行使的权力也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最主要的削弱是,家父不再握有对家子的生杀予夺权。 2)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主不可以肆意地杀害奴隶,对于杀害奴隶的条件做了非 常严格的规定。同时,如果奴隶主过分地虐待奴隶,这个时候,奴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来要求他成为自由民,获得自由民的资格。他要求的理由就是,他的主人对他实行了不人道 的处罚。 3)基督教追求仁慈的法律学说不可避免地对一般的法律制度的严厉性加以缓和。从 希腊时代我们就可看到,缓和法律适用中的严酷性本身就是衡平规则得以产生的渊源。在这 个地方,衡平又获得了另外一个资源的支持。基督教把所有的人当作人,当作在上帝面前 律平等的人,上帝仁慈地对待每一个这样的慈悲为怀的心态深刻地影响了操作法律的人,从 而使得法律的严酷性得到了缓和。 4)基督教倡导对于法律系统化的努力。基督教认为法律制度必须是非常淸晰、明确, 是不矛盾的。因为矛盾了,人们就无措手足,不知道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邪恶的。为了使 人们对于法律的相关规范都能淸晰地了解,为了使法律制度能够变成一个对善进行张扬、对 恶进行抑制的法律体系,需要把所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化,进行编纂。基督教有这样强烈 的追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査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他的《国法大全》,主持编 纂由四部法律体系组成一部更大的法律体系的部分原因来自于基督教的努力。 基督教在古罗马后期就开始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这完全可以印证,一旦一个宗教变成官方 宗教以后,他能够改造社会,成为改造社会计划的一部分的力量。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地夸 大这样的改造的成效。最重要的是,罗马帝国后期,在法律上,查士丁尼规定,他的法律不 得被人注释,法律具有一种神圣性。他也强调他的法律的效力,但是后任皇帝不大去遵守前 任皇帝发布的法律与命令。在东方色彩越来越浓重的东罗马帝国,世俗权力不断地强化,使 得这样的改造过程变得步履艰难。 二、末日审判与炼狱制度的影响 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影响性因素就是末日审判。末日审判变成了一种否认基督教改造社会力量 的力量。宗教学说,对于社会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个别时候是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如果 我们的宗教倡导的是来世学说,那么,我们每个人在这个世界里都是一个短暂的匆匆过客,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如果我们真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呆一段时间就走,那么我们对这 个世界的改造愿望就不是那么强烈。这种强调匆匆过客的努力本身会消解我们改造世俗社会 的力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标志是公元1000年。在1000年之前,欧洲的基督徒们都相 信1000年是大限的时候到来,那个时候基督就会现身这个世界,他要来审判我们,那个神 圣的法官终于要来了,我们就等着那一天到来吧。末日审判使人们消极地对待这个现实,成 为人们不愿意去改造这个现实的一个因素。改造现实的努力就没办法展开。 同时,当时法律体系是分散的,整个欧洲社会的法律是多元的。我们以前对于法律是一种简了一个类似于商业合同的形式,到了后来,罗马帝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非常大的混乱的时候, 人们发现他比商业契约还容易解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可以说是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常 态,女服从于男,一直到布莱克斯通时代,他还在《英国法释义》中宣称男女间“应有”的不 平等。一旦结婚,女方的身份就融入到男方的身份中。在长期的西方历史中,女性是没什么 权利去缔结一个契约的,它没有效力。在后期的罗马法阶段,更多地受到基督教的影响,比 较有平等性,同时也强调双方的合意,另外还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不象从前的契约法式的 婚姻制度。不可离异实际上对女方有利,我们都知道,在一个男人随时可以把自己的太太抛 弃的时代里,严格的禁止离婚的规则是对妇女有利的,而不是对丈夫有利。所以,应当说,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基督教的影响使得妇女的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同时家长对家子 行使的权力也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最主要的削弱是, 家父不再握有对家子的生杀予夺权。 2)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主不可以肆意地杀害奴隶,对于杀害奴隶的条件做了非 常严格的规定。同时,如果奴隶主过分地虐待奴隶,这个时候,奴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来要求他成为自由民,获得自由民的资格。他要求的理由就是,他的主人对他实行了不人道 的处罚。 3) 基督教追求仁慈的法律学说不可避免地对一般的法律制度的严厉性加以缓和。从 希腊时代我们就可看到,缓和法律适用中的严酷性本身就是衡平规则得以产生的渊源。在这 个地方,衡平又获得了另外一个资源的支持。基督教把所有的人当作人,当作在上帝面前一 律平等的人,上帝仁慈地对待每一个这样的慈悲为怀的心态深刻地影响了操作法律的人,从 而使得法律的严酷性得到了缓和。 4) 基督教倡导对于法律系统化的努力。基督教认为法律制度必须是非常清晰、明确, 是不矛盾的。因为矛盾了,人们就无措手足,不知道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邪恶的。为了使 人们对于法律的相关规范都能清晰地了解,为了使法律制度能够变成一个对善进行张扬、对 恶进行抑制的法律体系,需要把所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化,进行编纂。基督教有这样强烈 的追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他的《国法大全》,主持编 纂由四部法律体系组成一部更大的法律体系的部分原因来自于基督教的努力。 基督教在古罗马后期就开始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这完全可以印证,一旦一个宗教变成官方 宗教以后,他能够改造社会,成为改造社会计划的一部分的力量。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地夸 大这样的改造的成效。最重要的是,罗马帝国后期,在法律上,查士丁尼规定,他的法律不 得被人注释,法律具有一种神圣性。他也强调他的法律的效力,但是后任皇帝不大去遵守前 任皇帝发布的法律与命令。在东方色彩越来越浓重的东罗马帝国,世俗权力不断地强化,使 得这样的改造过程变得步履艰难。 二、末日审判与炼狱制度的影响 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影响性因素就是末日审判。末日审判变成了一种否认基督教改造社会力量 的力量。宗教学说,对于社会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个别时候是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如果 我们的宗教倡导的是来世学说,那么,我们每个人在这个世界里都是一个短暂的匆匆过客,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如果我们真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呆一段时间就走,那么我们对这 个世界的改造愿望就不是那么强烈。这种强调匆匆过客的努力本身会消解我们改造世俗社会 的力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标志是公元 1000 年。在 1000 年之前,欧洲的基督徒们都相 信 1000 年是大限的时候到来,那个时候基督就会现身这个世界,他要来审判我们,那个神 圣的法官终于要来了,我们就等着那一天到来吧。末日审判使人们消极地对待这个现实,成 为人们不愿意去改造这个现实的一个因素。改造现实的努力就没办法展开。 同时,当时法律体系是分散的,整个欧洲社会的法律是多元的。我们以前对于法律是一种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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