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单的划分,中世纪法律就是封建法律。在《法律与革命》里,我们看到中世纪的法律有那样 一个复杂的构成,有教会法,在各种各样的世俗法律中间有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 王室法。在这样复杂的法律分类下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分类模式,就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两分法。 习惯法是高度分散的。法律存在于各种各样不同的渊源当中,用基督教学说来改造这样一种 现实的法律制度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怎么去改造。百废待兴有时会弱化人们去改造千变万化的 世俗法律制度。所以在中世纪,许多人追求的都是沉思默想的生活,比方说,一些优秀的人 士都集中到修道院里,去修行。通过一些艰苦的劳动,读圣经,去体会圣经里的学说、思想 精神。这样的生活本身就很好,这样过一辈子很好,没有必要去改造这个世俗的世界。11 世纪以前的欧洲就是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人们不去改造现实世界 末日审判、炼狱这样的学说如何成为改造社会的力量呢?到了11世纪早期,基督教的信仰 体系中间出现了新的信仰,这种新的信仰和末日审判相伴随。这种新的信仰说的是,人的个 体化的灵魂、个体化的生命在他死以后,基督进行末日审判之前,有一个过度期,就是炼狱 的过程。这个中间有一个审判的过程非常重要,在这个阶段人要接受“涤罪”的过程。人要为 自己在尘世中间的罪进行救赎工作。 在西方的基督教世界又出现了一个节日非常重要。万圣节是12月2日,万圣节的第二天是 万灵节,所有的灵魂的节日。万灵节在东正教中是没有的。万灵节的创造是在法国的克吕尼 修道院,它的院长创立了这个节日,为天主教世界所广泛接受。这个节日就是为了炼狱里的 芸芸众生创造的节日,是西方人死亡意象非常重要的体现时刻。大家在这个时刻纪念在炼狱 里的那些人。 这样的宗教发展过程本身非常有趣。炼狱这个概念的提出给了法律发展以很大的契机。许多 西方的法律史学家、包括宗教学家都非常强烈地主张光有末日审判书是不够的。末日审判是 人类最后要接受那样一个审判就可以了。然而炼狱使得法律与神学间发生了密切的关联。末 日审判主要是整体性的问题,而炼狱要精心设计规则,在炼狱中要有规则对人在尘世间犯的 罪过进行细心的考察、考量。这样的联系有了四个方面的意义: 1)罪由一个纯粹神学的概念变成法律的概念、法律术语。通过怎样的惩罚、救赎来 缓和犯罪的人同上帝之间的关系。这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具有了法律的色彩。 2)罪可以通过在此生所受惩罚和来世所受惩罚来加以救赎。这样的苦难是想缓和犯 罪人和上帝之间关系所做努力的一部分。 3)人因为自己的罪过来受处罚,其依据是什么?在这方面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发展, 神学家们强调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第一个依据是在圣经里所包含的上帝的启示,也就是神 法。第二个依据是在人的心灵和思想中所能发生的启示。上帝的启示并不是完全存在于圣经 里,上帝也通过人本身的思想和心灵来启发我们,我们可以通过在自己心灵中的思考去发现 上帝,也就是自然法。第三个依据是实在法,教会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十分重要。当然神法和 自然法永远是批判实在法的一个依据,实在法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它要证明自己和神法与 自然法相一致,在这里,隐约地感到了托马斯·阿奎那学说的先声。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学 说中仔细地按法律规范的效率体系划分了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4)把上帝降低为一个管理人的角色。在这样的学说中,上帝的地位被降低了。在涤 罪中,每个人只要付清价款就可以获得自由,自由地上天堂。在这个过程中,弱化了上帝的 作用。罗马教廷在11、12世纪不断强调他有裁判的权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在炼 狱阶段刑罚的减轻。炼狱制度变成了在现实里可以加以计算、豁免的行为,使得现实的权力 来制定实在的规则,通过规则沟通来世和现实 婚姻法律制度单的划分,中世纪法律就是封建法律。在《法律与革命》里,我们看到中世纪的法律有那样 一个复杂的构成,有教会法,在各种各样的世俗法律中间有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 王室法。在这样复杂的法律分类下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分类模式,就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两分法。 习惯法是高度分散的。法律存在于各种各样不同的渊源当中,用基督教学说来改造这样一种 现实的法律制度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怎么去改造。百废待兴有时会弱化人们去改造千变万化的 世俗法律制度。所以在中世纪,许多人追求的都是沉思默想的生活,比方说,一些优秀的人 士都集中到修道院里,去修行。通过一些艰苦的劳动,读圣经,去体会圣经里的学说、思想、 精神。这样的生活本身就很好,这样过一辈子很好,没有必要去改造这个世俗的世界。11 世纪以前的欧洲就是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人们不去改造现实世界。 末日审判、炼狱这样的学说如何成为改造社会的力量呢?到了 11 世纪早期,基督教的信仰 体系中间出现了新的信仰,这种新的信仰和末日审判相伴随。这种新的信仰说的是,人的个 体化的灵魂、个体化的生命在他死以后,基督进行末日审判之前,有一个过度期,就是炼狱 的过程。这个中间有一个审判的过程非常重要,在这个阶段人要接受“涤罪”的过程。人要为 自己在尘世中间 的罪进行救赎工作。 在西方的基督教世界又出现了一个节日非常重要。万圣节是 12 月 2 日,万圣节的第二天是 万灵节,所有的灵魂的节日。万灵节在东正教中是没有的。万灵节的创造是在法国的克吕尼 修道院,它的院长创立了这个节日,为天主教世界所广泛接受。这个节日就是为了炼狱里的 芸芸众生创造的节日,是西方人死亡意象非常重要的体现时刻。大家在这个时刻纪念在炼狱 里的那些人。 这样的宗教发展过程本身非常有趣。炼狱这个概念的提出给了法律发展以很大的契机。许多 西方的法律史学家、包括宗教学家都非常强烈地主张光有末日审判书是不够的。末日审判是 人类最后要接受那样一个审判就可以了。然而炼狱使得法律与神学间发生了密切的关联。末 日审判主要是整体性的问题,而炼狱要精心设计规则,在炼狱中要有规则对人在尘世间犯的 罪过进行细心的考察、考量。这样的联系有了四个方面的意义: 1) 罪由一个纯粹神学的概念变成法律的概念、法律术语。通过怎样的惩罚、救赎来 缓和犯罪的人同上帝之间的关系。这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具有了法律的色彩。 2) 罪可以通过在此生所受惩罚和来世所受惩罚来加以救赎。这样的苦难是想缓和犯 罪人和上帝之间关系所做努力的一部分。 3) 人因为自己的罪过来受处罚,其依据是什么?在这方面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发展, 神学家们强调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第一个依据是在圣经里所包含的上帝的启示,也就是神 法。第二个依据是在人的心灵和思想中所能发生的启示。上帝的启示并不是完全存在于圣经 里,上帝也通过人本身的思想和心灵来启发我们,我们可以通过在自己心灵中的思考去发现 上帝,也就是自然法。第三个依据是实在法,教会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十分重要。当然神法和 自然法永远是批判实在法的一个依据,实在法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它要证明自己和神法与 自然法相一致,在这里,隐约地感到了托马斯·阿奎那学说的先声。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学 说中仔细地按法律规范的效率体系划分了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4) 把上帝降低为一个管理人的角色。在这样的学说中,上帝的地位被降低了。在涤 罪中,每个人只要付清价款就可以获得自由,自由地上天堂。在这个过程中,弱化了上帝的 作用。罗马教廷在 11、12 世纪不断强调他有裁判的权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在炼 狱阶段刑罚的减轻。炼狱制度变成了在现实里可以加以计算、豁免的行为,使得现实的权力 来制定实在的规则,通过规则沟通来世和现实。 三、婚姻法律制度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