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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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