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 复制、出售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 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 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v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 复制、出售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 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 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