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的的 诠释 1.公序良俗的起源 善良风俗源于罗马法,而公共秩序是法国法的创造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作为道德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 俗的法律”。如果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即构成1133条所规定的 “不法原因”或“条件无效”。 随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德国只规定了“善良风俗”原则而无“公共秩序” 《日本民法典》则采纳了法国模式,在第90条规定了“公序良俗”条款: 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与之相同,第2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 惯,以不背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澳门民法典》第273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 行为无效
1.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的的 诠释 v 1.公序良俗的起源 v 善良风俗源于罗马法,而公共秩序是法国法的创造. v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作为道德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该法第6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 俗的法律” 。如果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即构成1133条所规定的 “不法原因”或“条件无效” 。 v 随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 ”德国只规定了“善良风俗”原则而无“公共秩序” 。 v 《日本民法典》则采纳了法国模式,在第90条规定了“公序良俗”条款: “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 v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与之相同,第2条规定: “民事所适用之习 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 。第72条规定: “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 v 《澳门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 行为无效
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立法情况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采用“公序良俗”之称谓, 但有其之实质 内容,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 第58条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民事 行为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 俗”,而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秩序”、 66 社会公德”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立法情况 v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采用“公序良俗”之称谓,但有其之实质 内容,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v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 v 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 v 第58条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民事 行为的条件。 v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 俗” ,而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秩序” 、 “社会公德”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序良俗”之基本含义 公序良俗之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共秩序,二是 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秩序之总称, 包括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安全秩序、经济秩序、政 治秩序等。 维护公共利益的秩序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公 共道德规范及习惯、风俗;二是法律规范。 ·公共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之基本架构,其目的在于 维护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之基本含义 v 公序良俗之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共秩序,二是 善良风俗。 v 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秩序之总称, 包括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安全秩序、经济秩序、政 治秩序等。 v 维护公共利益的秩序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公 共道德规范及习惯、风俗;二是法律规范。 v 公共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之基本架构,其目的在于 维护公共利益
风俗与善良风俗的含义 善良风俗之风俗是谓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大 家共同遵守和崇尚的社会风气、风尚、习惯、 礼仪等 善良风俗,顾名思义即指友善、 良好的风俗, 善良的风俗主要依靠社会长期形成的一般道 德习惯,也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
风俗与善良风俗的含义 v 善良风俗之风俗是谓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大 家共同遵守和崇尚的社会风气、风尚、习惯、 礼仪等。 v 善良风俗,顾名思义即指友善、良好的风俗, 善良的风俗主要依靠社会长期形成的一般道 德习惯,也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
民法学者的解释 王利明把“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 德准则”作为良俗,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所普 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指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 的风俗习惯。 ·台湾地区史尚宽认为:良俗是指“社会之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需之一般道德”,即“现社会所行的一般 道德”。 所以,善良风俗的基本含义基本等同于社会公共道 德。 必善良风俗是一个集公共道德与普遍遵守于一体的范 畴 善良风俗的形成之目的是为了达致一个良好的社会 秩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善良风俗又是社会 秩序的手段,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以善良风俗的形
民法学者的解释 王利明把“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 德准则”作为良俗,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所普 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指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 的风俗习惯。 v台湾地区史尚宽认为:良俗是指“社会之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需之一般道德” ,即“现社会所行的一般 道德” 。 v所以,善良风俗的基本含义基本等同于社会公共道 德。 v善良风俗是一个集公共道德与普遍遵守于一体的范 畴. 善良风俗的形成之目的是为了达致一个良好的社会 秩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善良风俗又是社会 秩序的手段,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以善良风俗的形 成为标志
小结 从以上分析看,尽管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采用“公 序良俗”的概念,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 公德”构成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核心要素。 所以,人们就往往把《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 同法》第7条解释为“公序良俗原则
小结 从以上分析看,尽管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采用“公 序良俗”的概念,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 公德”构成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核心要素。 所以,人们就往往把《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 同法》第7条解释为“公序良俗原则”
2.淫秽、色情与法律强制 1. 何谓淫秽、色情? 通常理解是与性有关的东西,都是淫秽色 情。对于什么是淫秽或色情,司法判例或法 律上有专门的界定和判断标准 以美国法律界定分析:
2.淫秽、色情与法律强制 1. 何谓淫秽、色情? 通常理解是与性有关的东西,都是淫秽色 情。对于什么是淫秽或色情,司法判例或法 律上有专门的界定和判断标准。 以美国法律界定分析:
美国是在1821年由佛蒙特州(Vermont)颁布了第一部反淫 秽法案 必 联邦对淫秽限制最早开始于1842年国会制定的《关税法案》, 该法案禁止淫秽印刷品以及图象资料。 1984年,国会加强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对色情供应 人员处罚的力度大大加强,初犯者罚款从1万增加到10万美 元,重犯者从1.5万增加到20万美元的处罚。 1995年制订了《儿童电脑色情保护法》和《儿童色情防范 法》。 对什么是淫秽色情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官往往根据自己对淫 秽的理解行事。已故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尔特说:“我可再 也不想劳神费力地去给它们下什么定义了,我这辈子恐怕也 难以做到这一点。不过只要我看见了,就知道是不是色情
v 美国是在1821年由佛蒙特州(Vermont)颁布了第一部反淫 秽法案。 v 联邦对淫秽限制最早开始于1842年国会制定的《关税法案》, 该法案禁止淫秽印刷品以及图象资料。 v 1984年,国会加强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对色情供应 人员处罚的力度大大加强,初犯者罚款从1万增加到10万美 元,重犯者从1.5万增加到20万美元的处罚。 v 1995年制订了《儿童电脑色情保护法》和《儿童色情防范 法》。 v 对什么是淫秽色情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官往往根据自己对淫 秽的理解行事。已故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尔特说: “我可再 也不想劳神费力地去给它们下什么定义了,我这辈子恐怕也 难以做到这一点。不过只要我看见了,就知道是不是色情”
美国最高法院设定的标准 开始提出“淫秽”的定义问题的是在1957年的巴特勒诉密歇 根州案中,而在同年的罗斯诉美国案中,才大致对淫秽作品 下了一个定义:如東一部作品“面向普通人,适用宇当代的 社区准则,并且从总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题会引起淫欲” 那么该作品就可以视为是淫秽作品。 1962年沃伦法院又放宽了标准,判定淫秽作品的标准是该作 品引起淫欲,并且明显使人感到不舒服,同时该作品没有任 何社会价值。 伯格法院时代(1969-1986年),大致形成了三个基本标准: 一是根据社区准则,普通人能否判别总体上会引起淫欲的作 品;二是作品中是否看州法律确定的明显使人感到不舒服的 性行为的描写;三是整体上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宋 。 政治或者科学价
美国最高法院设定的标准 v 开始提出“淫秽”的定义问题的是在1957年的巴特勒诉密歇 根州案中,而在同年的罗斯诉美国案中,才大致对淫秽作品 下了一个定义:如果一部作品“面向普通人,适用于当代的 社区准则,并且从总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题会引起淫欲” , 那么该作品就可以视为是淫秽作品。 v 1962年沃伦法院又放宽了标准,判定淫秽作品的标准是该作 品引起淫欲,并且明显使人感到不舒服,同时该作品没有任 何社会价值。 v 伯格法院时代(1969-1986年),大致形成了三个基本标准: 一是根据社区准则,普通人能否判别总体上会引起淫欲的作 品;二是作品中是否有州法律确定的明显使人感到不舒服的 性行为的描写;三是整体上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 政治或者科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