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1 自 序 这个集子收录了我自1985年至1987年这三年中间写就 和发表的大部分文章,一共是20篇。其中,有14篇是发表在 北京三联节店的《读书》杂志上面,它们是全书的主千。 从内容上看,这组文章涉及领域众多,时间和空间的跨度 色很大,但是在方法和主题方面,它们却又是非常单一的。这 种情形与我的研究兴趣和研究方法有很大关系。 ·我取的基本立场,简单说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 化去阐明法律。”这是一个很宽泛的原则,因为文化的概念本 身就极有弹性。就更具体一层的方法来说,诚如一位学界前 辈所言,我的研究主要是“社会半”的。这里我还可以补充一 句,我的研究也是“历史的”和“比较的”,堆独不是思辨的,至 少绝不是纯思辨的。我无意为自己建构一个完整的体系,更 不愿被“理论”束缚了手脚。我需要一项原则作理论的支点, 于是就把“法律文化”作了自己研究的对象。更确切地说,我 不是在研究“法律文化学”,而是研究法律文化中的个菜,研究 可以归在这个大题目下面的种种具体问题。这是我兴趣所在。 虽然这样做的结果,不可避免要给人以内容上庞杂的印象。 不过,内容的庞杂未必就是主题的散乱。事实上,就这本 樂子所收的文章来讲,主题是相当集中的。编排此书目录所 以大费胰躇,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按时间顺序编排文章的办法最筒单,但显然不合适。最后
2自序 以(1)概说;(2)中国法;(3)西方法;(4)比较中、西法四目 作大致的分类,实在是勉强为之。实际上,这些文章不但是以 词一种方法讨论着同一个大问题,而且是透着同一种关切的。 在我来说,所以要写下这样一组文字,不纯是为了满足学术上 的好奇心,也是为了对今天严峻的现实作出一种回应。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 里消沉歌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渊 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 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 续下来。由此造成的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转而成为民族振共 的障得。这一点,经常成为热衷于“观念现代化”的人们的话 题。然而,“人的现代化”云云终究还是皮相之谈,既然大家想 要确立的只是隐藏在西制后面的全套价值观念。 虽然,中国的进入现代社会,不得不以学习西方开始,但 是中国现代化的完成,又必定是以更新固有传统结束。任何一 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 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 生命力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说,上面谈到的社会脱节、文化断 裂等现象已经是一种“文化整体性危机”的征兆了。这样讲并 不过分。 辛亥革命至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文化却比较历 史上任何时使都更缺乏说服力。在一班先进青年的眼中,传 统不但是旧的,而且是恶的。揭鐾与批判传统,竟成为“五 四”以来知识分子的一种“传统”,这种情形不能不引起我们极 大的恍虑。因为事实上,这种对于传统的批判态度,实在不是 来自也们的过激,而是来自他们的敏感:他们痛切地感受到这 祥一种事实的存在,即在这百余年的社会动荡与文化变迁中
自序 3 问,健康面雷有活力的传统已然失落,泛起的只是数千手文化 积淀中的沉渣。至少,这一点在今天无为显明。 当然,问题也不像人们通带以为的那样简单。对于传统, 无论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是批判的还是创新的,弄清楚传统及 其由来总是必要的前提,而这是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做学问的 夺度去看待历史和现实的。这里,有许多间题是值得我们认 真研究的。比如就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这个大题目来说,我们 要弄清的就不但是中国古时的传统,而且也包括西方自古代 希腊、罗马传来的遗产。我们不但要问过去的和现在的法律 实际上是怎样的,而且要问它们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罗 马何以能藉法律而征服世界?西方的法制凭了什么能够取中 国法而代之?反过来问,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的中国传统法 制☒为作么竟遭消沉歌绝的命运?使它不能够传世的原因究 竞是什么?这些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因为归根结蒂, 中国人今天的生活环境是以往全部历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 这层意义上说,欲知今日,不能不先知过去。未来亦是如此, 既然它直接取决于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努力,它就不能不带有 历史的印记。在我来说,过去、现在、未来的界限总是相对的。 切都是历史,一切都是当代史。传统之于我,“不仅仅是一 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 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 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我谈 西方的法律传统,讲它过去的和现在的理论与实践,既是要廓 清其本来面目,也是想探寻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后面原本应有 的精神,关于希腊法终于隐而不彰的悲剧命运的讨论,实际 是包含了对中国古代法历史命运的反省;而就自然法乃至西 方中古法律学说所作的讨论,同时又未尝不是对于中国法律
4自序 传统以及法学袭败现状的观照与批判。在关于“中国法”的一 组文章里面,即便是最最单纯的只讲中国古代法律的文章(只 有一篇),实际也隐含了与西方文明相比照的背景,透霹出我 对于过去与现代中国法与中国社会的基本思考。促使我这样 做的,自然不是借古讽今的冲动,而是我对子中国近代历史演 变以及文化发展规律的特定认识。这些文章确实表明了某种 现实的关切,但是引领着我深入历史文化中去的,同时也可说 是学术上的好奇心。也许可以说,严肃而平正的历史研究正 是我关注现实的另一种方式。在我身上,这两个方面并不子 盾。我从不曾为了现实的缘故去“修正”历史。相反,在探究 所有具体历史问题的时侯,我都为问题本身所吸引,儿乎是为 学问而学问的。如果说这里面依然隐含了重大的现实问题,那 只是因为传统不灭的缘故。 毋庸讳言,在这三年中问,我对于问题的看法也经历了一 个深化的过程。这一点,细心的读者当不难发现。《死亡与再 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在时问上最为晚出,其中衍表达的思 想自然也比较成熟,只是圈于篇幅和文章的形式(此文为1[。 J,Berman《法律与宗教》-书的中译本序),意见的表述未尽系 统。这种情况,在那些借“书评”之名写下的文章里面也程度不 同地存在着,这或者是一种缺憾。此外,这本集子里关子中国 法的讨论,基本上只集中于“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于 中国古代法“不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却没有正面展开, 当然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古代法作全面而系统的总结 和评判。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写成一本专著,而这正是我现在在 做并E已接近于完成的一件事情。这是可以顺便加以说明的。 梁治平 1988年5月于北京
法辨1 自 录 自 序 I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1 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 12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19 “礼法”还是“法律” 28 “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 34 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 47 “法”辨 58 说“治” 88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衬 128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 158 中古神学的理性之光与西方法律传统 170 自然法今普: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184 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 197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1 此较法与比较文化 谈宽的的人大真不 说了解,那就更少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因为,罗马法 运动不仪是欧洲中世纪最早的世俗文化运动,雨且,在近千年 的时间里,它时起时落,进行得有声有色,其规模和声势,几平 不亚于文艺复兴。不了解这段历史,就很雅弄懂欧洲文化史, 更不用说西方文化的特质了。这个问题值得专门著文介绍,这 里,不过想偕此话题,淡谈法与文化,比较法与比较文化的关 系问题。 文化,作为一个专门术语,是个多少有些含混的慨念,富 于弹性。学术界有关文化的定义,大概不下百种,但没有一种 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可以为所有人接受。尽管这样,大家 还是用它来讨论问题,可见,其中总有些共同的东西。邓肯· 米歌尔编的社会学辞典》把文化说成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 象,包括信仰、艺术形式、文学、意识形态、价值体系,以及物质 组织、技术水平的情况等。这样的定义差不多是包罗万象的。 19世纪的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柒
2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 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然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这个定义 偏重于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是一般文化人类学家所持的立 场。当代美国人类学家艾尔弗雷德·克罗伯就强调,文化包 括各种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传统观念,尤其是 价值观念(以上两种定义均见《百科知识》1981年第2期,第19 页)。对于文化人类学,我是外行,不敢随便发议论。好在,这 里探讨的也不是严格的人类学问题。我倾向于接受含义比较 广泛的文化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 之义。 单就形式着眼,法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意识,包活 一般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的各个门类;其次是法律制度。这两 个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制度总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下形成的, 不过,二者之间又经常有差距。这些差距集中地表现在个人 的行为方式上,在伊斯兰世界,法通常被理解为与宗教相连的 理想体系,现实中的习惯、法令,即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反而 退居其次。这样的法律自然不会被严格遵行。中国古代也有 类似的情况,比如,法律禁止仇杀,可是,为报父仇而杀人者, 不但常能赢得社会的赞许,有时还能免受处罚,得到统治者的 袭奖。这主要是因为,“孝”的观念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是 高出于法的。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差距?原因固然不简单,恐怕 主要应在法律意识当中寻找答案,不过,若再问起,法律意识 何以这样而不是那样,问题就更不简单了。这是它本身无法 回答的。因为,法律意识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体系。如果说, 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法则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有机部 分,它与其他部分相互依存,彼此影响,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 系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3 这样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部分与部分,一个是部 分与整体。这个问题实在是一而二,二而一,侧重不同罢 了。 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必须注意它与社会其他部分的联系。 有时还要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比如,研究西方的法,首先要 研究罗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还有封建习惯、教会法和商法。 这样,研究者除须一般地了解罗马史以外,还要了解日耳曼的 部族习惯,熟悉封建制度。教会法和商法大多来自罗马法,但 又有自己的发展,所以,不能不注意到基督教教义和地中海沿 岸各国通行的商事惯例。这样一步步深入下去,势必要涉猎 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当然,这里强 调的只是各部分间的联系,还不是研究的方法。因为,用部分 说明部分,只能在互为因果的圈子里打转,却不能深刻地把握 部分。只有把部分放到整体的背景中考察,才可能跃上个 层次,一下子抓住本质的东西。这个整体就是上文所说的文 化,也不妨称之为文化体,文化结构。还借上面的例子来说, (西)罗马帝国灭亡了,罗马法为什么能保存下来,传播开去? 罗马人的正义观念(自然法理论和衡平观念)为什么会传之后 世,甚至被发扬光大?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它的主观 权利说、无限私有制以及契约自由和自由遗嘱的原则,为什么 能够成为早期资本主义法的支柱?这些问题仅用法的或经济 的观点是无法圆满解答的。既然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一文化 现象,就应该把它放在社会一文化的整体结构中去把握。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不止于决定与被决定,部分也会积 极地参与整体,否则,整体就无从谈起。理论上说,西方人有 法律至上的传统,实际上,法的作用也常常是很突出的。西方 历史上有作为的政治家,往往也是杰出的立法者。雅典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