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瞿 華 同 中国法碑尽中图社合 書 祖 著
重印版序 這本書原由商務出版於1947年①,是根據我在雲南大學和西 南聯合大學的中國法制史和社會史講稿改寫的。出國後加以補 充、修改,譯成英文,於1961年出版②。現在中華書局認爲該書仍 有學術参考價值,要求重印。鑒於目前中國法制史方面著述的缺 乏,同意重印出版。 關於内容方面,有幾點應該説明的。(一)在昆明寫稿時圖書 缺乏,找不到《宋刑統》,因而不能引證這部法典的條文,這是原書 中一大缺陷,英譯本出版時纔補進了《宋刑統》和其他材料。現既 重印此書,自應將,巴黎大學高等研 究實用學院,第六部,經涛及社喻科學,《海外世界:過去和現在>叢書,第一輯,第四種, 巴黎及海牙,穆束售店出版,1961年。)
2 重印版序 律之儒家化》一文①。後來英譯本出版時,我便根據這篇文章,改 寫了第六章最後一節(第三節),並改小標題爲“法律之儒家化”,现 重印此書,爲了保持原來目,仍按原書付印,但感到第三節原標 題:“調協”不太谁切,改爲以禮入法”(該節主要在於説明儒家以 禮入法的事實)。同時爲了供讀者參考起見,將<中國法律之儒家 化》一文作爲附绿,收入本書。(三)文字方面,除了改正原版中的 錯字和脱漏字句,及與事實有出入之處作了個别的修改外,其涂都 按原文排印,無所改動,(四)改窝了《導論》和<结論》, 最後有一點需要着重説明的,書中有些名詞的涵義和概念與 現在通用的不同,代表的是我當時的想法。重印此書的目的在於 提供法律史方面的資料,僅供研究中國法制史的讀者參考。 本書的缺點和局限性在所難免,觀點和概念上的錯誤自更不 待言,請讀者批評指正。 1981年2月25日序於北京 ①《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國立北京大學五十週年紀念論文集》文學院第四横, 北京大學出版部,1943年
導論 本書主要的目的在於研究並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 主要特徵。 法律是社會産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 俗習慣有密切的關係,它维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 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 爲密切。因此,我們不能像分析學派那樣將法律看成一種孤立的 存在,而忽略其與社會的關係。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爲了維護並 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製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 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 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着 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本書將以二章來討論家族、婚烟,另二 章來討論社會階级。由于宗教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密切,我 們將以-一章來討論宗教對法律的影響。 此外,意識形態也在我們研究範圍之内。研究任何制度或任 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結構背後的概念,否則是無法了解那制度或 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這些概念中,我們纔能 明白法律的精神,體會爲什麽有這樣的法律。法家而外,從中國法 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儒家的影響最深,所以本書最後一章討 論儒法二家思想,及法律爲儒家思想所支配的過程
2 導 講到法律史本身的問題,這是一部史的研究,無疑將溯及法律 的發展過程,並注意法律的變化。本書的第二個目的郎在於討論 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有無重大變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瞪 制和内容、司法組織、司法程序、刑罰以及各種罪名的處分都有所 不同,但本書所注意的是重大的變化,而不是那些煩瑣的差異,武 圖尋求共同之點以解釋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徵,並進而探 討此種精神及特徵有無變化,爲了達到上述目的,本書將漢代至 清代二千餘年間的法律作爲一個整體來分析,在各章、節不同題目 下加以討論,以便進行比較,法律在歷史上有無重大變化,也就不 難判断了。 研究法律自離不開條文的分析,這是研究的根據。但僅僅研 究條文是不够的,我們也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條文的規定是 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成爲具 文。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 注重條文,而不注意實施情况,只能說是條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 究,而不是活動的,功能的研究。我們應該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 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麽影響等 等。在法律史的研究上,這方面的材料比較缺乏,本書除了利用古 人的有關記事外,並引用個案和判例作爲討論法律實效問題的 根擦
目 録 第一章家族… 第一節家族範園… 1 第二節父權… 5 第三節 刑法與家族主義 …27 一親屬間的侵犯… …27 殺傷罪… …27 姦非罪… g 竊盗罪… 52 二 容隱… …56 三 代刑… 60 四缓刑免刑 62 第四節 親屬復仇… …65 第五節行政法與家族主義 …85 第二章婚姻… …88 第一節婚姻的意義… .,88 第二節 婚姻的禁忌 .89 族内婚… …89 二 姻親…… …92 三娶親屬妻妾… .9 第三節 婚姻的締結… 98
2 目 第四節 妻的地位…… 102 第五節 夫家… 115 第六節 婚姻的解除 :?1 七出… I24 二 義絶… 128 三恊離…… 129 第七節妾… 30 第三意階級… :36 第一笛生活方式… 138 钦食… 139 农飾… 39 房舍… 147 輿馬… 51 第二節婚姻… :56 一階級内婚… 66 二 婚烟儀式的階級性… 174 第三節喪葬… :79 第四節 祭祀… 192 第四章階級(镄)… i97 第一節貴族的法律… 197 第二節法律特權… 207 一貴族及官吏… 208 二貴族及宫吏的家屬… 218 第三節良襞間的不平等 220 一良賤… 220 殺傷罪… 222
目錄 3 姦非罪…… 223 二 法奴間… 224 役傷罪… 227 姦非罪……… 238 第四節種族間的不平等 。。。 243 第五章巫術與宗教… 250 第一節神判… 250 第二節福報… 256 第三節刑忌… 262 第四節 巫蠱… 264 第六童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 27 第一節禮與法… 270 第二節德奥刑… 286 第三節以禮入法… 303 結論… 326 附绿中國法律之儒家化… 328
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 第一章家族 第一節家族範圍 中國的家族是父系的,親屬關係只從父親方面來計算,母親方 面的親屬是被忽略的,她的親屬我們稱之爲外親,以别於本宗。① 他和我們的關係極疏薄,僅推及一世,從母親上湖至她的父母, 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准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 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們的邊際親屬、過此即無服, 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③以及姪系等與我們無親屬翮係,外親親 圈的範圍是異常狄窄的。同時,服制極輕,指示親屬關係之疏薄。 外祖父母血親關係同於祖父母,但服不過小功,等於伯叔祖父母, 舅姨的血親關係同於伯叔及姑,但服同於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 功。母舅之子及兩姨之子則關係更疏,僅服缌麻③,同於族兄弟姊 妹據《儀禮》:“外親之服皆缌麻也”④,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纔 ①故《爾雅·釋親》於父宗日宗族,而奥姓親日母燕,日妻鯊 ②唐玄宗以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始制堂姨舅祖免(《唐會 要三七服纪》上),然止是一代之制, ③《犧禮·喪服》。參看《元典章》三○,《禮部》三,《禮制》三,《喪禮》,“外族服 圆”:《明會典》,一○二,《禮部》六十,《瘦禮》七,《丧服》,“外親服圆”;《清律例》二,《喪 服圖》,“外親服圖”。 ④)“俄僧·喪服
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 加至小功①。舅本缌麻,唐大宗以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 理未爲得,始進爲小功②。 姑雖屬於本宗,但嫁後歸於異宗,所以出嫁便爲降服,而她的 子女與我們服只缌麻®。 以父宗而論,則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後裔,都屬於同一宗族團 體,概爲族人。其親屬範圍則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後裔。以世 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所謂九族是©。以嘏制言 ①《儀禮·喪服》,開元二十三年,太宗效文服紀之制有所未通,令禮官學士詳 議具奏。太常卿韋網奏請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太子賓客崔沔議日:“正家之道,不可 以二,總一定議,理歸本宗,父以崇尊,母以厭降,豈忘爱敬?宜有倫序,是以有齊衰,外 服皆想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職方郎中韋述議日:“壁人究天道 而厚於祖補,繁姓族而親其子孫,近則别於餐愚,遠則異於禽默,由此言之,母燕比於本 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新,人之所奉,不可二也。…今若外祖及舅更 加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内,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未。… 其堂姨舅既出於外曾祖,若爲之制服,即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舉此而舍彼,享則不均,棄 親绿流,理則不顺,推而廣之,是與族無異矣。”禮部員外郎楊仲昌亦以“藕恐外内奪序, 親疏套偷”周言。户部郎中楊伯成,左監門绿事参軍到秩並同是護,皆謂不可。韋議遂 寝。(《唐會要·服紀>上)。 ②《唐會要·服纪上》。 ③《俄禮·喪服》;《元典章》“外族服”,《明會典》“外親服圓”;《清律例》“外親 服圆”。 ④九族的解釋,漢儒即有二锐,一說以爲包括異姓有服親,夏侯、歐陽等今文學 家主此說,調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穎達《書經注疏》)。其詳细内容,父族四:五族 之内周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奥其子爲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奥其子一族,己之女子 子適人者舆其子爲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周一族,母之母姓爲一族,母女昆弟道人者 奥其子爲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爲一族,妻之母姓爲一族(孔穎递《左傅》恒公六年 《注疏》)。《白虎通義》以父之姓爲一族,不限五族之内,母族谓母之父母一族,母之昆 弟一族,母昆弟子一族,亦奥孔《疏》異。杜預朝九族周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 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左傅》桓公六年註,今本“非”或作 “并”義異)。以爲九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又姑姊妹及女遵人,但取其子而去其 母,皆與以上二說不同。 孔安國、馬融、鄭康成皆湖九族懂限父宗,上自高祖,下至玄孫(見《尚書註疏>, 《堯典》,孔《傳》,陸德明《音義》,孔额達《疏》,及《左傅》桓公六年孔《疏》)。後儒如陸德 明、贾公彦、願炎武等皆從此説,《日知绿》論辯甚詳。一般多以《喪服小記》以三爲五以 五爲九之説爲根據,機爲定論。明、请律明定本宗九族五服圆,九族事指父宗,更成爲 定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