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文库”序 江平 “外国法律文库”是一套大型翻译丛书,入选书目主要是外 国尤其是西方的重要法律著作。中国法学界15名从事外国法与比 较法研究与教学的学者组成的编译委员会负责确定书目和组织翻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杜印行。受编委会之托,我将组织出版 这样一套丛书的缘起及有关情况作些说明。 我平生治学,以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主。50年代末以后的 20多年间,我国法制建设历尽坎坷。那时,像罗马法这类洋货,不 仅是奢侈品,简直可以说是违禁品。“文革”结束后,法制建设与 法学教育都逐渐走上正轨。10多年来,在我所在的大学里,罗马 法、西方民商法以及比较法等都成了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在立 法方面,每制定一项法律都广泛地搜集国外立法资料,博采众长, 以求既符合中国情况,·文顺应国际潮流。不过,在这些过程中,有 为 一个困难时时制约着人们的手脚,限制着人们的视野,那就是翻 S 译为中文的外国法律著作数量太少。说来难以置信,自1949年直 到今天,西方法律学术蓍作在大陆译为中文出版者只有葬等10余 萍 种。这些著作的汉泽又没有有效的组织,因此必然存在着书目安 海虹祥 排上缺乏系统性、选材上却不乏偶然性的毛病,甚至有个别译本 的译者中外文修养不够,率尔操氟,致使误译多有,贻患学林。在 .v
2 “外国法律文库”序 这样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期待对外国法律的金面而准确的认识 了,而没有这样的认识,.又怎么能希望博采众长、融合中外的借 鉴呢? 近年来,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丛书一直是我的一个迫切的 念头。曾与法学界的一些同行谈起,他们也都对这样一项工程极 表赞成。曾对中国文化研究提供过大力支持的福特基金会也决定 对该项目提供赞助。1991年初,“外国法律文库”第一届编委会正 式成立。15位委员中包括了北京法学界一 今后还要吸收各地学 者,使其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学术事业一的一些知名教授和中青 年学者。编委会确定了这套丛书在选题方面的三个标准:(一)以 学术著作为主,兼顾重要的立法文件;(二)以本世纪作品为主, 兼顾此前的经典著作;(三)以西方作品为主,兼顾其他地区的代 表性作品。力求通过整套丛书反映外国法学与法律的概貌,为学 术研究提供素材,为法律教学提供辅助,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镜,为 一股读者提供有益于增进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意识的读物。编委 会又聘请了4位外国著名法学家作为顾问,以更好地保证选题上 的权威性。在译校者的确定上,除语言修养外,还要求他们是相 关领域的专家,以有利于忠实地传达原意。丛书的规棋,初步确 定为50种,当然,若条件许可,它完全应当成为一套不间斯出版 下去的丛书;法律翻译要追随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如同译文要忠 实地追随原文。 “外国法律文库”能够顺利出版,得益于法学界的一些资深教 授的积极参与,他们有些参加了编委会,做大量细致而有效的 工作。有些虽然不是编委,却也给予文库热情的关心,他们推荐 甲 书目与译者,有些还应邀审阅译稿。一大批中青年学者以其眼界、 Z 才华以及勤勉的工作精神,使文库的翻译进度与质量得到了保证。 福特基金会对于文库的翻译与出版提供了宝贵的资助。所有这些 都是应该在这里深表谢意的。 母
“外国法律文库”序 声称作品“错误在所难免”已成为一些序文的套语,对于 “外国法律文库”一类的翻译丛书来说,这样的俗套却决非客套 完美到无可挑别程度的译作至今还只是一种理想。但是,重 要的在于积极的参与和认真的实践。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热衷此 道,随着一本本译著的出版,作为文化建设事业组成部分的法律 翻译,必将会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作出重要的贡献。在这个 过程中,翻译的技巧也会日渐成熟。我对于这样的前景,套用一 句老话,诚可谓馨香面祝之矣! 是为序。 …
凡 例 一、本书是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 的全译本,所据版本为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次 印刷本。 二、书中人名和专用术语一般按通行译法译出。除个别此较冷僻 的术语和易致误解的译名外,一般不加译注。译者注释以星 号标示,置于页下,并注明“译者注”字样,以与全部排在 正文后的原著注释相区别。 三、本书切口处的数字系原书页码。因中英两文本版式不一,故 边码未必完全切合。 四、本书注释引用各种语种参考文献甚多,译者不可能完全了解 各种文献内容,译为中文,反易讹误,故除《圣经》章名之 外,其他文献名称以及著(编)者、出版地等均照录原文。此 虽有助于读者查检有关文献,对不谙西文的读者毕竟略嫌不 便,尚析鉴谅。 五、为忠实反映原著学术面貌,并方便读者检索,本译本以外文 与中文对照的方式保留了原著的全部索引。索引条目后的数 字系原著页码,读者可按本书边码检索。 六、因为已有外文与中文对照索引,故本译本人名及专有名称一 般不括注原文,但索引未收者,在第一次出现时则视必要括 注原文
序言 这是一部关于起源、“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 即我们借以到达今天的路径的历史。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 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相信者们可能希 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指导路线。德日进*写道:“过去已经 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我自己的动机则路微有些绝望。据说,一个溺水者眼前会闪 过他的整个生命历程。这可能是他下意识的努力,以便在他的经 验范围寻找摆脱险境的办法。所以,我不得不从遥远历史的视角, 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到摆脱 目前困境的出路。 我们处在一个时代的终点,这一点是无法在科学上证明的。某 人感觉到这一点,某人则没有察党到。人们由直觉而知,古老的 形象已经失去了它们的意义,正如阿奇博尔德·麦克利什在他的 《隐喻》中所说的那样。 一个世界的隐喻一经消失,这个世界便告灭亡。.·, 一个时代变为另一个时代,其余的一切都被弃置一旁。 *Tellhard de Chardin(1881一1955),法国哲学家和古生物学家。他提出的一种理 论认为,无论是在思想土还是在社会生活中,人类都在进化,最终达到禁神的统一。她 把科学与基誓教教义结合起来研究。宜称人类的历史与十字架的道路十分相似。1923 年曾来中国考来人类学、地质学以及其他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萧留中国。“北京 人”头盖骨的发现与他有关:“德日进”是倦的中文名字.“一泽者注
序 言 当敏感的诗人自豪地创造, 那一定是灵魂契合的征兆。 奢言意义者将绝无所知, 惟想象丰富者的想象能够昭示: 这些想象一旦消失,目虽可视, 所见万物已不复具有意义。 因为这个时代正在结束,我们现在能够分辨它的开端。·在一 个时代的中叶,我们还看不见它的终点,它的起点也隐而不见。于 是,用F.W.梅特兰的话讲,历史看上去确实是一张无接缝的网。 然而,既然我们的全部文明展现于我们面前,我们就能发现它的 起源,: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正在探寻的起源是什么。 与此相似,正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革命的时期,我们就能够 更容易辨认过去的各个革命时代。描述进化的历史即“平缓的”历 史,:是达尔文时代历史著述的特色。论述由社会冲突所支配的多 灾多难的历史,则成了20世纪初期和中期历史著述的特色。现在, 我们也是首次开始不仅把进化、·把革命而且把这两者的互动作用 看作西方历史的主旋律。 人们不会不感觉到0世纪发生于欧洲、北美和属于西方文明 的其他地区的社会解体、社会共同体的破裂。种族、宗教、地域、 家庭、阶级、邻里和劳动共同体的联系已经日益分化为抽象的和 肤浅的民族主义。这是与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和共同目的性的 衰退密切相关的。·但是,也有某些组合的迹象。也许最有希望的 前景是以区域和世界范围为基础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的相互依存。 这与法律有何关联?我认为关系重大。·西方社会共同体的各 种传统象征,即传统的形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然 而,在'20世纪,宗教首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变成了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宗教的
序 言 隐喻和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 共同体对于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了;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共同 体的热诚了。 对这些变化感到惋惜,大可不必。这些变化可能是一件好事。 毫无疑问,它们是不可避免的。它们无论如何都标志着一个时代 的结束,既然不能返回过去,仅有的问题就是:“我们将如何走向 未来?”我们能否从过去经历的大量记忆中找到对策,以帮助我们 克服走向未来之路的障碍? 可以从本书所叙述的历史中间接地了解这些障碍是什么。这 些障碍包括与法律本身相关的思想和行动的狭隘性和孤立性。我 们需要克服下列现象: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手段; 使法律脱离于历史;把一国的法律等同于我们的全部法律、把一 国的法律史等同于我们全部的法律史。也需要清除以下谬见:排 他的政治的和分析的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或孤傲的哲理的 和道德的法学(“自然法理论”),.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 的法学(“历史法学派”,“法的社会理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 综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它们的法学。这样一种综合的法学将 强调,法律必须被信奉,否测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 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处在危机时期,我们需要具有更丰富的想象力,小奥立佛· 温德尔·霍姆斯曾对一群法学院的学生说:“你们作为法律家的事 业是要明察你们面前的特殊事实与整体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陈述的背后,潜含着霜姆斯由内战而产生的对生活的悲剧意识。他 知道,不把特殊事实置于一种普遍性的前后关系中,特殊事实是 ,完全靠不往的。 我们的法律概念的狭隘性不仅阻碍了我们对法律的视野,面 且阻得了我们对历史的视野。今天,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 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
序 言 技术。与这种法律观点相伴随的历史服光被严格地局限于多少是 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实际上,它甚至可能完全不是历 史的眼光,而只是局限于现行政策和价值的眼光。与此不同的做 法是,考虑流行于过去的法律概念的历史含义一如18世纪英格 兰的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所表达的。这本著作写作的对 象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主要是所有受过教育的人们。根据布氏的 观点,英格兰曾流行下列各种法律:自然法、神法、国际法、英 国普通法、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商人法、制定法和衡 平法。这种分类中所隐含的是一种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晚近过去 的历史观,而是一种复合的历史观,它包括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历 史、希腊的历史、罗马的历史、教会的历史、地方的历史:本国 的历史和国际的历史,等等。这样一种历史观,布氏通过使他的 读者联想过去不同时代,从而使他们不囿于任何单个历史,也不 囿于某种抽象的康德意义上的整个历史。基于同样的理由,这能 使他们不是预见单个的未来或某个一般的抽象未来,面是也预见 到各种各样的未来时代。布氏本人是很“英国式”的,并且在许 多方面是相当保守的,但是,他在承认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形式多 样性的同时,承认了历史本身形式的多样性。 人们有时已经注意到,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 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地研究 法律。如果仅仅把法律看作通行的规则、程序和技术,那么,社 会科学学者和人文学者对它就不会有什么兴趣。也应该注意到,那 些由此而遭受损失者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也包括社会科学学者和 人文学者,因为这剥夺了他们透视本学科的最丰富的材料之一。如 W果说我们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已经变得过于行为主义的和支离 破碎,特别是如果说我们的历史编纂已经变得过于民族主义的和 过于局限于较短的时期,那么,部分原因正是我们的法律思想也 已经变得如此,因而已经脱离了职业学者的总体视野并由此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