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美)伯尔曼(Berman,Harold J.)著; 梁治平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法律与宗教 (美)伯尔曼(Berman,Harold J.)著; 梁治平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目录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译者前喜)…梁治平(1) 中译本序wmn。伯尔曼(20) 原序小 (23) (25) 1法律中的宗教4 (35) 2基教对西方法律发的彩响 (65) 3宗款中的法律*4a… (94) 4翅越法律,超起宗教n” (126) (152) 注释w*wt4i… (162) 译吞记◆tuaa单r (t99)
死亡笱再生:新世纪的 曙光 译者前言) 这是…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它的 前身,是作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 座所做的一系列演讲。这都书谈了法律,也谈了 宗教,但不是流俗意义上的那种。作者的意图,似 平只是要为解决他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 突提供某种理论指导,然而体现于作者对问题把 提之中的深邃的历史意识与不同寻常的哲学领悟 力,却使这部小书具有了普遍的意义。 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那 年代出生的人,不论西方人,东方人,都很容易染 上“忧患意识”,伯尔曼此书中表露出的危机感和 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湖到 他儿时的经验。毕竟,第一次世界人战标志着我 们这个时代的厄运。人类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问里 面,楼连遭到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崩渍的打击, 它对于管为这世界带来繁荣与希望的旧秩序的信 -1
仰、便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突然发现,他们正置 身丁一个陌生的世界,在这里,旧口里熟知的信念 意义尽失,即便理性本身也,已变得可疑,不是信 赖。未来变得不可捉摸,当下也同样难以理解。 从这里,产生出现代人的失落、荒谬感与焦虑,产 生出五六十年代西方世界的·系列文化思潮与社 会运动。 这是一个混孔的时代,也是一个摇素的时代, 其间充满了冲突,但也不乏有益的试验和真知灼 见闪烁其中的预言书。H·J·伯尔曼这部《法律 与宗数》便是其中极富洞见的一本。 问题是这样提出的: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被 向问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帮。西方 人所面临的危机正源自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困 盛。在伯尔曼看来,这面示了西方文化行将崩请 的暗淡前景。而它的一个主要征兆,便是个社 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件严重地丧失。这里,法 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 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 —2
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门们 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若 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 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米来的 世界。明平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伯尔曼所说西方 补会中法律与宗教的信轩危机竟是多么严重的一 件事情。 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伯尔曼 指出了其中的一种,即在流俗见解当中法律与宗 教的截然对立。这回,伯尔曼再次表现了他观装 问题的敏锐与独到. 通带认为,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的,是 用以贯衔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 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在有实用士义传统 的美国,这种观念尤其盛行。比如,有入把法院的 判决看成是解决问题所作的试验,甚至把法看成 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南”。当然这只是 极端一派的理论。但就是象强调法律中绝对价值 的哲理一派,它在解释法律诸基本原则的时候,也 只限于提供诸如人道主义哲学一类的说明、全不 谈人的情感、信念和终极关切。在另一方面,现代 许多宗教思想派别,无论是把爱着作是对基督徒 一3
唯一约束的“爱之神学”,还是认为基督徙应当依 靠信仰而非法律来生活的所谓“信仰神学”,或是 强调神憾的唯信仰论的一派,都表现出排斥法律 的倾向。它们把法律与爱、信仰和神恩对立起来。 认为二者互相排斥。同样的立场也反映在一些世 俗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青年文化或反主流文化集 团里而。它们强调爱、自发性和激情,轻规乃至拒 弃法律一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与结构。 上而两种情形实际是同一种谬误的两个方 而。·给法律与宗教一个过于狭胜的定义,而将它 们截然对立起来,不仅大课不然,而且注定要摧抑 人打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因为事实上,法律 并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种程序,一种活生生 的社会过程。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 首光是对各种超验价值之共有直觉与献身。活动 于法律与宗教之中的,非他,而是血肉丰满,既有 理性和意志,又有情感与信仰的活生生的人。法 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 而。“人类随时随地都要而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 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激, 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 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 一4
解体,将分崩离析。”(英文原书第46-47页,下 同)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文互相渗 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 一方都不能够完满。京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 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 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 统变成为狂信”。〔第47页)不幸,这正是西方社会 今天所面临的危险。 在最近两百年里,西方的法律正不断丧失其 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功利的东西。与此同时,西 方的宗教也逐渐失去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 人生活中去。正义与神生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它们正变成两种互不相干的东丙。然而,仅凭理 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门满怀激 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高得民 众的衷心拥戴?“法律必须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 虚设”(第14页),虽然还不能说今大西方的法律 已变作一纸空文,但是诸如犯罪一类严重社会问 题的存在,不也反映出法律的无能吗?至于宗教, 没有组织,不依靠程序,它如何应付外部世界的压 力,又如何有效地维护和传递自己的信仰?六十年 代于美国各地大量出现的自发性地方团体如公 ·5
社,不正是凶它们的反法律慎向而屡屡受挫,因 此往往是一瞬即逝吗?所有这些,都可说是潮裂法 律与宗教所生的恶果。当然,仅仅认识到达一点 是不够的,还应当说明原因的原因,说明人类经验 中这两个基本方面是怎样变成现在这个样子的。: 西方文明始于希伯莱。希伯莱的法律与宗教 是不分的。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 义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的这 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且具 有同样的权成与普遍性。人类早期的这段历史似 乎预示了未来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某种基本性 格。 伯尔曼由人类学立场出发,认为在所有的文 明里面,法律(虽然可能完全与宗教分离)都与宗 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 体现了祛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因而使法律 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 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门的法律情感,是 —6
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 部分的光满激情的信仰。任问一种法律,倘要获 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 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诉诸人们对于生 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不能不仰赖法 律的仪式.传统,权成和普遍性。最能够表明这一 点的乃是传统。 西方的法律传统浸渍了基督教的影响。这种 影响早在罗马皇帝皈依基督以前就已开始。这是 一段漫长的历史,可以写成一部大书(伯尔曼后来 确实做了这项工作)。简单些说,伯尔曼在中提 到的“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 学的伟大原则”,如“不合作主义”原则,旨在使人 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不同法律制度护存的原 划,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 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 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奥 论负责的原则,等等(第了2页),都与西方历史上 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有些进至是由基督 款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伸出来的.比如为 美国宪法中一系列权利杂款英定基础的,就主要 不是启蒙学者们美妙的理论,而是早期基督教为 —7一
道者反抗罗马法律的勇敢实践,是十七世纪清教 徒保卫其信仰和良心不受侵犯的无畏抗争。用伯 尔曼的话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包括 苏联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 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种价值上面的(第73 页)。 今天的西方人似乎忘记了这段历史,更不曾 从中得出富有教益的结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 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人“工具理性”的范 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 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这一切究 党是怎样产生的呢?伯尔曼指出了比如神学家们 对于教义的误解,并且一一予以澄清,但是更重要 的,是他抓住了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然对立后面 的东西,那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 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 西方的二元论思想早在「一世纪末圣安瑟伦 “先信仰而后理解”的格言里已露端倪。五百多年 以后,它又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名言中找到 了“科学”的表述。伯尔曼以为,过去的九百年止 是一个“我理解”和“我思”的时代,是首先把上帝, 然后是自然,最后是社会视为外在于思维主体的 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