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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教学资源_担保法——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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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四)债务人自设抵押与第三人保证 (五)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六)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七)留置权的牵连性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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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担保法 —一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二) 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 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四) 债务人自设抵押与第三人保证 (五) 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六) 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七)留置权的牵连性及例外

《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担保法 ——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四)债务人自设抵押与第三人保证 (五)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六)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七)留置权的牵连性及例外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定金 5.留置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v1.保证 v2.抵押 v3.质押 v4.定金 v5.留置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1、责任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责任范围 《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1、责任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责任范围 《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抵押权的优先、排他、追及、代位效力:] 1.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一,法定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必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抵押权的优先、排他、追及、代位效力:……] 1.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一,法定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v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v (2)建设用地使用权; v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v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二,任意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必 (3)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任意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v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v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v (3)交通运输工具

2.登记部门及受偿顺序 办理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公证机构

2.登记部门及受偿顺序 办理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公证机构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1、质权的类别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 出质: 必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 必 (三)仓单、提单: 必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必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1、质权的类别 v(1)动产质权 v(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 出质: v (一)汇票、支票、本票; v (二)债券、存款单; v (三)仓单、提单; v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v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v (六)应收账款; v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动产质押的实践性… 3、权利质押的交付与登记 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第225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 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与有限公司]

2、动产质押的实践性…… 3、权利质押的交付与登记 v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v第225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 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v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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