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担保法 —一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二) 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 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四) 债务人自设抵押与第三人保证 (五) 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六) 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七)留置权的牵连性及例外
《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担保法 ——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法定类别与意定类别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四)债务人自设抵押与第三人保证 (五)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六)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七)留置权的牵连性及例外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1、责任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责任范围 《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方式与责任范围 1、责任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责任范围 《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抵押权的优先、排他、追及、代位效力:] 1.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一,法定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必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的效力与生效要件 [抵押权的优先、排他、追及、代位效力:……] 1.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一,法定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v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v (2)建设用地使用权; v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v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二,任意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必 (3)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任意登记: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v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v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v (3)交通运输工具
2.登记部门及受偿顺序 办理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公证机构
2.登记部门及受偿顺序 办理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公证机构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1、质权的类别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 出质: 必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 必 (三)仓单、提单: 必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必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质权的类别与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1、质权的类别 v(1)动产质权 v(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 出质: v (一)汇票、支票、本票; v (二)债券、存款单; v (三)仓单、提单; v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v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v (六)应收账款; v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动产质押的实践性… 3、权利质押的交付与登记 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第225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 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与有限公司]
2、动产质押的实践性…… 3、权利质押的交付与登记 v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v第225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 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v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