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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制度表现与发展: 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 是商人的义务; 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 定:“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项规定外,非经 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 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 于登记的规定; 不过强制登记并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英美法系的非法 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 人不适用。(三)现代: ◼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 2、制度表现与发展: 德国:登记制度不具备创设力,仅有宣示力,但登记仍 是商人的义务; 我国民国时期(及现在台湾省)的《商业登记法》第3条规 定:“商业及其分支机构,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外,非经 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开业” ,更是采取登记必要主义。 欧共体:欧共体一些成员国过去没有登记制度,共同体 于1968年作出关于调整各国公司法的第一项规定就是关 于登记的规定; 不过强制登记并不是所有商人的义务。英美法系的非法 定商业合伙注册任意化,在日本和德国商业登记对小商 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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