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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支票使用涉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出票人签发支票记载绝对事项包括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 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岀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已转让支票背书应当连续,但现金支票 不能背书转让。(一)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支票使用涉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出票人签发支票记载绝对事项包括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 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已转让支票背书应当连续,但现金支票 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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