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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0.5 总P≤ 0.1 CODr≤ 15 BOD5≤ 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总N≤ 0.5 氟化物(F)≤ 1.0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铅≤ 0.01 挥发酚≤ 0.002 汞≤ 0.00005 疏化物≤ 0.1 补充项目 硫酸盐(以S042计) 250 氯化物(以CI计) 250 硝酸盐(以N计) 10 铁 0.3 锰 0.1 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本项目要控制排放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水去向为附近农田,故其排放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中的标准(水作),见表8。 表8污水排放标准和农灌水标准(除pH外,均为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污染物 GB8978-1996 GB5084-92 pH值 6~9 5.5-8.5 悬浮物 70 150 BODs 20 80 CODer 100 200 动植物油 10 LAS 5 氨氮 15 12 (2)废气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噪声 1)建成后本项目噪声源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类 区标准。具体见表9。 表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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