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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 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行为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实施执行根据所确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 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对行为的执行不同于对财产的执行,不能采取直接的执行措 施,只能采取间接的执行措施。 对可替代的行为的执行方法,由法院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他人代为履行 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行为的执行主要是采取法定的方式迫使义务人实施特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分为可替代 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因此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和对不可替代 行为的执行。 (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如果执行根据所确定 的行为是可替代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 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义务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对不可替代的执行方法,拘留和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的基本手段。如债务人经处罚后仍不为 指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再对其处罚,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不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方法是 罚款、拘留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 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 失,应由被执行人赔偿。 第三节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 参与分配 (一)概念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加入执行程序,从执行标的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 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因而是执行程序中为多个申请人提供公平保护 而设立的制度。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 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行为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实施执行根据所确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 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对行为的执行不同于对财产的执行,不能采取直接的执行措 施,只能采取间接的执行措施。 对可替代的行为的执行方法,由法院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他人代为履行 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行为的执行主要是采取法定的方式迫使义务人实施特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分为可替代 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因此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和对不可替代 行为的执行。 (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如果执行根据所确定 的行为是可替代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 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义务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对不可替代的执行方法,拘留和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的基本手段。如债务人经处罚后仍不为 指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再对其处罚,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不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方法是 罚款、拘留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 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 失,应由被执行人赔偿。 第三节 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 一、 参与分配 (一)概念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加入执行程序,从执行标的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 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因而是执行程序中为多个申请人提供公平保护 而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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