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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课程讲义)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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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把握几种不同的执行方式,了解对不同种类标的物的执行措施的区别,掌握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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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几种不同的执行方式,了解对不同种类标的物的执行措施的区别, 掌握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的相关内容。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参与分配。难点在于对行为的执行和执行竞合。 教学要点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关键词 执行措施参与分配执行竞合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几种不同的执行方式,了解对不同种类标的物的执行措施的区别, 掌握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的相关内容。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参与分配。难点在于对行为的执行和执行竞合。 教学要点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关键词 执行措施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第一节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对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对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 钱,从而满足权利人的金钱债权。金钱债权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最频繁,也最为普通,在 民事执行中占据了大多数,其执行方法最为重要。 金钱债权的执行范围很广。除了对金钱的执行以外,执行费用、第三人代为执行所 发生费用、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发生的迟延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都属于金钱债权的 执行范围。在执行标的方面,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其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而且这些 财产并没有种类上的限制,只要在法律上是由债务人支配且具有金钱价值的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法院对金钱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对何种财产,以何种执行方法,由执行法院依据 职权决定。但一般而言,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如果义务人有现金的,执行其现金:没有 现金或者现金不足的,执行其存款;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执行其他动产:最后执 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象,既可以是被执行人的金钱,也可以是义 务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非金钱财产。在执行方法方面,对执行标的为金钱的金钱债 权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对义务人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 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执行。 (一)对存款的执行 【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 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了解 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 知》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须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对于法院的冻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解冻,违者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 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 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划拨

第一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对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对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 钱,从而满足权利人的金钱债权。金钱债权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最频繁,也最为普通,在 民事执行中占据了大多数,其执行方法最为重要。 金钱债权的执行范围很广。除了对金钱的执行以外,执行费用、第三人代为执行所 发生费用、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发生的迟延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都属于金钱债权的 执行范围。在执行标的方面,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其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而且这些 财产并没有种类上的限制,只要在法律上是由债务人支配且具有金钱价值的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法院对金钱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对何种财产,以何种执行方法,由执行法院依据 职权决定。但一般而言,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如果义务人有现金的,执行其现金;没有 现金或者现金不足的,执行其存款;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执行其他动产;最后执 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象,既可以是被执行人的金钱,也可以是义 务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非金钱财产。在执行方法方面,对执行标的为金钱的金钱债 权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对义务人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 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执行。 (一)对存款的执行 【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 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了解 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 知》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须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对于法院的冻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解冻,违者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的规定, 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 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划拨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 划入权利人账户的措施。划拨可以在冻结存款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存款直接进行, 但划拨需要双方当事人在金融机构都有账户。 (二)对收入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扣留是一 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 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 现权利人的权利。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直接进行。 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 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费用。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 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 人承担责任。 二、对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非金钱财 产由于不具有直接流通性,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换为可以 流通的货币,再用于债务的清偿。 (一)查封与扣押 1.查封、扣押的概念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处分或者转移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 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扣押的程序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 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 划入权利人账户的措施。划拨可以在冻结存款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存款直接进行, 但划拨需要双方当事人在金融机构都有账户。 (二)对收入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第 1 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规定》第 36 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扣留是一 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 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 现权利人的权利。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直接进行。 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 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费用。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 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 人承担责任。 二、对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非金钱财 产由于不具有直接流通性,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换为可以 流通的货币,再用于债务的清偿。 (一)查封与扣押 1.查封、扣押的概念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处分或者转移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 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扣押的程序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 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 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 成年家属一份。 法院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 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 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程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 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规定》 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执行规定》第42条规定,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 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 担。对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 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己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 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 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 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查封、扣 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己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 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 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 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3” 被执行人就己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 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 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 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3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 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 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 实时起不再增加。374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 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 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 373同上,第26条。 374同上,第27条

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 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 成年家属一份。 法院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 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 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程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 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规定》 第 34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执行规定》第 42 条规定,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 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 担。对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 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 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 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 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查封、扣 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 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 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 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372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 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 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 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73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 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 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 实时起不再增加。374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 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 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                                                               37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5 条。 373 同上,第 26 条。 374 同上,第 27 条

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375 【民诉修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收购。” 3.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 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 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 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6 (二)拍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得价款 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由于拍卖采取的是公开竞价方式,既能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 益,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已经被各国民事执行程序所采用。 人民法院在采取拍卖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对 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 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 卖。 (三)变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己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经过拍卖而直接以一定价格 卖出。 适用变卖的财产通常是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 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 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被执行人申请 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 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 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 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的财产,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 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75同上,第28条。 76同上,第31条

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375 【民诉修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收购。” 3.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 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 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 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76 (二)拍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得价款 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由于拍卖采取的是公开竞价方式,既能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 益,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已经被各国民事执行程序所采用。 人民法院在采取拍卖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对 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 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 卖。 (三)变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经过拍卖而直接以一定价格 卖出。 适用变卖的财产通常是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 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 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被执行人申请 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 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 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 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的财产,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 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75 同上,第 28 条。 376 同上,第 31 条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 估。 除拍卖、变卖以外,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 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另外,如 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 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 被执行人。 三、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包括对知识产权、股份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到 期债权的执行。 (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 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如被 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 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 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 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上述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3”具体的执行方法有:裁定禁止转让、留置证照、裁定拍卖或变卖、裁定扣留或提取等。 (二)对股份凭证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 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 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378 (三)对投资权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 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并出具提取收据。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应当 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对股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 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 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3”参见《执行规定》第50条。 78同上,第52条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 估。 除拍卖、变卖以外,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 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另外,如 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 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 被执行人。 三、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包括对知识产权、股份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到 期债权的执行。 (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 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如被 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 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 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 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上述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377具体的执行方法有:裁定禁止转让、留置证照、裁定拍卖或变卖、裁定扣留或提取等。 (二)对股份凭证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 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 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378 (三)对投资权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 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并出具提取收据。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应当 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对股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 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 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377 参见《执行规定》第 50 条。 378 同上,第 52 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 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 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 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 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己冻结股权或者投 资权益的转移手续,造成己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价值 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79 (五)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转移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实现债权的权 利,从而满足权利人权利的执行程序。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的。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实体和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已经审理过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及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并进行 处理。 根据《执行规定》第56条和第61条,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不能清偿执 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至于不能清偿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也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已经到期的合法债权 这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既要合法,又要到期,并且尚未经过审理。已经经过 审理的债权,由于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法院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而只根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请向 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请,通常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 379同上,第53-56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 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 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 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 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或者投 资权益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价值 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79 (五)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转移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实现债权的权 利,从而满足权利人权利的执行程序。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的。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实体和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已经审理过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及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并进行 处理。 根据《执行规定》第 56 条和第 61 条,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不能清偿执 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至于不能清偿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也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已经到期的合法债权 这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既要合法,又要到期,并且尚未经过审理。已经经过 审理的债权,由于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法院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而只根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请向 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请,通常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                                                               379 同上,第 53‐56 条

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书,只 要第三人一提出异议就要对异议进行审查,而不能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双方分歧只有 通过另行主张权利解决。只有在第三人于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 行债务的情况下,方可对其执行。 第二节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交付物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交付动产或者不动产请求 权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实质是实现权利人的物的交付请求权。 物的交付以转移占有为直接目的,以交付行为为执行内容,以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 执行对象。至于发生物的交付的原因,可以是基于所有权,也可以是基于债权。常见的物的 交付,主要是交付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物,但有的情况下也包括债务人完成一定工作以后需 要交付的工作物。 对交付物的执行与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有很大的不同。由于交付物的执行以转移占有为直 接目的,因此无须将特定的物货币化,也就不需要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 根据交付对象的不同,交付物的执行可以分为交付动产的执行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一)交付动产的执行 交付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 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 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特定物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 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 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并将房屋或者土地交 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 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书,只 要第三人一提出异议就要对异议进行审查,而不能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双方分歧只有 通过另行主张权利解决。只有在第三人于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 行债务的情况下,方可对其执行。 第二节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交付物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交付动产或者不动产请求 权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实质是实现权利人的物的交付请求权。 物的交付以转移占有为直接目的,以交付行为为执行内容,以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 执行对象。至于发生物的交付的原因,可以是基于所有权,也可以是基于债权。常见的物的 交付,主要是交付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物,但有的情况下也包括债务人完成一定工作以后需 要交付的工作物。 对交付物的执行与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有很大的不同。由于交付物的执行以转移占有为直 接目的,因此无须将特定的物货币化,也就不需要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 根据交付对象的不同,交付物的执行可以分为交付动产的执行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一)交付动产的执行 交付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 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 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 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特定物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 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 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并将房屋或者土地交 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 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 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行为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实施执行根据所确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 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对行为的执行不同于对财产的执行,不能采取直接的执行措 施,只能采取间接的执行措施。 对可替代的行为的执行方法,由法院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他人代为履行 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行为的执行主要是采取法定的方式迫使义务人实施特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分为可替代 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因此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和对不可替代 行为的执行。 (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如果执行根据所确定 的行为是可替代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 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义务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对不可替代的执行方法,拘留和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的基本手段。如债务人经处罚后仍不为 指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再对其处罚,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不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方法是 罚款、拘留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 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 失,应由被执行人赔偿。 第三节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 参与分配 (一)概念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加入执行程序,从执行标的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 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因而是执行程序中为多个申请人提供公平保护 而设立的制度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 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行为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实施执行根据所确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 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对行为的执行不同于对财产的执行,不能采取直接的执行措 施,只能采取间接的执行措施。 对可替代的行为的执行方法,由法院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他人代为履行 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行为的执行主要是采取法定的方式迫使义务人实施特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分为可替代 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因此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和对不可替代 行为的执行。 (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如果执行根据所确定 的行为是可替代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 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义务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对不可替代的执行方法,拘留和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的基本手段。如债务人经处罚后仍不为 指定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再对其处罚,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不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方法是 罚款、拘留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 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 失,应由被执行人赔偿。 第三节 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 一、 参与分配 (一)概念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加入执行程序,从执行标的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 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因而是执行程序中为多个申请人提供公平保护 而设立的制度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是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担保,因此某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 其他申请人有权申请加入执行程序,就执行所得全额接受清偿。《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对 参与分配作出规定,《执行规定》第88-96条专门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 行和参与分配”问题,《执行解释》第25、26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1.有多个申请人 存在多个申请人,才有参与分配的必要:仅有一个申请人,则不发生参与分配问题。 2.参与分配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 参与分配只适用于关于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即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必须是关于金钱债权 的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也必须是金钱债权。如债权的内容为物的交付请求权,作为或 不作为的请求权,则不适用参与分配。 3.执行当事人须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如果多个申请人申请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使申请人得到公平受偿,此际,法院可告知当 事人申请破产。其次,在执行申请人方面仅有下列申请人有参与分配的资格:(1)已经取得 执行依据的申请人:(2)已向被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申请人:(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对该项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4.在申请期间方面,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欲参与分配,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执行程序 开始前无从参与,执行完毕后因程序已终结而同样无法参与。 5.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当一个或部分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开始执行程序 的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此际才产生参与分配的必要性。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 这些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其他申请人应单独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参与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1.申请人欲参与分配,须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 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2.参与分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进行。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所采 取的执行措施如为执行保全的裁定,具体分配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分配方案的确定。依据《执行解释》的规定,分配方案由法院制作后送达各债权人 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提出后,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 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提出反对意见后,意味着对分 配方案产生了争议,该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是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担保,因此某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 其他申请人有权申请加入执行程序,就执行所得全额接受清偿。《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对 参与分配作出规定,《执行规定》第 88-96 条专门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 行和参与分配”问题,《执行解释》第 25、26 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1.有多个申请人 存在多个申请人,才有参与分配的必要;仅有一个申请人,则不发生参与分配问题。 2.参与分配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 参与分配只适用于关于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即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必须是关于金钱债权 的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也必须是金钱债权。如债权的内容为物的交付请求权,作为或 不作为的请求权,则不适用参与分配。 3.执行当事人须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如果多个申请人申请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使申请人得到公平受偿,此际,法院可告知当 事人申请破产。其次,在执行申请人方面仅有下列申请人有参与分配的资格:(1)已经取得 执行依据的申请人;(2)已向被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申请人;(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对该项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4.在申请期间方面,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欲参与分配,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执行程序 开始前无从参与,执行完毕后因程序已终结而同样无法参与。 5.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当一个或部分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开始执行程序 的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此际才产生参与分配的必要性。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 这些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其他申请人应单独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参与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1.申请人欲参与分配,须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 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2.参与分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进行。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所采 取的执行措施如为执行保全的裁定,具体分配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分配方案的确定。依据《执行解释》的规定,分配方案由法院制作后送达各债权人 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 15 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提出后,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 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提出反对意见后,意味着对分 配方案产生了争议,该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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