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要件,知晓庭前准 备的相关内容,理解普通程序的运行机理,形成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认识。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掌握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的程序规定和开庭审理的程序,难点在 于区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还有延期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起诉与受理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关键词 起诉受理撤诉开庭审理
第五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要件,知晓庭前准 备的相关内容,理解普通程序的运行机理,形成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认识。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掌握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的程序规定和开庭审理的程序,难点在 于区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还有延期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起诉与受理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关键词 起诉 受理 撤诉 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最基本 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众多 程序之首,条文最多,内容最为复杂,最完整地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体现了层 次性和完整性,并因此成为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 的主要理论问题无不与普通程序的理论相关,其他程序的理论问题也无不建立在普通程序的 理论之上: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科学、完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 讼制度能够在普通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它能够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民 事纠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程序将民事诉讼其他各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程序制度集中地加以规定,不仅为法 院审理第一审诉讼案件,而且也为其他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普通程序实 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横向比较看,虽然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普通程 序的称谓,但几乎所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类似我国普通程序地位的审理程序在第一审 程序中作了最详尽的规定。如德国在第一审程序中用了大部分条文规定州法院诉讼程序:《日 本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内容详细的“普通程序”。如果不考虑名称上的 不同,规定系统、完备的普通程序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普通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在民事诉讼各 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 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它 是不依赖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能够满足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低限 度要求,就可以赢得当事人对程序的信赖,吸收诉讼中的不满情绪,在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 的基础上,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限制法官恣意,必然会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同时避免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程序效益。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予以裁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概念和诉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不同的诉权学说下,起诉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起诉 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起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在特定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 是诉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既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也是向法院表明了诉讼上的请 求,即诉讼标的或诉讼客体。起诉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自己被侵犯的合 法权益置于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 起诉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 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最基本 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众多 程序之首,条文最多,内容最为复杂,最完整地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体现了层 次性和完整性,并因此成为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 的主要理论问题无不与普通程序的理论相关,其他程序的理论问题也无不建立在普通程序的 理论之上;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科学、完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 讼制度能够在普通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它能够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民 事纠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程序将民事诉讼其他各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程序制度集中地加以规定,不仅为法 院审理第一审诉讼案件,而且也为其他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普通程序实 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横向比较看,虽然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普通程 序的称谓,但几乎所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类似我国普通程序地位的审理程序在第一审 程序中作了最详尽的规定。如德国在第一审程序中用了大部分条文规定州法院诉讼程序;《日 本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内容详细的“普通程序”。如果不考虑名称上的 不同,规定系统、完备的普通程序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普通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在民事诉讼各 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 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它 是不依赖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能够满足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低限 度要求,就可以赢得当事人对程序的信赖,吸收诉讼中的不满情绪,在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 的基础上,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限制法官恣意,必然会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同时避免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程序效益。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予以裁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概念和诉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不同的诉权学说下,起诉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起诉 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起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在特定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 是诉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既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也是向法院表明了诉讼上的请 求,即诉讼标的或诉讼客体。起诉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自己被侵犯的合 法权益置于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 起诉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 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当事人没有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地引起诉讼程 序的开始,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只有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依法予 以受理。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 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原告的起诉根据有两种情况:第一,原告为保护自己 的实体民事权利,提起诉讼:第二,原告为非实体权利主体,但他对于该民事权益享有管理 权或者支配权,也会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原告,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 诉讼担当”。 250 2.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就是原告指控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了民事争议的相对一 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如果缺少一方诉 讼则无法进行,法院也无法提供司法保护。至于“明确”,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 被告特定化、唯一化。251被告如是自然人,明确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明确的内容包括其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在诉讼中提 出的实体权利请求。事实和理由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 侵犯或者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等。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的诉讼,首先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法院不得对其行使审 判权,换言之,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在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前提下,还必 须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否则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以上四个条件,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就不能受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 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 纠纷的实际需要。252根本上看,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 250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51我国一些地方法院认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 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参见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4月发布)。 252张卫平教授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存在“高阶化”的问题,指出这一问题的实 质是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本应在 诉讼开始后的程序中进行,而我国现行制度却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置于诉讼开始前,使其成为一种“诉 讼前程序”,导致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混乱和矛盾,也导致了起诉难的发生。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 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当事人没有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地引起诉讼程 序的开始,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只有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依法予 以受理。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 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原告的起诉根据有两种情况:第一,原告为保护自己 的实体民事权利,提起诉讼;第二,原告为非实体权利主体,但他对于该民事权益享有管理 权或者支配权,也会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原告,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 诉讼担当”。 250 2.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就是原告指控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了民事争议的相对一 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如果缺少一方诉 讼则无法进行,法院也无法提供司法保护。至于“明确”,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 被告特定化、唯一化。251 被告如是自然人,明确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明确的内容包括其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在诉讼中提 出的实体权利请求。事实和理由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 侵犯或者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等。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的诉讼,首先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法院不得对其行使审 判权,换言之,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在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前提下,还必 须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否则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以上四个条件,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就不能受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 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 纠纷的实际需要。252根本上看,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 250 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4 页。 251 我国一些地方法院认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 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 IP 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参见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 年 4 月发布)。 252 张卫平教授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存在“高阶化”的问题,指出这一问题的实 质是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本应在 诉讼开始后的程序中进行,而我国现行制度却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置于诉讼开始前,使其成为一种“诉 讼前程序”,导致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混乱和矛盾,也导致了起诉难的发生。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 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5 期
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 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 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 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253 在诉讼技术层面,一些学者还认为《民事诉讼法》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适 格条件,既不符合当事人适格理论,也与我国的立法和诉讼实践相冲突,缩小了适格原告的 范围,而建议以原告具有诉的利益来取代。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民事争议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纠纷有无必要通过 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没有必要 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实际解决纠纷。即使某些争议属 民事争议范围,但法院作出判决亦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诉的利益。只有具有 诉的利益的案件才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判决加以解决,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 原告具有诉的利益便成为起诉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54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见,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原则,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如果公民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起诉作为书 面起诉的例外或补充形式,是附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 采用。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实质内容,也是原告起诉必须 具备的法定要件。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实体权利主张,原告应当具体写明,其向 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法院保护哪些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什么义务。 同时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当列出有哪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于因客观原因 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当事 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 件的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253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5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编:《修改建 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 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 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 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253 在诉讼技术层面,一些学者还认为《民事诉讼法》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适 格条件,既不符合当事人适格理论,也与我国的立法和诉讼实践相冲突,缩小了适格原告的 范围,而建议以原告具有诉的利益来取代。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民事争议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纠纷有无必要通过 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没有必要 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实际解决纠纷。即使某些争议属 民事争议范围,但法院作出判决亦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诉的利益。只有具有 诉的利益的案件才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判决加以解决,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 原告具有诉的利益便成为起诉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54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 109 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见,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原则,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如果公民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起诉作为书 面起诉的例外或补充形式,是附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 采用。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实质内容,也是原告起诉必须 具备的法定要件。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实体权利主张,原告应当具体写明,其向 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法院保护哪些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什么义务。 同时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当列出有哪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于因客观原因 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 7 条的规定,对当事 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 件的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253 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载《法学研究》2009 年第 6 期。 25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编:《修改建 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7 页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从而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基于诉权在特定的起诉受理阶 段实施的具体诉讼行为,而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实施的职权行为。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 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诉讼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实际上是诉权与审判权 相互配置关系的反映,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形成了对应关系。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行都需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但仅有原告的起诉,没 有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仍然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不应受理的起诉得到受理,则 将使法院的裁判失去正确的根据,导致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 有被受理,不仅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会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因此, 在案件受理问题上,国家不能在效率化的名义下,拒绝提供保护权利之服务或缩减服务 的内容,进而使民事诉讼制度沦为无法利用的腐朽制度。255 (二)审查起诉和受理 受理的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查起诉:二是受理立案。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实质条件:其次要审查原告的起 诉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是否都具备,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 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 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的同时,也促使诉讼活动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部分法院的实务 活动为先导,国内法院系统开始推广案件的流程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电子 化的信息管理和集成,使案件的审理进程与诉讼程序的控制纳入法院电脑网络的监控之下, 从而对案件的受理、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归档等环节实现了动态控制。在这可以视 为中国诉讼活动电子化的开端。一般而言,网上诉讼立案过程分为8个步骤,也是根据实际 立案的步骤精心设置的。分别是开始立案→填写原告信息→填写被告信息→上传起诉状→上 传证据材料→填写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审批→通知立案。起诉、立案活动的电子化大 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便利了当事人诉讼。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诉讼法上的效果 255[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从而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基于诉权在特定的起诉受理阶 段实施的具体诉讼行为,而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实施的职权行为。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 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诉讼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实际上是诉权与审判权 相互配置关系的反映,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形成了对应关系。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行都需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但仅有原告的起诉,没 有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仍然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不应受理的起诉得到受理,则 将使法院的裁判失去正确的根据,导致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 有被受理,不仅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会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因此, 在案件受理问题上,国家不能在效率化的名义下,拒绝提供保护权利之服务或缩减服务 的内容,进而使民事诉讼制度沦为无法利用的腐朽制度。255 (二)审查起诉和受理 受理的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查起诉;二是受理立案。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实质条件;其次要审查原告的起 诉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是否都具备,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 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 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的同时,也促使诉讼活动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部分法院的实务 活动为先导,国内法院系统开始推广案件的流程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电子 化的信息管理和集成,使案件的审理进程与诉讼程序的控制纳入法院电脑网络的监控之下, 从而对案件的受理、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归档等环节实现了动态控制。在这可以视 为中国诉讼活动电子化的开端。一般而言,网上诉讼立案过程分为 8 个步骤,也是根据实际 立案的步骤精心设置的。分别是开始立案→填写原告信息→填写被告信息→上传起诉状→上 传证据材料→填写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审批→通知立案。起诉、立案活动的电子化大 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便利了当事人诉讼。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诉讼法上的效果 255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 页
特定的诉讼因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而开始,特定的法院对特定的案件享有审判权(诉讼 系属),对该纠纷有予以裁判的权利义务。诉讼的开始对法院、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产生以下 效力: (1)管辖恒定。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 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诉讼开始后,对 特定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纵令其后发生管辖变更事由(例如被告变更住所),其管 辖权也不受影响。 (2)当事人的确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 地位,并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和法院之间、被告和法院之间诉讼 法律关系正式发生,法院同当事人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 调整和约束。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的当事人便得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变更原告或 被告,则属诉的变更。即便是在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转移给第三人也不影响诉 讼的进行。例如,被告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 的权能。理论上将这种规则称为“当事人恒定主义”。 (3)诉讼标的得到确定。原告起诉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对特定的实体权利或法 律关系提出主张,这样才能使审判对象确定下来。诉讼标的因此得以确定。而且当事人在诉 讼中不得随意变更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4)禁止重复起诉。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包括向同一法 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否则就构成重复起诉。所谓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同一 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重复起诉主要目的 和功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二是避免法院就同一事作出相 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权威性。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在理论上也被称为“诉讼系属效力”。 2.实体法上的效果 法院对原告起诉受理后,也发生实体法上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 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的,从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连续计算。但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的 裁定生效之间的时间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扣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对决定 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 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四)先行调解与分流案件 【民诉修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 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1)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2)对当事人争 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 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五)不予受理的案件及其处理
特定的诉讼因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而开始,特定的法院对特定的案件享有审判权(诉讼 系属),对该纠纷有予以裁判的权利义务。诉讼的开始对法院、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产生以下 效力: (1)管辖恒定。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 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诉讼开始后,对 特定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纵令其后发生管辖变更事由(例如被告变更住所),其管 辖权也不受影响。 (2)当事人的确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 地位,并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和法院之间、被告和法院之间诉讼 法律关系正式发生,法院同当事人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 调整和约束。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的当事人便得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变更原告或 被告,则属诉的变更。即便是在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转移给第三人也不影响诉 讼的进行。例如,被告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 的权能。理论上将这种规则称为“当事人恒定主义”。 (3)诉讼标的得到确定。原告起诉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对特定的实体权利或法 律关系提出主张,这样才能使审判对象确定下来。诉讼标的因此得以确定。而且当事人在诉 讼中不得随意变更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4)禁止重复起诉。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包括向同一法 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否则就构成重复起诉。所谓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同一 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重复起诉主要目的 和功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二是避免法院就同一事作出相 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权威性。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在理论上也被称为“诉讼系属效力”。 2.实体法上的效果 法院对原告起诉受理后,也发生实体法上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 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的,从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连续计算。但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的 裁定生效之间的时间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扣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 8 条的规定,对决定 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 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四)先行调解与分流案件 【民诉修法】第 122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 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 133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1)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2)对当事人争 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 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五)不予受理的案件及其处理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案件法院仍可受理:(1)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 应予受理;(2)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 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3)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例如行政机关因调 资、奖惩引发的争议,历次政治运动遗留下来的属于落实政策的纠纷,农村中划分责任田的 纠纷等,应告知原告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 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 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 律效力,就具有既判力,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行起诉,只能申请 再审或者提出申诉。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法院则应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 受理。例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42条、第149条、第151条、第152条和第153条的规定,有 五种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妥善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 受理。 2.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 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 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 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 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及《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案件法院仍可受理:(1)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 应予受理;(2)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 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3)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例如行政机关因调 资、奖惩引发的争议,历次政治运动遗留下来的属于落实政策的纠纷,农村中划分责任田的 纠纷等,应告知原告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 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 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 律效力,就具有既判力,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行起诉,只能申请 再审或者提出申诉。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法院则应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 受理。例如,《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142 条、第 149 条、第 151 条、第 152 条和第 153 条的规定,有 五种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妥善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 受理。 2.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 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 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 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 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节 审前准备 一、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而 由审判人员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关于审前准备的规定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 都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有些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各国,其审前准备程序更显得完善与相对 独立。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对审前准备的规范,其基本含义都是指在法院对民事案件 正式开庭审理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活动。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前准备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该程序阶段完结有其相 应的诉讼法律后果,不能简单等同于审判辅助工作。在这个阶段,主要任务就是为开庭审理 的顺利进行做准备,所有法定的具体准备工作都是围绕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开展的。做 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争执焦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通过证据交换, 使诉讼结果更多地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技巧上。做好开庭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判决的 正确性,同时提高诉讼效益。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1.争点整理功能 《民事证据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 问题。”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应当就是所谓的案件争点。更确切地说,争点 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争执事项或者构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事项。也是需要在审 前准备程序中得以确定的事项,由法院协助当事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式对诉讼标的、案件 事实、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进行梳理。诉讼实践中需要整理的具体事项包括:(1)当事人 间权利享有或者义务承担的争点:(2)案件事实争点:(3)证据争点:(4)法律理由争点。 256 2.固定证据功能 相比于刑事案件中的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受到诸多限制。如果 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将面临重重困难。首先,作为只拥有私权利的个人, 当事人对有关证据的信息如果不能充分掌握,就无法迅速、有效地搜寻相关的证据资料,这 不仅造成当事人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造成重要的证据资料遗落流失。其次,民事诉讼 中有时会出现证据资料被一方当事人所掌握,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从对方处获得有利于自己 的证据的情况,尤其是主张、说明权利所必需的事实、证据,大多存在于被告所支配独占的 领域。如何选择合适的程序制度,以减轻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主张、举证困难,提高其收集 事实、证据的能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的收集、 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就成为审前程序得以产生的一个直接动因和其承载的重要功能。257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也体现出了这样的功能。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 256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57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页
第二节 审前准备 一、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而 由审判人员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关于审前准备的规定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 都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有些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各国,其审前准备程序更显得完善与相对 独立。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对审前准备的规范,其基本含义都是指在法院对民事案件 正式开庭审理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活动。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前准备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该程序阶段完结有其相 应的诉讼法律后果,不能简单等同于审判辅助工作。在这个阶段,主要任务就是为开庭审理 的顺利进行做准备,所有法定的具体准备工作都是围绕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开展的。做 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争执焦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通过证据交换, 使诉讼结果更多地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技巧上。做好开庭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判决的 正确性,同时提高诉讼效益。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1.争点整理功能 《民事证据规定》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 问题。”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应当就是所谓的案件争点。更确切地说,争点 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争执事项或者构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事项。也是需要在审 前准备程序中得以确定的事项,由法院协助当事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式对诉讼标的、案件 事实、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进行梳理。诉讼实践中需要整理的具体事项包括:(1)当事人 间权利享有或者义务承担的争点;(2)案件事实争点;(3)证据争点;(4)法律理由争点。 256 2.固定证据功能 相比于刑事案件中的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受到诸多限制。如果 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将面临重重困难。首先,作为只拥有私权利的个人, 当事人对有关证据的信息如果不能充分掌握,就无法迅速、有效地搜寻相关的证据资料,这 不仅造成当事人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造成重要的证据资料遗落流失。其次,民事诉讼 中有时会出现证据资料被一方当事人所掌握,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从对方处获得有利于自己 的证据的情况,尤其是主张、说明权利所必需的事实、证据,大多存在于被告所支配独占的 领域。如何选择合适的程序制度,以减轻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主张、举证困难,提高其收集 事实、证据的能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的收集、 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就成为审前程序得以产生的一个直接动因和其承载的重要功能。257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也体现出了这样的功能。第 37 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 256 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 页。 257 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90 页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 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 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 相应顺延”。 3.促进和解 通过审前程序对证据和争点整理,使当事人能够获得接近于判决的信息,这就保证了双 方交涉的各种条件和筹码可以被计量到十分精确的程度,从而为当事人谈判和解提供一个基 准平台,使谈判不致因双方期望值相差过大而失败。审前程序将争点与证据整理功能和促进 合意性解决纠纷的功能融为一体,使非诉讼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有机地纳入了民事司法体 制的轨道,在民事诉讼程序所限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体现了对当事人自治权和处分权的尊重。258 二、程序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第119条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项: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此项工作,双方当事人能在开庭前相互了解对方的主张,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准备 活动,从而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受诉法院而言, 有助于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为庭审集中进行做准备,保证庭审效果,提高程序效益。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 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被告 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被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 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审理前准备阶段一项重要的工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享有哪 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会影响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分 别向原告、被告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是书面的,即在有关诉 讼文书中告知,也可以是口头的,即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告知。 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 庭在组成以后,应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一方面便于当 事人同审判人员取得联系,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及时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在审理前的 258同上书,第290页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 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 38 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 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 相应顺延”。 3. 促进和解 通过审前程序对证据和争点整理,使当事人能够获得接近于判决的信息,这就保证了双 方交涉的各种条件和筹码可以被计量到十分精确的程度,从而为当事人谈判和解提供一个基 准平台,使谈判不致因双方期望值相差过大而失败。审前程序将争点与证据整理功能和促进 合意性解决纠纷的功能融为一体,使非诉讼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有机地纳入了民事司法体 制的轨道,在民事诉讼程序所限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体现了对当事人自治权和处分权的尊重。258 二、程序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至第 119 条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项: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此项工作,双方当事人能在开庭前相互了解对方的主张,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准备 活动,从而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受诉法院而言, 有助于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为庭审集中进行做准备,保证庭审效果,提高程序效益。 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 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 15 日内。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被告 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被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 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审理前准备阶段一项重要的工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享有哪 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会影响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分 别向原告、被告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是书面的,即在有关诉 讼文书中告知,也可以是口头的,即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告知。 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 庭在组成以后,应在 3 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一方面便于当 事人同审判人员取得联系,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及时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在审理前的 258 同上书,第 290 页
准备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法院的 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这个阶段审核的诉讼材料主要是原告的起诉状及其证明材料和被告的答辩状及其证明 材料。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目的是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及理由, 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 法院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可根据案情直接调查,也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调查事 项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 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四)确定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法院指定举证期 限,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时间、当事人的具体 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 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 起计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259 (五)证据交换 在审前程序中,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要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点、促进当事人和解从而使 争议在审前得到解决。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对 案件的了解权,使案件的解决更多地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同时,庭前交换证据确定了庭审的 重点,提高了庭审效益。通过当事人庭前和解,使纠纷在审前得以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和当 事人的投入。《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 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不 是必经阶段,必须是在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六)追加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二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申请 追加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没有理由的,驳回其申请,申请有理由的,法院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追加的当事人是共同原告时, 如果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 259参见《民事证据规定》第33、34、36条
准备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法院的 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这个阶段审核的诉讼材料主要是原告的起诉状及其证明材料和被告的答辩状及其证明 材料。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目的是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及理由, 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 法院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可根据案情直接调查,也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 118 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调查事 项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 应在 30 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四)确定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法院指定举证期 限,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时间、当事人的具体 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 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 起计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259 (五)证据交换 在审前程序中,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要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点、促进当事人和解从而使 争议在审前得到解决。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对 案件的了解权,使案件的解决更多地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同时,庭前交换证据确定了庭审的 重点,提高了庭审效益。通过当事人庭前和解,使纠纷在审前得以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和当 事人的投入。《民事证据规定》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 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不 是必经阶段,必须是在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六)追加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二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申请 追加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没有理由的,驳回其申请,申请有理由的,法院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追加的当事人是共同原告时, 如果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 259 参见《民事证据规定》第 33、34、3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