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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课程讲义)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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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把握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了解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掌握支付令审理程序,理解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重点在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的效力。难点在于申请支付令的效果、支付令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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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了解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掌握支付令 审理程序,理解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的效力。难点在于申 请支付令的效果、支付令的异议。 教学要点 ·督促程序概述 ·支付令审理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关键词 督促程序支付令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了解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掌握支付令 审理程序,理解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的效力。难点在于申 请支付令的效果、支付令的异议。 教学要点 ·督促程序概述 ·支付令审理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关键词 督促程序 支付令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 又称支付令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早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便规定 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效仿了德国立法。329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这一程序开始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为规范督促程序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千问题的规定》,并于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迅速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案 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却因种种原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对这样的债务案件,债权人有权 选择督促程序,不必经过审理程序,法院只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 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根据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 程序以简便、快速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 (二)意义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略式诉讼程序为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取得了迅速实现债 权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效果。督促程序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这一程序的 建立,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债务纠纷的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纠纷解决 督促程序属于略式诉讼程序,追求程序进行的迅速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程 序相比,它具有更加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无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仅在债权人申请的 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可发出支付令,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获得了执行 力,从而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督促程序都具有迅捷高效的 特点。 2.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虽多半复杂,但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明确的,当事人并无争执, 仅仅由于债务人不愿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满足。这样的纠纷即便通过民事 诉讼解决,也没有详加辩论的必要,债权人所希望的不过是迅速地取得执行根据。在债权债 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这类案件中,债权人选择督促程序,比其他诉讼程序更有 利于及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基于这样的要求,如果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未免 程序拖延。而以督促程序解决则既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又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尽管在第一审程序中设有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仍要经过实体审理阶段,督促程序由于省略 了实体审理阶段,因而只要债务人不依法提出异议,债权人就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执行的根 329继德国之后,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诉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 又称支付令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早在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便规定 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效仿了德国立法。329 1991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这一程序开始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为规范督促程序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 200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迅速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案 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却因种种原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对这样的债务案件,债权人有权 选择督促程序,不必经过审理程序,法院只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 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根据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 程序以简便、快速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 (二)意义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略式诉讼程序为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取得了迅速实现债 权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效果。督促程序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这一程序的 建立,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债务纠纷的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 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纠纷解决 督促程序属于略式诉讼程序,追求程序进行的迅速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程 序相比,它具有更加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无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仅在债权人申请的 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可发出支付令,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获得了执行 力,从而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督促程序都具有迅捷高效的 特点。 2. 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虽多半复杂,但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明确的,当事人并无争执, 仅仅由于债务人不愿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满足。这样的纠纷即便通过民事 诉讼解决,也没有详加辩论的必要,债权人所希望的不过是迅速地取得执行根据。在债权债 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这类案件中,债权人选择督促程序,比其他诉讼程序更有 利于及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基于这样的要求,如果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未免 程序拖延。而以督促程序解决则既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又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尽管在第一审程序中设有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仍要经过实体审理阶段,督促程序由于省略 了实体审理阶段,因而只要债务人不依法提出异议,债权人就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执行的根                                                               329 继德国之后, 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诉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据,或者由于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的15日内履行了义务,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及时地实 现自己的债权。 由于督促程序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督促程序案件 大量增长。为了迅速解决这些案件,将电脑和其他科技设备引入督促程序之中,实现督促程 序现代化也成为一个显著的趋势。30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来提 出支付令申请,这种“在线化”督促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对督促程序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学存有争论。有人认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辩论性的诉讼 程序:有人认为督促程序应当属于非讼程序:还有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独特的“略式诉讼”。 通说认为,按理论上的划分,督促程序应属非讼程序但又兼具诉讼程序的特点。331亦即,这 种程序一方面具有诉讼性质,另一方面又是非典型意义的不完整的诉讼,具有非诉讼性质。 对其性质,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程序形式上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一个特点,便是假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偿还 所欠债务,因而省略了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 可取得同法院的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督促程序作为通常诉讼程序的 先行程序,并与其后进行的通常诉讼程序密切配合,而构成通常诉讼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可见,督促程序从性质上讲是略式诉讼程序。 (二)在本质上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在程序进行的前阶段具有非讼程序的色彩,督促程序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尚未显现出争讼状态的时候,通过具有非讼性质的程序,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迅速的满 足。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不开庭审理,不适用言词审理等诉讼法理:督促程序也 不具备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的功能,而仅依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而发布支 付令。因此,督促程序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在本质上却属于非讼案件。由于这 一程序往往被作为通常程序的先行程序,因而也可以被理解为具有“非讼事件的诉讼化”的 特点。正是由于具有非讼化的特点,督促程序中的当事人不使用“原告”、“被告”的称谓, 而使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 (三)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 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这在其运用中也多有体现。例如, 督促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的属性,决定了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当事人)合并、客 体合并、撤回支付令申请、程序中止等,都可以依据诉讼法理来处理:而督促程序的非讼特 点又决定了在这一程序进行中,不得提出反诉,因为这种程序不宜用以解决诉讼事件。 30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第397-402条规定了“在线化”督促程序:韩国督促案件电子文件专用系统也 于2006年启用,实现了督促案件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了《督促程序使用 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作业办法》。 31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24页

据,或者由于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的 15 日内履行了义务,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及时地实 现自己的债权。 由于督促程序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督促程序案件 大量增长。为了迅速解决这些案件,将电脑和其他科技设备引入督促程序之中,实现督促程 序现代化也成为一个显著的趋势。330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来提 出支付令申请,这种“在线化”督促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对督促程序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学存有争论。有人认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辩论性的诉讼 程序;有人认为督促程序应当属于非讼程序;还有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独特的“略式诉讼”。 通说认为,按理论上的划分,督促程序应属非讼程序但又兼具诉讼程序的特点。331亦即,这 种程序一方面具有诉讼性质,另一方面又是非典型意义的不完整的诉讼,具有非诉讼性质。 对其性质,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程序形式上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一个特点,便是假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偿还 所欠债务,因而省略了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 可取得同法院的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督促程序作为通常诉讼程序的 先行程序,并与其后进行的通常诉讼程序密切配合,而构成通常诉讼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可见,督促程序从性质上讲是略式诉讼程序。 (二)在本质上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在程序进行的前阶段具有非讼程序的色彩,督促程序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尚未显现出争讼状态的时候,通过具有非讼性质的程序,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迅速的满 足。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不开庭审理,不适用言词审理等诉讼法理;督促程序也 不具备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的功能,而仅依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而发布支 付令。因此,督促程序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在本质上却属于非讼案件。由于这 一程序往往被作为通常程序的先行程序,因而也可以被理解为具有“非讼事件的诉讼化”的 特点。正是由于具有非讼化的特点,督促程序中的当事人不使用“原告”、“被告”的称谓, 而使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 (三)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 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这在其运用中也多有体现。例如, 督促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的属性,决定了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当事人)合并、客 体合并、撤回支付令申请、程序中止等,都可以依据诉讼法理来处理;而督促程序的非讼特 点又决定了在这一程序进行中,不得提出反诉,因为这种程序不宜用以解决诉讼事件。                                                               330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第 397‐402 条规定了“在线化”督促程序;韩国督促案件电子文件专用系统也 于 2006 年启用,实现了督促案件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 2006 年制定并实施了《督促程序使用 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作业办法》。 331 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第 124 页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15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民诉法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 15 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9 条和《民诉法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特别程序,因此,限于给付请求一方使用督促程 序。这同时意味着,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请求,不能通过 督促程序解决。而且,督促程序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之 所以将范围限定于这种请求,是考虑到这些请求易于执行,而且,在执行错误后,也比较容 易恢复原状。32在这里,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币:有价 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抵押单等。从可能性看,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债务纠纷中最常见的标的物, 也是给付之诉中最主要的标的物,内容清楚、关系明确、容易查清、便于执行,适合督促程 序的特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案件,就不存在这种可能 性。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现实中存在的债务案件,多半表现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债款而不履行偿付义务,既给 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又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给付请求有现 在给付请求和将来给付请求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 到期,并且数额是确定的,否则不宜适用督促程序,这是督促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此外,之 所以金钱和有价证券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解决,还因为这些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督促程序的 一个特点是法院进行书面审后即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这样的处理会使债务人有遭受损害的 危险性,而将标的物限定于金钱和有价证券这些可替代物上,则即便债务人受到损害,也能 够较为容易地恢复原状。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的一个前提,是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必须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给 付义务,但债务人己经履行完毕。例如,在供货合同中,债权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供货义 务,所交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己验收完毕,但却不按期 付款,这时债权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假设本案中债权人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对 方要求换货,这就属于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不得以对方拒付款为由申请支付令。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仅债权债务关系不易确定,人民法院以支付令命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常以债权人没有履行相 应的给付义务为由提出异议,从而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失去了利用督促程序的意义。因此,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之目的在于通过迅捷的程序运作,使债权人易于实现其私权。因此,如果支付 命令无法送达,或者需要向国外送达、公告送达的话,则费时费力,不仅不符合督促程序的 目的,且债务人很可能无从知晓该送达事实,也就失去了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机会。因 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规定为督促程序适用的要件。所谓支付令能够 送达债务人,是指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客观上实际送达给债务人。在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受 的,可以留置送达。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在督促程序中,应排除公告送达、通过外 交途径送达等方式,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的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了解公告内容,而 32[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0页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特别程序,因此,限于给付请求一方使用督促程 序。这同时意味着,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请求,不能通过 督促程序解决。而且,督促程序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之 所以将范围限定于这种请求,是考虑到这些请求易于执行,而且,在执行错误后,也比较容 易恢复原状。332在这里,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币;有价 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抵押单等。从可能性看,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债务纠纷中最常见的标的物, 也是给付之诉中最主要的标的物,内容清楚、关系明确、容易查清、便于执行,适合督促程 序的特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案件,就不存在这种可能 性。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现实中存在的债务案件,多半表现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债款而不履行偿付义务,既给 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又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给付请求有现 在给付请求和将来给付请求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 到期,并且数额是确定的,否则不宜适用督促程序,这是督促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此外,之 所以金钱和有价证券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解决,还因为这些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督促程序的 一个特点是法院进行书面审后即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这样的处理会使债务人有遭受损害的 危险性,而将标的物限定于金钱和有价证券这些可替代物上,则即便债务人受到损害,也能 够较为容易地恢复原状。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的一个前提,是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必须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给 付义务,但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例如,在供货合同中,债权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供货义 务,所交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已验收完毕,但却不按期 付款,这时债权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假设本案中债权人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对 方要求换货,这就属于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不得以对方拒付款为由申请支付令。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仅债权债务关系不易确定,人民法院以支付令命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常以债权人没有履行相 应的给付义务为由提出异议,从而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失去了利用督促程序的意义。因此,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之目的在于通过迅捷的程序运作,使债权人易于实现其私权。因此,如果支付 命令无法送达,或者需要向国外送达、公告送达的话,则费时费力,不仅不符合督促程序的 目的,且债务人很可能无从知晓该送达事实,也就失去了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机会。因 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规定为督促程序适用的要件。所谓支付令能够 送达债务人,是指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客观上实际送达给债务人。在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受 的,可以留置送达。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在督促程序中,应排除公告送达、通过外 交途径送达等方式,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的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了解公告内容,而                                                               332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90 页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耗时过长,不符合督促程序快捷解决纠纷的宗旨和特点。因此,对债务人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虽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支付令不能实际送达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除了上述条件外,适用督促程序还必须符合一般的诉讼要件。虽然督促程序在本质属于 非讼程序,但由于同时在形式上又具备了略式程序的特点,因此申请适用该程序还必须符合 一般诉讼要件,如申请人要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等等。 (二)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应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债权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引起督促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该申请书应当写 明下列事项:(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给付金 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陈述及理由: 表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是发出支付令,并说明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已 经到期等理由。 2.支付令(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3(1)级别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支付令案件,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支付令案件管辖不受债权 金额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可见,不论案 件的标的价额大小,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一律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3)督促程序的管辖还 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应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 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4 3.缴纳费用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 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二、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发布支付令的申请予以接受的诉 讼行为。法院在接到债权人请求发出支付令的申请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3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理认为,督促程序在性质上属于专属管辖,即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台 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10条即作了这样的规定。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耗时过长,不符合督促程序快捷解决纠纷的宗旨和特点。因此,对债务人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虽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支付令不能实际送达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除了上述条件外,适用督促程序还必须符合一般的诉讼要件。虽然督促程序在本质属于 非讼程序,但由于同时在形式上又具备了略式程序的特点,因此申请适用该程序还必须符合 一般诉讼要件,如申请人要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等等。 (二)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应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债权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引起督促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该申请书应当写 明下列事项:(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给付金 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陈述及理由: 表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是发出支付令,并说明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已 经到期等理由。 2.支付令(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33 (1)级别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189 条的规定,支付令案件,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支付令案件管辖不受债权 金额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可见,不论案 件的标的价额大小,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一律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3)督促程序的管辖还 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应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 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34 3.缴纳费用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4 条第 3 项的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 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二、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发布支付令的申请予以接受的诉 讼行为。法院在接到债权人请求发出支付令的申请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333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理认为,督促程序在性质上属于专属管辖,即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台 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 510 条即作了这样的规定。 33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

法院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债权。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诉讼行 为能力:如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让 其提交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债权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 法院应审查债权人的请求是否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请求:请求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是 否到期、数额是否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是否能够实际 送达。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 (三)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受诉人民法院首先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应当由本院管辖,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审查债权人是否提交了申请 书,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内容有欠缺的,应通知债权人补正。 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债权 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支付令的效果 (一)实体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申请支付命令,在申请之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即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主 张了债权,请求法院发布支付令,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支付 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程序法上的效果 申请支付令在程序上的效果包括: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重复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 支付令还产生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等。 第三节 支付令 一、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应由独任审判员对支付令案件进行审查。这个阶段的审查, 不同于受理阶段的审查,要对申请的内容、证据等进行实质内容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 第19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 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 予以驳回。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审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查的方式 1.书面审查 法院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符合督促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审查,主 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不需要询问当事人,不需要开庭审理,仅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书及 有关证据审查即可。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审查的积极后果是发出支付令,如

法院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债权。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诉讼行 为能力;如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让 其提交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债权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 法院应审查债权人的请求是否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请求;请求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是 否到期、数额是否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是否能够实际 送达。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 (三)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受诉人民法院首先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应当由本院管辖,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审查债权人是否提交了申请 书,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内容有欠缺的,应通知债权人补正。 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债权 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支付令的效果 (一) 实体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申请支付命令,在申请之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即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主 张了债权,请求法院发布支付令,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支付 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程序法上的效果 申请支付令在程序上的效果包括: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重复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 支付令还产生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等。 第三节 支付令 一、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应由独任审判员对支付令案件进行审查。这个阶段的审查, 不同于受理阶段的审查,要对申请的内容、证据等进行实质内容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 第 193 条第 l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 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 予以驳回。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审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查的方式 1.书面审查 法院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符合督促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审查,主 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不需要询问当事人,不需要开庭审理,仅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书及 有关证据审查即可。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审查的积极后果是发出支付令,如

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可使支付令自动失效。可见,法院无论驳回 支付令的申请,还是发出支付令,都不询问债务人,而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2.债权人无须举证,法院不进行证据调查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通过申请书陈述事实和请求即可,在督促程序中对事实不承担举证责 任:而法院也不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认定,既不要求当事人举证也不依职权进行证 据调查。335这是由督促程序的非讼性质、追求迅速简易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的内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着重审查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 确、合法。所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确 定,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债权的存在无须确认,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对 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 债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例如,高利贷之债,赌博之债,及因欺 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方式设定的债权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就不应保护。债权债 务关系合法,是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重要条件。 (三)驳回支付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不 成立或不合法、债权尚未到期等等,应裁定驳回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根据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督促程序适用的条件。对这些要件,法 院应进行职权调查,如确认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债权 人无权提起上诉,也不能提出不服的异议,因为该驳回裁定并不产生既判力,不确定债权人 是否真的享有该债权,债权人可以起诉,通过通常诉讼程序等途径解决纠纷。 二、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督促程序的主要活动是围绕支付令进行的。人 民法院经过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民诉法意见》 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应具备下列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额 335在审查的范围上,法院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基础,根据债权人申请书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不必要求债务人提出书面陈述以及事实和证据。但是,如果债务人在审查阶段主动向人民法院陈述意 见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参考

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可使支付令自动失效。可见,法院无论驳回 支付令的申请,还是发出支付令,都不询问债务人,而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2.债权人无须举证,法院不进行证据调查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通过申请书陈述事实和请求即可,在督促程序中对事实不承担举证责 任;而法院也不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认定,既不要求当事人举证也不依职权进行证 据调查。335这是由督促程序的非讼性质、追求迅速简易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的内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着重审查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 确、合法。所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确 定,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债权的存在无须确认,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对 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 债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例如,高利贷之债,赌博之债,及因欺 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方式设定的债权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就不应保护。债权债 务关系合法,是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重要条件。 (三)驳回支付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不 成立或不合法、债权尚未到期等等,应裁定驳回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根据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督促程序适用的条件。对这些要件,法 院应进行职权调查,如确认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债权 人无权提起上诉,也不能提出不服的异议,因为该驳回裁定并不产生既判力,不确定债权人 是否真的享有该债权,债权人可以起诉,通过通常诉讼程序等途径解决纠纷。 二、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督促程序的主要活动是围绕支付令进行的。人 民法院经过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民诉法意见》 第 219 条的规定,支付令应具备下列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额                                                               335 在审查的范围上,法院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基础,根据债权人申请书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不必要求债务人提出书面陈述以及事实和证据。但是,如果债务人在审查阶段主动向人民法院陈述意 见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参考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支付令中应写明债务人须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此外学者提出应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支付令中明确告知债务人,法院对于 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并未进行调查,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误认 为支付令已经由法院审查确认。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按上述规定的内容制作完毕,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 民法院应及时将支付令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送达债务人后,人民法院还应通知债权人支 付令送达于债务人的日期,以便债权人确定申请执行的时间。 三、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中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但其法律效力 既不同于裁定,也不完全同于判决。对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具有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对债务人来说,支付令发出并送达后,就产生了督促其清偿债务 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不提出争辩,那么他就应根据支付令来履行清偿义 务。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履行了清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正是支付令。 (二)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既不提出 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则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生效的支 付令与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支付令的效力具体有: 1.拘束力 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支付令撤销或变更,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诉。 同时,支付令对社会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确定力 支付令生效后,意味着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确认了债的请求权成立,因而债务人必须 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对支付令不服,不得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3.执行力 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15日内,既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又是债务人自动履行 义务的期间,这一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只是督促其清偿债务,而是 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支付令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依据是:在保障债务人提出异议权的前提下,债务人 所选择的是自愿放弃通过异议同债权人在法庭上争执该请求的辩论权,也就是债务人认可债 权人所主张的请求权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支付令中应写明债务人须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此外学者提出应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支付令中明确告知债务人,法院对于 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并未进行调查,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误认 为支付令已经由法院审查确认。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按上述规定的内容制作完毕,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 民法院应及时将支付令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送达债务人后,人民法院还应通知债权人支 付令送达于债务人的日期,以便债权人确定申请执行的时间。 三、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中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但其法律效力 既不同于裁定,也不完全同于判决。对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具有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对债务人来说,支付令发出并送达后,就产生了督促其清偿债务 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不提出争辩,那么他就应根据支付令来履行清偿义 务。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履行了清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正是支付令。 (二)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3 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 15 日内既不提出 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则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生效的支 付令与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支付令的效力具体有: 1.拘束力 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支付令撤销或变更,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诉。 同时,支付令对社会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确定力 支付令生效后,意味着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确认了债的请求权成立,因而债务人必须 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对支付令不服,不得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3.执行力 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15 日内,既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又是债务人自动履行 义务的期间,这一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只是督促其清偿债务,而是 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15 条的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支付令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依据是:在保障债务人提出异议权的前提下,债务人 所选择的是自愿放弃通过异议同债权人在法庭上争执该请求的辩论权,也就是债务人认可债 权人所主张的请求权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 响支付令的效力。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有极高的利 用率,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引进此项程序之后到目前为止,每年据此处理的案件数量却 始终十分有限。336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等社会、经济、文化等制约因素 外,现行督促程序中立法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没有具体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 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33而且,对异议的后续程序未作任何规定,割断了督促程 序与其后的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对这些弊端,一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如要健全支付 令异议证据审查制度,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等。38亦即,债务人提出书面异 议后,督促程序应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衔接起来,既平等地 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使之共同承担诉讼风险。39对此2012年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做 了相应调整,第216条规定了这个转换和衔接程序,即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支 付令的异议是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享有的唯一的陈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和机会,是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一方申请的基础上,未经开庭审 理,未经债务人答辩就发出的,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人 民法院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和《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支 付令的异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 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的确定问题,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指下面情况:对负债事实的异议、对负债数 336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二十年》,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5页。 3切正因为督促程序具有以通常诉讼程序作为后盾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机制,也就能有效地制止债 务人滥用异议权。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其异议率都在10%以下,这是与提出异议自动 转入通常诉讼,可以有效地制止滥用异议权直接有关的。参见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 学》1995年第4期,第82页。 338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29页。 39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第82页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 响支付令的效力。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有极高的利 用率,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引进此项程序之后到目前为止,每年据此处理的案件数量却 始终十分有限。336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等社会、经济、文化等制约因素 外,现行督促程序中立法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没有具体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 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337而且,对异议的后续程序未作任何规定,割断了督促程 序与其后的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对这些弊端,一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如要健全支付 令异议证据审查制度,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等。338亦即,债务人提出书面异 议后,督促程序应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衔接起来,既平等地 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使之共同承担诉讼风险。339对此 2012 年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做 了相应调整,第 216 条规定了这个转换和衔接程序,即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支 付令的异议是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享有的唯一的陈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和机会,是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一方申请的基础上,未经开庭审 理,未经债务人答辩就发出的,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人 民法院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2 款和《民诉法意见》第 221 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支 付令的异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 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的确定问题,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指下面情况:对负债事实的异议、对负债数                                                               336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二十年》,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第 5 页。 337 正因为督促程序具有以通常诉讼程序作为后盾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机制,也就能有效地制止债 务人滥用异议权。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其异议率都在 10%以下,这是与提出异议自动 转入通常诉讼,可以有效地制止滥用异议权直接有关的。参见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 学》1995 年第 4 期,第 82 页。 338 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第 129 页。 339 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4 期,第 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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