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熟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及其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层次上的基本原则和民 事诉讼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做进一步了解。 2、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 审制度。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是民事诉讼法层面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涵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内容与适 用,难点在于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的全面深入了解。 教学要点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法院审判原则 ·法院独立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51
51 第三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熟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及其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层次上的基本原则和民 事诉讼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做进一步了解。 2、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 审制度。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是民事诉讼法层面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涵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内容与适 用,难点在于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的全面深入了解。 教学要点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法院审判原则 ·法院独立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由于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在法典的卷首规定基本原则成了新中国立法的定式。4自我国 1982年制定首部民事诉讼法典起,若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便被规定于法典的开篇部分。 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 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正因为其为根本 性规则,才称其为基本原则。如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反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内在规律, 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概括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是制定、适 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也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 须遵循的根本性规则。45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指导性和涵盖性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括 性使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对民事诉讼中不确定问题处理的指导性和涵盖性。当民事诉讼 中出现民事诉讼法所未规定的具体问题时,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灵活处置。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 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相较而言, 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比基本原则更为具体和确定,但是与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制度相 比又有较高的抽象性,且主要在民事诉讼的某个方面或某个主要阶段起着根本性和指导性作 用,如管辖恒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这一点使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规范或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 并不具体地规定民事审判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也 不具体规定如何进行诉讼的某项制度,如起诉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民事诉 讼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所定之基本原则的落实。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 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大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比宪法原则更具体 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有学者指出,已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加以规定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中不应称为“共有原则”。此论有一定的道理。6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决定着立法者和司法机关以什么样的态度去思考和运作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立法上对基本原则的设定,关系到当事人该怎样参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官应以什么 样的思维和立场去操作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 4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法典要不要规定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3页。 45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46参加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52
52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由于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在法典的卷首规定基本原则成了新中国立法的定式。44自我国 1982年制定首部民事诉讼法典起,若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便被规定于法典的开篇部分。 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 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正因为其为根本 性规则,才称其为基本原则。如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反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内在规律, 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概括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是制定、适 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也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 须遵循的根本性规则。45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指导性和涵盖性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括 性使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对民事诉讼中不确定问题处理的指导性和涵盖性。当民事诉讼 中出现民事诉讼法所未规定的具体问题时,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灵活处置。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 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相较而言, 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比基本原则更为具体和确定,但是与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制度相 比又有较高的抽象性,且主要在民事诉讼的某个方面或某个主要阶段起着根本性和指导性作 用,如管辖恒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这一点使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规范或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 并不具体地规定民事审判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也 不具体规定如何进行诉讼的某项制度,如起诉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民事诉 讼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所定之基本原则的落实。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 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大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比宪法原则更具体 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有学者指出,已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加以规定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中不应称为“共有原则”。此论有一定的道理。46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决定着立法者和司法机关以什么样的态度去思考和运作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立法上对基本原则的设定,关系到当事人该怎样参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官应以什么 样的思维和立场去操作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 44 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法典要不要规定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6 期,第 3 页。 45 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9 页; 46 参加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3 页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 的具体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 定的精神实质,只有把握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当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审判人员可 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灵活地加以处理。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地修改和调整,当既 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 改和调整,并保持修改和调整后的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致。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究竞应该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直是比较有争 议的问题。47《民事诉讼法》第5条至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 (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3)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当事 人平等原则:(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处分原则;(11)人民检察院对民 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调解原则:(14)民族自治 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观察上述立法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将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统一进行了 规定,未加区分。例如,法院调解原则原本应是一个一般原则,立法中却将其作为基本原则 对待:一些审判制度范畴的内容,如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也混在民事诉讼 法基本原则之中:一些并非体现民事诉讼规律与本质的内容,如支持起诉和人民调解被提升 为诉讼原则。此外,一些宪法性诉讼原则却没有被集中地加以规定,如依法审判原则、当事 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等。 (二)不同层次的基本原则 本书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 我国多数教科书将宪法层次的原则称为“共有原则”,主要包括: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等。在实质内容上,宪法层 面的原则确定了民事审判的组织架构、准则与任务。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的宪法原则一般包括: 听审请求权、法定法官请求权、平等权(武器平等原则)、公正程序请求权、适时审判请求 权等。 2.民事诉讼法层次的基本原则 47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诉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目前理论认识上差别很大,其内容很不确定,有“17种说”、 “13种说”、“9种说”、“7种说”等观点。参见廖中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法 学评论》2002年第6期,第127页。 53
53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 的具体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 定的精神实质,只有把握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当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审判人员可 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灵活地加以处理。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地修改和调整,当既 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 改和调整,并保持修改和调整后的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致。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直是比较有争 议的问题。47 《民事诉讼法》第 5 条至第 17 条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 (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3)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当事 人平等原则;(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处分原则;(11)人民检察院对民 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调解原则;(14)民族自治 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观察上述立法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将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统一进行了 规定,未加区分。例如,法院调解原则原本应是一个一般原则,立法中却将其作为基本原则 对待;一些审判制度范畴的内容,如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也混在民事诉讼 法基本原则之中;一些并非体现民事诉讼规律与本质的内容,如支持起诉和人民调解被提升 为诉讼原则。此外,一些宪法性诉讼原则却没有被集中地加以规定,如依法审判原则、当事 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等。 (二)不同层次的基本原则 本书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 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 我国多数教科书将宪法层次的原则称为“共有原则”,主要包括: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等。在实质内容上,宪法层 面的原则确定了民事审判的组织架构、准则与任务。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的宪法原则一般包括: 听审请求权、法定法官请求权、平等权(武器平等原则)、公正程序请求权、适时审判请求 权等。 2. 民事诉讼法层次的基本原则 47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诉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目前理论认识上差别很大,其内容很不确定,有“17 种说”、 “13 种说”、“9 种说”、“7 种说”等观点。参见廖中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法 学评论》2002 年第 6 期,第 127 页
这一层次只规定决定民事诉讼程序规律与本质的原则,一般只包括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这是因为,唯有这两个原则才最直接地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和基本规律。同时,考 虑到我国法院采用调解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已经有悠久的传统,并逐渐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主 导型民事审判方式,法院调解原则也能够反映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律与特色,因此也应将其作 为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法院组织层次的原则 法院组织层次的原则的范围要宽泛些,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民事检察监督、支 持起诉,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等原则。此外,还有虽未规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但却实际发生作用的原则,如直接言词、公开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从民事审判的基本 方式和结构角度来规范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方式,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点的作用,因而 将其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更为合适。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宪法层次 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层次 处分原则 本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变通原则 法院组织层次 民事检察监督、支持起诉原则 图3-1: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第二节 宪法层次上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往往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排除在基本原则之外,认为这 些原则并没有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征与规律。其实,这种纯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观点并不 利于民事诉讼法在宪法层面寻求国家制度的支撑,依然没有摆脱民事诉讼法即审判法的传统 思维。 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体制的确立,而且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宣言:宪法不仅 约束国家机关,而且也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和最重要的法律屏障。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 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保障(救济)其权利之机制。世界民 54
54 这一层次只规定决定民事诉讼程序规律与本质的原则,一般只包括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这是因为,唯有这两个原则才最直接地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和基本规律。同时,考 虑到我国法院采用调解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已经有悠久的传统,并逐渐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主 导型民事审判方式,法院调解原则也能够反映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律与特色,因此也应将其作 为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法院组织层次的原则 法院组织层次的原则的范围要宽泛些,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民事检察监督、支 持起诉,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等原则。此外,还有虽未规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但却实际发生作用的原则,如直接言词、公开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从民事审判的基本 方式和结构角度来规范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方式,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点的作用,因而 将其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更为合适。 图 3-1: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第二节 宪法层次上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往往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排除在基本原则之外,认为这 些原则并没有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征与规律。其实,这种纯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观点并不 利于民事诉讼法在宪法层面寻求国家制度的支撑,依然没有摆脱民事诉讼法即审判法的传统 思维。 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体制的确立,而且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宣言;宪法不仅 约束国家机关,而且也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和最重要的法律屏障。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 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保障(救济)其权利之机制。世界民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宪法层次 民事诉讼层次 法院组织层次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变通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支持起诉原则
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至20世纪后半叶,宪法已经成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 各部门法学重要的发展动力,具有积极的指导功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 制机制,均为法学至为重视之课题。48同时,宪法也有吸收民事诉讼制度的倾向,宪法及其 理论中,有的将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出现了将诉权与接受裁判权、获得法 院裁判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相融合的认识。一些人士将诉权理解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 权等,其内涵主要是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 判。49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示出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宪 法层次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不可或缺。例如,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举 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 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逾期证据失权规定没有足够的 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0 宪法层次的诉讼原则在制度层面揭示或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在民事诉 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是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当然可以成为具体程序制度规范及其适 用的基准。 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共同规定看,宪法层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 法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一、法院审判原则 (一)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 不仅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所独自享有的权 力。《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 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的法律依据。 审判权是国家对于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确定性裁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世界各国都有一套完备的、为自己阶级服务的法院组织,无论 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法院组织、抑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院组织,其作用几 乎大同小异。从纠纷解决需求看,即便实现了社会和谐,人世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充 分发挥以程序公正为核心的审判作用,远胜于追求“天下无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的功能,毕竞后者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中只是替代和补充审判的角色,在法治社会它不 48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页。 49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0以德国为例,其民事诉讼证据的失权制度的适用,要处在合宪性的严格控制下,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 予以认证、质证是原则,失权则是例外。而我国在《民事证据规定》中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正好相反,逾 期不提供证据,失权是原则,而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予以认证、质证的情况却属于例外。 55
55 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至 20 世纪后半叶,宪法已经成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 各部门法学重要的发展动力,具有积极的指导功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 制机制,均为法学至为重视之课题。48 同时,宪法也有吸收民事诉讼制度的倾向,宪法及其 理论中,有的将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出现了将诉权与接受裁判权、获得法 院裁判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相融合的认识。一些人士将诉权理解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 权等,其内涵主要是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 判。49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示出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宪 法层次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不可或缺。例如,2001 年 12 月 21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举 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 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逾期证据失权规定没有足够的 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50 宪法层次的诉讼原则在制度层面揭示或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在民事诉 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是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当然可以成为具体程序制度规范及其适 用的基准。 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共同规定看,宪法层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 法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一、法院审判原则 (一)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 不仅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所独自享有的权 力。《宪法》第 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 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的法律依据。 审判权是国家对于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确定性裁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世界各国都有一套完备的、为自己阶级服务的法院组织,无论 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法院组织、抑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院组织,其作用几 乎大同小异。从纠纷解决需求看,即便实现了社会和谐,人世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充 分发挥以程序公正为核心的审判作用,远胜于追求“天下无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的功能,毕竟后者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中只是替代和补充审判的角色,在法治社会它不 48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3 年版,第 3 页。 49 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1 页。 50 以德国为例,其民事诉讼证据的失权制度的适用,要处在合宪性的严格控制下,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 予以认证、质证是原则,失权则是例外。而我国在《民事证据规定》中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正好相反,逾 期不提供证据,失权是原则,而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予以认证、质证的情况却属于例外
可能取代法院审判的功能。况且,“无讼”观念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最为直接,表现为 司法低程序化,程序设置简略粗糙,得不到严格遵守。51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属于地 方和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2)审判是法院特有的职能,审判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3)法院的管辖作为一国主权在司法 上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非本国人。(4)任何公民都 享有向法院申请对某一具体纠纷作出判决、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5)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 构,法院在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6)法院的司法功能在于主持正义,给公民以权利救济,解决民事纠纷。(7) 法院体制的设置、机构的组建、权限的划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我们可将审判权的权能归纳为两部分:一是裁判权,包括实体裁判权和程序上的裁判权: 一是审理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这些权能的特征包括: 权力行使主体的专门性,民事审判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院,即审判权由法院代表国家统 一行使:权力行使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由法院依 法审理裁判的民事纠纷:权力行使内容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体现的是一种区别于其他任何 行业和领域的法律职业化和专门化活动。2 从域外宪法角度看,诉讼活动的过程可以被视为审判机关对公民的积极给付,是一种“司 法救济义务”,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国家提起诉讼,就是请求国家提供及时 和公正的司法程序。53宪法学者将公民享有的这种向国家要求程序性给付的权利统称为“受 益权”。在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的角度,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或“法 定听审请求权”、“接受审判权”。这些概念都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过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陈述意见 和主张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信息获得权、陈述权等。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 规定所谓“裁判请求权”,但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实际上包含了法院应提供审判行为的意思, 此即“司法救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院独立审判 (一)立法及理论依据 保证法院审判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理念的基础。《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 51“无讼”是孔子的社会理想,《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 名“无讼”论。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 至今仍影响着中国的诉讼意识形态。“无讼”固然是社会稳定的象征,但这种状态的背后则是以秩序 的名义侵犯诉权,扼杀权利意识,损害法律权威,忽视程序正义,结果将导致司法缺乏公正,实质正 义也无处可寻。 5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53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56
56 可能取代法院审判的功能。况且,“无讼”观念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最为直接,表现为 司法低程序化,程序设置简略粗糙,得不到严格遵守。51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属于地 方和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2)审判是法院特有的职能,审判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3)法院的管辖作为一国主权在司法 上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非本国人。(4)任何公民都 享有向法院申请对某一具体纠纷作出判决、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5)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 构,法院在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6)法院的司法功能在于主持正义,给公民以权利救济,解决民事纠纷。(7) 法院体制的设置、机构的组建、权限的划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我们可将审判权的权能归纳为两部分:一是裁判权,包括实体裁判权和程序上的裁判权; 一是审理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这些权能的特征包括: 权力行使主体的专门性,民事审判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院,即审判权由法院代表国家统 一行使;权力行使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由法院依 法审理裁判的民事纠纷;权力行使内容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体现的是一种区别于其他任何 行业和领域的法律职业化和专门化活动。52 从域外宪法角度看,诉讼活动的过程可以被视为审判机关对公民的积极给付,是一种“司 法救济义务”,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国家提起诉讼,就是请求国家提供及时 和公正的司法程序。53 宪法学者将公民享有的这种向国家要求程序性给付的权利统称为“受 益权”。在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的角度,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或“法 定听审请求权”、“接受审判权”。这些概念都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过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陈述意见 和主张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信息获得权、陈述权等。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 规定所谓“裁判请求权”,但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实际上包含了法院应提供审判行为的意思, 此即“司法救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院独立审判 (一)立法及理论依据 保证法院审判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理念的基础。《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4 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 51 “无讼”是孔子的社会理想,《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 名“无讼”论。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 至今仍影响着中国的诉讼意识形态。“无讼”固然是社会稳定的象征,但这种状态的背后则是以秩序 的名义侵犯诉权,扼杀权利意识,损害法律权威,忽视程序正义,结果将导致司法缺乏公正,实质正 义也无处可寻。 52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 页。 53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02 页
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 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由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 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 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4在当代,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世界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 式进行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建立在权力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权被认为应独 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外,以确保实现审判的公正。但就组织上的独立性而言,为排除其他 力量的干预,应避免影响法院中立性的各种干预行为。具体到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只依据法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独立审理的权限,法院的判决 是在其所认知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效力(如既判力等), 法院的判断不应受其他意见干涉。 2.独立审判的整体性 在我国,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民事案件,而 不是法院中的合议庭或审判员独立审判。5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 独立审判,我国的司法决策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虽然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是法官署名,但 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是集体讨论决定的,从而排除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尽管如此仍须 注意,审判的独立不仅限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独立,而且还应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 的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指挥方式在审判中须绝对避免。 3.依法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即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得滥用审 判权。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 动中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 物行使衡平权。 4.独立审判要接受监督 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55西方国家的法理认为,从司法的本质来讲,由于诉讼是一个不断变化并要求随时作出判断的过程,审与 判是不能被分开的,在司法领域无法实行集体负责制,因此,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 57
57 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 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由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 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 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54在当代,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世界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 式进行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建立在权力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权被认为应独 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外,以确保实现审判的公正。但就组织上的独立性而言,为排除其他 力量的干预,应避免影响法院中立性的各种干预行为。具体到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只依据法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独立审理的权限,法院的判决 是在其所认知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效力(如既判力等), 法院的判断不应受其他意见干涉。 2.独立审判的整体性 在我国,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民事案件,而 不是法院中的合议庭或审判员独立审判。55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 独立审判,我国的司法决策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虽然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是法官署名, 但 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是集体讨论决定的,从而排除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尽管如此仍须 注意,审判的独立不仅限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独立,而且还应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 的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指挥方式在审判中须绝对避免。 3.依法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即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得滥用审 判权。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 动中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 物行使衡平权。 4.独立审判要接受监督 5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6 页。 55 西方国家的法理认为,从司法的本质来讲,由于诉讼是一个不断变化并要求随时作出判断的过程,审与 判是不能被分开的,在司法领域无法实行集体负责制,因此,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并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督。法院须向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应当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 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进行调查并施以对策。此外,民事诉讼法中虽规 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是否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情形的,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从立法规定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 不能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必须指出,将司法独立作为原则规定于宪法固然重要,但重要的是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辅 助保障。从国际经验看,这些制度包括:严格的法官任用和保障制度、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度、 法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自由心证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等。 程序事项裁决权 裁判权 实体事项裁决权 法院民事审判 诉讼指挥权 调查权 审理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图3-2:法院民事审判权构成 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 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在立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进行平等分配,并对 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平等保障。在国际范围,平等原则也被形象地称为“当事人武器平等原 则”,意思是当事人无论是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或无论其社会身份、地位如何,他们在 诉讼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对弱势当事人则要通过提供诉讼费用等措施达成平衡状态。对法 官而言,则负有通过客观公正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判断当事人双方主张的责任,要无偏 私地运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的义务,以确保当事人地位之平等。6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作 出正确裁判的可能性。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着形式与实体两个意义上的平等。 56姜世明:《民事诉讼法基础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7页。 58
58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并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督。法院须向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应当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 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进行调查并施以对策。此外,民事诉讼法中虽规 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是否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情形的,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从立法规定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 不能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必须指出,将司法独立作为原则规定于宪法固然重要,但重要的是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辅 助保障。从国际经验看,这些制度包括:严格的法官任用和保障制度、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度、 法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自由心证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等。 图 3-2:法院民事审判权构成 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 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在立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进行平等分配,并对 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平等保障。在国际范围,平等原则也被形象地称为“当事人武器平等原 则”,意思是当事人无论是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或无论其社会身份、地位如何,他们在 诉讼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对弱势当事人则要通过提供诉讼费用等措施达成平衡状态。对法 官而言,则负有通过客观公正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判断当事人双方主张的责任,要无偏 私地运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的义务,以确保当事人地位之平等。56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作 出正确裁判的可能性。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着形式与实体两个意义上的平等。 56 姜世明:《民事诉讼法基础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6 年版,第 17 页。 法院民事审判权 审理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事项裁决权 裁判权 诉讼指挥权 调查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一)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形式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 面前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优于或者劣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既是宪法 中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 然要求。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地位 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民 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起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 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实体权利享有者与实体义务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是分开的,实体权利者与义务承担人都需要以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 利益。但由于源自对违法者本能的憎恨,裁判者时常会出于对弱者或权利享有者的同情而更 倾向于保障其诉讼权得以充分行使,相反却容易忽视义务承担者的诉讼权利,这是违反平等 原则的。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完结以前,完全撇开双方是否“有理”,任何一方在裁判 之前所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防止法官陷入先入为主的错误。 3.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 每个人都有特定的社会身份,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应当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对具有 不同社会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4.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依照诉讼国民待遇原则,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诉讼保护都不会超过对本国公民的保护 限度:反之,也不会对外国人在诉讼权利方面加以限制。在我国,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 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 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事人的所属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待遇。 (二)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注重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固然能够体现宪法上的平等精神,但这并非意味着诉讼定能生 产出实质性的平等,毕竞诉讼现实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往往不均衡,而让它们平等起来则必 须借助法院所提供的一些诉讼手段。如果说形式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在法官面 前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那么实质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则是法院应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实 质而相当的行使诉讼上权利的机会,强调诉讼地位上的等值性。对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而 言,该原则要求其通过在诉讼中注重法律解释的适用,以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不平 等,使民事诉讼不仅仅是聪明人和富人的“斗技场”,更是可为社会所有成员输出正义的源 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体现了这样的 精神,该规定实际上要求对于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法外特权:任何人 的权益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任何的非法行为受法律的同样追究。就国内外的立法看,在民事 诉讼中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有以下制度措施作为支撑: 1.当事人真实义务 59
59 (一)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形式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 面前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优于或者劣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既是宪法 中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 然要求。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地位 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民 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起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 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 实体权利享有者与实体义务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是分开的,实体权利者与义务承担人都需要以诉讼权利保护自已的 利益。但由于源自对违法者本能的憎恨,裁判者时常会出于对弱者或权利享有者的同情而更 倾向于保障其诉讼权得以充分行使,相反却容易忽视义务承担者的诉讼权利,这是违反平等 原则的。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完结以前,完全撇开双方是否“有理”,任何一方在裁判 之前所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防止法官陷入先入为主的错误。 3. .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 每个人都有特定的社会身份,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应当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对具有 不同社会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4. 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依照诉讼国民待遇原则,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诉讼保护都不会超过对本国公民的保护 限度;反之,也不会对外国人在诉讼权利方面加以限制。在我国,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 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 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事人的所属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待遇。 (二)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注重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固然能够体现宪法上的平等精神,但这并非意味着诉讼定能生 产出实质性的平等,毕竟诉讼现实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往往不均衡,而让它们平等起来则必 须借助法院所提供的一些诉讼手段。如果说形式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在法官面 前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那么实质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则是法院应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实 质而相当的行使诉讼上权利的机会,强调诉讼地位上的等值性。对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而 言,该原则要求其通过在诉讼中注重法律解释的适用,以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不平 等,使民事诉讼不仅仅是聪明人和富人的“斗技场”,更是可为社会所有成员输出正义的源 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体现了这样的 精神,该规定实际上要求对于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法外特权;任何人 的权益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任何的非法行为受法律的同样追究。就国内外的立法看,在民事 诉讼中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有以下制度措施作为支撑: 1. 当事人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旨在促进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措施,指当事人在诉 讼上不能为加重对方负担而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 知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争执。7它既包括当 事人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也包括当事人要全面、完整地陈述事实。毕竞民事诉讼不是一个 给当事人昧着自己的良心有意地作虚伪陈述的机会,为了促使诉讼能够按照立法的本旨进行, 也为了避免造成诉讼违反“实体正义”,就有必要规定当事人诉讼的真实义务,即当事人所 作虚假陈述对法官不产生约束的效力。 2.法官的阐明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非总是平衡的,很多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的性质、效 力往往知之不多,或者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自相矛盾,无从取舍其效力。这样,在听取 当事人辩论时,法院就要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 完全和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这便是法院阐明的必要性。 所谓阐明权,也称为释明权,指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 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澄清或说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 阐明的情形包括:澄清不明确的阐明、消除不妥当的阐明、补充诉讼材料的阐明、新提 出诉讼材料的阐明以及举证方面的阐明。阐明权是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特别是法院和当 事人之间沟通的有效方式,从而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是,法官阐明权的运用有 助于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使其避免其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促使诉 讼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促进诉讼的突袭,促进集中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3.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需要考虑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立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应当考虑诸如证据距离、举证的难易程度、经验法则的适用等,来保证当事人诉讼的平等性。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分配证明责任。此 外,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行为,如故意毁损证据等行为,从 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对所需证明的事实作出不利于妨害行为实施一方当 事人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一项措施。58 4.心证公开制度 所谓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在诉讼中向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公开或表明,使当事人知悉和理解。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是一种充实程序保障的 手段,当事人被赋予更充分的辩论、提出证据的机会,有助于通过诉讼发现客观真实,从而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其意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可以通过心证公开向当事人指明 或确认审判的对象,使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目标更加明确,防止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 与当事人之间造成诉讼上的突袭:二是法官可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表明自己的心证,并 对其进行提示,甚至表明自己法律上的见解,使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更加集中,便于当事 人围绕其展开攻防。 (三)程序平等权 5”[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58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60
60 所谓真实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旨在促进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措施,指当事人在诉 讼上不能为加重对方负担而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 知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争执。57 它既包括当 事人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也包括当事人要全面、完整地陈述事实。毕竟民事诉讼不是一个 给当事人昧着自己的良心有意地作虚伪陈述的机会,为了促使诉讼能够按照立法的本旨进行, 也为了避免造成诉讼违反“实体正义”,就有必要规定当事人诉讼的真实义务,即当事人所 作虚假陈述对法官不产生约束的效力。 2.法官的阐明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非总是平衡的,很多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的性质、效 力往往知之不多,或者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自相矛盾,无从取舍其效力。这样,在听取 当事人辩论时,法院就要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 完全和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这便是法院阐明的必要性。 所谓阐明权,也称为释明权,指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 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澄清或说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 阐明的情形包括:澄清不明确的阐明、消除不妥当的阐明、补充诉讼材料的阐明、新提 出诉讼材料的阐明以及举证方面的阐明。阐明权是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特别是法院和当 事人之间沟通的有效方式,从而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是,法官阐明权的运用有 助于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使其避免其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促使诉 讼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促进诉讼的突袭,促进集中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3.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需要考虑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立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应当考虑诸如证据距离、举证的难易程度、经验法则的适用等,来保证当事人诉讼的平等性。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分配证明责任。此 外,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行为,如故意毁损证据等行为,从 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对所需证明的事实作出不利于妨害行为实施一方当 事人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一项措施。58 4. 心证公开制度 所谓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在诉讼中向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公开或表明,使当事人知悉和理解。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是一种充实程序保障的 手段,当事人被赋予更充分的辩论、提出证据的机会,有助于通过诉讼发现客观真实,从而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其意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可以通过心证公开向当事人指明 或确认审判的对象,使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目标更加明确,防止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 与当事人之间造成诉讼上的突袭;二是法官可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表明自己的心证,并 对其进行提示,甚至表明自己法律上的见解,使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更加集中,便于当事 人围绕其展开攻防。 (三)程序平等权 57 [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2 页。 58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