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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课程讲义)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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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把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上诉的合法要件与效力,明确上诉案件的庭审范围,理解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形成对第二审程序的贯通理解。重点在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上诉的效力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难点在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中的反诉和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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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上诉的合法要件与效力,明确上诉 案件的庭审范围,理解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形成对第二审程序的贯通理 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上诉的效力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难点在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中的反诉和第二审裁 判的法律效力。 教学要点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上诉反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上诉的合法要件与效力,明确上诉 案件的庭审范围,理解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形成对第二审程序的贯通理 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上诉的效力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难点在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中的反诉和第二审裁 判的法律效力。 教学要点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 上诉 反诉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 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对第 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和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民事权 益的诉讼行为,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起诉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起诉权,一审的原告以对方 当事人为被告,要求一审法院解决与对方的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上诉则是基 于法律所赋予的上诉权,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以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第一审尚未生 效的判决、裁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从当事人来说,上诉实际上是在诉讼法律关系存续中继续声明不服,进一步维护自己权 益的方法,具有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性质:从法院来说,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 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但实质上,第二审对第一审是同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进行和发 展,只是将案件的整个审判程序划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已。 第二审程序是一种通常的诉讼程序。对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一审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前 均可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请求,这与作为例外程序的再审程序有所不同, 因为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动的纠错程序。而且,上诉是向上级法院 提起的不服申请,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各种异议,因为后者是针对同一审级内所作裁判提起的 不服申请。同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不属于上诉。 作为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 现在: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 法院审理的程序。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3.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而外,还包括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必须开庭: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审理的 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一般为3个月。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0日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 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对第 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和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民事权 益的诉讼行为,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起诉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起诉权,一审的原告以对方 当事人为被告,要求一审法院解决与对方的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上诉则是基 于法律所赋予的上诉权,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以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第一审尚未生 效的判决、裁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从当事人来说,上诉实际上是在诉讼法律关系存续中继续声明不服,进一步维护自己权 益的方法,具有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性质;从法院来说,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 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但实质上,第二审对第一审是同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进行和发 展,只是将案件的整个审判程序划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已。 第二审程序是一种通常的诉讼程序。对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一审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前 均可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请求,这与作为例外程序的再审程序有所不同, 因为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动的纠错程序。而且,上诉是向上级法院 提起的不服申请,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各种异议,因为后者是针对同一审级内所作裁判提起的 不服申请。同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不属于上诉。 作为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 现在: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 法院审理的程序。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3.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而外,还包括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必须开庭;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审理的 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 6 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一般为 3 个月。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 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0 日

(三)上诉权 所谓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 讼权利,有以下特点: 1.上诉权是程序启动权 司法裁判活动在启动方面具有被动性。上诉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 选择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提交上诉状的方式表明不服审理法院的判决,从而启动 上诉审程序。非经当事人主动提起,法院不得启动上诉程序。上诉权作为程序启动权对法官 权力的这种限制体现了司法具有被动性这一特征。强调上诉权的程序启动权性质有利于保证 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立性,使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正当性基 础。 2.上诉权是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 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3.上诉权是诉讼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主义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谋求解决争议和处分诉讼权利。上诉权 作为诉讼处分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单方或者合意放弃上诉权:另一 方面,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制约了上诉审法院 的自由裁量空间。 4.上诉权是裁判变更请求权 上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裁判请求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诉诸法院的权利。 即任何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争议时,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 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上诉权就是 第二个方面的权利的体现。279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机能,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而认定事实错误或 适用法律不正当,均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获得妥当的解决或使正当的权利获得保障。审 判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足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 非神仙,偶尔的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上诉制度的直接目的即是在于纠错,此外还要间接地实 现审判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等一系列的目的。总之,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承担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再次救济的机会 279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444页

(三)上诉权 所谓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 讼权利,有以下特点: 1. 上诉权是程序启动权 司法裁判活动在启动方面具有被动性。上诉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 选择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提交上诉状的方式表明不服审理法院的判决,从而启动 上诉审程序。非经当事人主动提起,法院不得启动上诉程序。上诉权作为程序启动权对法官 权力的这种限制体现了司法具有被动性这一特征。强调上诉权的程序启动权性质有利于保证 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立性,使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正当性基 础。 2. 上诉权是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 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3. 上诉权是诉讼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主义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谋求解决争议和处分诉讼权利。上诉权 作为诉讼处分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单方或者合意放弃上诉权;另一 方面,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制约了上诉审法院 的自由裁量空间。 4. 上诉权是裁判变更请求权 上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裁判请求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诉诸法院的权利。 即任何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争议时,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 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上诉权就是 第二个方面的权利的体现。279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机能,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而认定事实错误或 适用法律不正当,均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获得妥当的解决或使正当的权利获得保障。审 判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足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 非神仙,偶尔的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上诉制度的直接目的即是在于纠错,此外还要间接地实 现审判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等一系列的目的。总之,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承担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再次救济的机会                                                               279 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41‐444 页

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己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0[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5页。 281[旧]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22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74页

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 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 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8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已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80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15 页。 281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2 页。 282 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000 年版,第 474 页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体制下,容易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因为缺乏诉讼技能的 当事人可能不知晓如何主张权利,以及第一审程序的瑕疵所在。 (三)续审制 所谓续审制,也称为继续审理制,是指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审理辩论终结时的诉讼 状态为前提,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言词辩论的继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仍 然有效,并可以在第二审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符合自由顺序主义的精神,对 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无时间顺序上的要求,有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缺点则是 有让当事人轻视第一审而重视第二审的导向,从而会加重第二审法院的负担。 (四)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前提,是第一审言词辩论的继续,当 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的诉讼资料,对于第二审程序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第二 审程序中虽然也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但要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自由提出。这种审理形态 的优点是保障了第二审程序的事实审功能,同时,法院也可以一定的条件为依据限制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中滥用提出请求和证据的权利,以避免诉讼迟延,可以实现促进诉讼的目的。缺 点则是可能加重一审程序的审理负担,当事人为防止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在将来 的二审程序时中发生失权效果,有时反而会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所有的请求及诉讼资料,要求 法院审理,这样反而会造成一审的诉讼迟延和程序浪费。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受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和客观真实诉讼目的的支配和影响,在相当长 的时期里曾采纳复审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都认可 了复审制的审理形态。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不限制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中确定的举证时限、当事人 证据失权和诉讼请求失权制度为标志,在二审的审理形态上我国开始转向严格的续审制。《民 事证据规定》中界定了“新的证据”的含义,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见,我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要受到 限制,不实行自由顺序主义,因而现行的第二审程序的形态实际上采取的是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一、上诉的合法要件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诉是上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法定的上诉条件 包括以下四个: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体制下,容易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因为缺乏诉讼技能的 当事人可能不知晓如何主张权利,以及第一审程序的瑕疵所在。 (三)续审制 所谓续审制,也称为继续审理制,是指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审理辩论终结时的诉讼 状态为前提,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言词辩论的继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仍 然有效,并可以在第二审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符合自由顺序主义的精神,对 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无时间顺序上的要求,有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缺点则是 有让当事人轻视第一审而重视第二审的导向,从而会加重第二审法院的负担。 (四)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前提,是第一审言词辩论的继续,当 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的诉讼资料,对于第二审程序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第二 审程序中虽然也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但要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自由提出。这种审理形态 的优点是保障了第二审程序的事实审功能,同时,法院也可以一定的条件为依据限制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中滥用提出请求和证据的权利,以避免诉讼迟延,可以实现促进诉讼的目的。缺 点则是可能加重一审程序的审理负担,当事人为防止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在将来 的二审程序时中发生失权效果,有时反而会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所有的请求及诉讼资料,要求 法院审理,这样反而会造成一审的诉讼迟延和程序浪费。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受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和客观真实诉讼目的的支配和影响,在相当长 的时期里曾采纳复审制,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 1991 年《民事诉讼法》都认可 了复审制的审理形态。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不限制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以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中确定的举证时限、当事人 证据失权和诉讼请求失权制度为标志,在二审的审理形态上我国开始转向严格的续审制。《民 事证据规定》中界定了“新的证据”的含义,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见,我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要受到 限制,不实行自由顺序主义,因而现行的第二审程序的形态实际上采取的是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一、上诉的合法要件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诉是上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法定的上诉条件 包括以下四个: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

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 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以上法 院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第4至11项的裁定, 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 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的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或者经过办理承担诉讼手续的诉讼承担人。当事人 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 别授权,否则不能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他应当是第一审程序 中的当事人。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是与上诉人存在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 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 起上诉,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在当事人一方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应当在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后,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 但所有当事人均有权各自提起上诉。《民诉法意见》第177条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某些 特殊情况,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而其他人不上诉时,如何确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 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 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 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可将合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无须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于诉讼地位,仍依原诉讼地位列明。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 的期限内进行。这个期限,就叫上诉期限。逾期不提出上诉,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民 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 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在双方各自的 上诉期限,届满而未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对 其提起上诉

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 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以上法 院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规定的第 4 至 11 项的裁定, 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 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的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或者经过办理承担诉讼手续的诉讼承担人。当事人 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 别授权,否则不能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他应当是第一审程序 中的当事人。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是与上诉人存在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 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 起上诉,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在当事人一方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应当在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后,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 但所有当事人均有权各自提起上诉。《民诉法意见》第 177 条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某些 特殊情况,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而其他人不上诉时,如何确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l)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 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 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 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可将合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无须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于诉讼地位,仍依原诉讼地位列明。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 的期限内进行。这个期限,就叫上诉期限。逾期不提出上诉,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民 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 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在双方各自的 上诉期限,届满而未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对 其提起上诉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上诉期限,应以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判决、裁定的人收受时间 为准,计算上诉期限,最后收受人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通的共 同诉讼中的上诉期限,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时间为准,上诉期限分别计算。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的意思表示。是请求第二审法院变更第一审裁判 的书面形式。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类似于起诉状,但又与起诉状不同。起诉状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 生争议,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上诉状则是要求上一级法院通过 审理,撤销、变更不利于自己的原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 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其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则要进一步说明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者错误,列出事实和理由,并可提出自己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提 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总之,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向法院提出上诉状,当事人口头提出上诉的,不能视为 上诉。上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上 诉要有上诉状,而且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以便上诉审法院进行审查。同时,上诉还要经 过一定的程序。这些诉讼行为都不是单凭上诉人的口头表示所能完成的。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78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 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 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上诉期满不递交上诉状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 效力。 上诉状的内容与起诉状基本相同,但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而为,故此上诉状应着 墨于一审判决。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如有欠缺,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 逾期不补正的,应驳回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还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缴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上诉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且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使原审法院审查上诉状 的内容是否有需要补正的地方,如有需要补正的事项,可通知上诉人及时纠正,同时这样 也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5日内 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通常是由于对原审法院心存 疑虑或有其他原因,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法律允许其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 起上诉。但是,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之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以便于原审法院对上 诉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有关上诉的手续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上诉期限,应以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判决、裁定的人收受时间 为准,计算上诉期限,最后收受人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通的共 同诉讼中的上诉期限,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时间为准,上诉期限分别计算。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的意思表示。是请求第二审法院变更第一审裁判 的书面形式。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类似于起诉状,但又与起诉状不同。起诉状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 生争议,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上诉状则是要求上一级法院通过 审理,撤销、变更不利于自己的原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 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其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则要进一步说明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者错误,列出事实和理由,并可提出自己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提 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总之,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向法院提出上诉状,当事人口头提出上诉的,不能视为 上诉。上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上 诉要有上诉状,而且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以便上诉审法院进行审查。同时,上诉还要经 过一定的程序。这些诉讼行为都不是单凭上诉人的口头表示所能完成的。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178 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 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 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上诉期满不递交上诉状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 效力。 上诉状的内容与起诉状基本相同,但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而为,故此上诉状应着 墨于一审判决。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如有欠缺,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 逾期不补正的,应驳回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还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缴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上诉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9 条的规定,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且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使原审法院审查上诉状 的内容是否有需要补正的地方,如有需要补正的事项,可通知上诉人及时纠正,同时这样 也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 5 日内 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通常是由于对原审法院心存 疑虑或有其他原因,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法律允许其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 起上诉。但是,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之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以便于原审法院对上 诉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有关上诉的手续

二、上诉的效力与受理 (一)上诉的效力 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上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合法的上诉还会发生以下具体效 力:(1)阻断一审裁判生效。上诉具有阻断一审裁判生效的效力。(2)移审效力。案件因 上诉而系属于上诉法院和第二审程序。因上诉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除因撤回上诉、调 解等特殊情形外,上诉审法院只有作出裁判才发生消灭诉讼法律关系的效果。(3)“上诉 不可分”效力。所谓“上诉不可分”,是指虽然上诉人针对原判决的一部分提起上诉,则 原则上判决的未上诉部分也会一并移审到上诉法院,并因此阻断效力,也就是说原审裁判 确定的事项都不生效。例如,离婚诉讼当事人上诉仅针对财产分割提起了上诉,而对解除 婚姻关系没有提起上诉,按照“上诉不可分”原则,一审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事项的判 决的效力因上诉而被阻断。再如,针对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一部分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其 效力及于全部共同诉讼人。 (二)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指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 提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 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又使人民法院不致因被上诉人不行使答辩权利而 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 院。第二审法院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案件就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 行为。 (一)撤回上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 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撤回上诉的要件,但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撤回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向审理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提 出:(2)应由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3)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4)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在二审宣判前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还要考虑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撤回上诉一定要征求被上诉人的同意, 但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会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 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因为第二审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它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制作裁定书,当事人等就可能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执行程序也无法开始。至于不准撤诉的裁定,因

二、上诉的效力与受理 (一)上诉的效力 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上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合法的上诉还会发生以下具体效 力:(1)阻断一审裁判生效。上诉具有阻断一审裁判生效的效力。(2)移审效力。案件因 上诉而系属于上诉法院和第二审程序。因上诉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除因撤回上诉、调 解等特殊情形外,上诉审法院只有作出裁判才发生消灭诉讼法律关系的效果。(3)“上诉 不可分”效力。所谓“上诉不可分”,是指虽然上诉人针对原判决的一部分提起上诉,则 原则上判决的未上诉部分也会一并移审到上诉法院,并因此阻断效力,也就是说原审裁判 确定的事项都不生效。例如,离婚诉讼当事人上诉仅针对财产分割提起了上诉,而对解除 婚姻关系没有提起上诉,按照“上诉不可分”原则,一审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事项的判 决的效力因上诉而被阻断。再如,针对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一部分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其 效力及于全部共同诉讼人。 (二)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指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 提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 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又使人民法院不致因被上诉人不行使答辩权利而 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 院。第二审法院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案件就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 行为。 (一)撤回上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 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撤回上诉的要件,但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撤回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向审理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提 出;(2)应由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3)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4)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在二审宣判前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还要考虑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撤回上诉一定要征求被上诉人的同意, 但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会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 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因为第二审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它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制作裁定书,当事人等就可能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执行程序也无法开始。至于不准撤诉的裁定,因

为只涉及程序问题,诉讼程序仍将继续进行,所以可采取口头形式裁定驳回上诉人的撤诉 申请,但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 (二)撤回上诉的效力 1.经法院准许的撤诉发生结束二审程序的效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是一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诉讼行为,但这一诉讼行为是否能够引起结 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则要由法院裁定。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当事人 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法 院就要进行干预。第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若符合我国处分 原则的精神,可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否则不准撤诉,上诉审程序继续进行。 2.上诉人丧失上诉权,不得再就上诉案件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就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即使撤回 上诉时,法定上诉期尚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这与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第一,上诉人撤回上诉,就表明放弃 了上诉权利,第二审法院既然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第二审程序便随之结束,第一审 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当执行。第二,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 进行,超过上诉期间,第一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许上诉人撤诉后再上诉, 就等于否定了《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间的规定,这是不能允许的。 四、上诉中的反诉 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即案件获得两审终审保障的角度看,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 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对方当事人同意除外。但在个别情形下,虽然没有对方当事 人的同意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例如: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争执, 而当事又提起的确认该法律关系的请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将此种情况视为“中间确认之 诉”,可由被上诉人提起。 《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民 事诉讼第二审属于“严格的续审制”,应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新请求, 包括提起反诉。另外,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 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 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表明,我国民 事二审程序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只不过法院出于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考虑,首先要尊 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要发回重审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原第一审程序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彼此的诉讼信息不对 称状态,已经因得到适当的交流(比如前审的审前准备、言词辩论)而有所缓和甚至消除, 但是上诉审在功能上除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负担监督检查下级法

为只涉及程序问题,诉讼程序仍将继续进行,所以可采取口头形式裁定驳回上诉人的撤诉 申请,但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 (二)撤回上诉的效力 1.经法院准许的撤诉发生结束二审程序的效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是一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诉讼行为,但这一诉讼行为是否能够引起结 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则要由法院裁定。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当事人 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法 院就要进行干预。第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若符合我国处分 原则的精神,可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否则不准撤诉,上诉审程序继续进行。 2.上诉人丧失上诉权,不得再就上诉案件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就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即使撤回 上诉时,法定上诉期尚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这与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第一,上诉人撤回上诉,就表明放弃 了上诉权利,第二审法院既然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第二审程序便随之结束,第一审 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当执行。第二,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 进行,超过上诉期间,第一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许上诉人撤诉后再上诉, 就等于否定了《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间的规定,这是不能允许的。 四、上诉中的反诉 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即案件获得两审终审保障的角度看,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 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对方当事人同意除外。但在个别情形下,虽然没有对方当事 人的同意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例如: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争执, 而当事又提起的确认该法律关系的请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将此种情况视为“中间确认之 诉”,可由被上诉人提起。 《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民 事诉讼第二审属于“严格的续审制”,应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新请求, 包括提起反诉。另外,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184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 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 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表明,我国民 事二审程序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只不过法院出于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考虑,首先要尊 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要发回重审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原第一审程序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彼此的诉讼信息不对 称状态,已经因得到适当的交流(比如前审的审前准备、言词辩论)而有所缓和甚至消除, 但是上诉审在功能上除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负担监督检查下级法

院的任务,并且上诉本身的准入条件(比如提出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也会产生 新的信息不对称,这就有必要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和解释,从而促进上诉审法 院新的审判任务的完成。2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第一审法院报送的 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这是第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也就是说,上诉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 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上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上诉案件不仅表明 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争议,而且表明上诉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又要检查和监 督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因而在审判组织的形式上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1.审阅案卷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合议庭应 当首先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了法定的 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 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2.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 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对证据,必要时收集和调查新的证据材料。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通观各国立法通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一种当事人意志与国家干预力折衷平衡的产 物,它一方面要体现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另一方面,对于 某些特殊类型的上诉案件,其审理范围也要体现国家干预的权力扩张。284关于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二审法院既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适用 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第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内,即 要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 上不予审理。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上诉案件,不 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的规定相比,更加符合处分原则,更加科学和合理。 283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28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院的任务,并且上诉本身的准入条件(比如提出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也会产生 新的信息不对称,这就有必要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和解释,从而促进上诉审法 院新的审判任务的完成。28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第一审法院报送的 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这是第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也就是说,上诉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 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上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上诉案件不仅表明 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争议,而且表明上诉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又要检查和监 督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因而在审判组织的形式上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1.审阅案卷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合议庭应 当首先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了法定的 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 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2.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 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对证据,必要时收集和调查新的证据材料。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通观各国立法通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一种当事人意志与国家干预力折衷平衡的产 物,它一方面要体现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另一方面,对于 某些特殊类型的上诉案件,其审理范围也要体现国家干预的权力扩张。284关于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 151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第二审法院既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适用 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内,即 要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 上不予审理。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上诉案件,不 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的规定相比,更加符合处分原则,更加科学和合理。                                                               283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1 页。 284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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