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一节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0 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有自 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首先适用特别 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 诉讼法其他各章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特别程序 n 一、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q 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有自 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q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首先适用特别 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 诉讼法其他各章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优先适用 只确认某种 法律事实或某种 特别程序 权利的实际状况
第一节 特别程序 n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优先适用 特别程序 只确认某种 法律事实或某种 权利的实际状况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口 (二)没有原告被告 (三)实行一审终审 (四)审判组织特别 0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七)免交诉讼费用
n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q (一)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q (二)没有原告被告 q (三)实行一审终审 q (四)审判组织特别 q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q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q (七)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非讼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区别 传统观点 目的说:“私法秩序形成说”与“预防说” 对象说:以没有发生争执的权利保全为对象 手段说:法院就此做出的判决无需强制执行 实定法说:立法上确定依非讼程序解决 民事行政说:法院代表国家积极介入公民之间的生活关 系
第二节 非讼程序的基础理论 n 一、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区别 q 传统观点 n 目的说: “私法秩序形成说”与“预防说” n 对象说:以没有发生争执的权利保全为对象 n 手段说:法院就此做出的判决无需强制执行 n 实定法说:立法上确定依非讼程序解决 n 民事行政说:法院代表国家积极介入公民之间的生 活关 系
新观点:民事案件类型的多元化 权利义务确定 合目的性、妥 追求型 古典非讼事件 当性裁判追求 型 集团处理 简速裁判强烈 讼争对立性阶 追求型 追求型 段化呈现型
q 新观点:民事案件类型的多元化 权利义务确定 追求型 古典非讼事件 合目的性、妥 当性裁判追求 型 集团处理 追求型 简速裁判强烈 追求型 讼争对立性阶 段化呈现型
民事案件的类型理论 纯粹的民事 ·确定权利义务,如所有权确权 诉讼案件 纯粹的民事 ● 目的不在于确定私权,具有浓厚 的公益性。如监护案件、登记事 非讼案件 件。 支付令 交错适用类型 分割共有物:对权利无争议,仅 要求分割
民事案件的类型理论 • 确定权利义务,如所有权确权 纯粹的民事 诉讼案件 • 目的不在于确定私权,具有浓厚 的公益性。如监护案件、登记事 件。 纯粹的民事 非讼案件 • 支付令 • 分割共有物:对权利无争议,仅 要求分割 交错适用类型
·二、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 处分权主义 ■辩论主义 ■公开主义 ■言词主义直接主义 当事人进行主义 ■证明标准(自由的证明) 当事人对立主义 ■裁判的形式与效力不同
n 二、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n 处分权主义 n 辩论主义 n 公开主义 n 言词主义直接主义 n 当事人进行主义 n 证明标准(自由的证明) n 当事人对立主义 n 裁判的形式与效力不同
诉讼法理 非讼法理 (追求慎重而正确的裁判) (追求迅速而经济的裁判) 处分权主义: 诉讼的开始、审理对象 职权调查主义: 法院依职权开始程序、 范围、诉讼的终结由当事人决定 审理对象范围、诉讼终结由法院决定 处分权主义精致化 辩论主义:当事人提出事实、自认与法 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提出事实、自认 院调查证据约束法院 与证据调查不约束法院 协同主义 当事人进行主义: 诉讼的进行、中 职权进行主义: 诉讼的进行、中止由法 止由当事人决定 院决定 言词审理主义 书面审理主义
诉讼法理 (追求慎重而正确的裁判) 非讼法理 (追求迅速而经济的裁判) 处分权主义:诉讼的开始、审理对象 范围、诉讼的终结由当事人决定 职权调查主义:法院依职权开始程序、 审理对象范围、诉讼终结由法院决定 辩论主义:当事人提出事实、自认与法 院调查证据约束法院 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提出事实、自认 与证据调查不约束法院 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的进行、中 止由当事人决定 职权进行主义:诉讼的进行、中止由法 院决定 言词审理主义 书面审理主义 处分权主义精致化 协同主义
·三、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 口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必要性 ■诉讼案件非讼化 ■非讼案件诉讼化 口交错适用的体现 法律规范的准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程序保障 ·第三程序或者中间程序理论的提出 承认或者创设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 的“第三程序”或者“中间程序
n 三、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 q 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必要性 n 诉讼案件非讼化 n 非讼案件诉讼化 q 交错适用的体现 n 法律规范的准用: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n 程序保障 n 第三程序或者中间程序理论的提出 n 承认或者创设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 的“第三程序”或者“中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