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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其 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2、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 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其 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现 在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是会议讨论 决定为必要要件。 (2)在行政首长签署上可以由副职签署。 (3)在公开发布的形式上较为灵活。⚫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其 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 (2)经行政首长签署。 ⚫ (3)公开发布。 ⚫ 2、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 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其 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现 在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 ⚫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是会议讨论 决定为必要要件。 ⚫ (2)在行政首长签署上可以由副职签署。 ⚫ (3)在公开发布的形式上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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