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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如不能办到,用财产作担保:剩余货款国庆节还50%,余款春节前还清。 对7万元违约金双方在商谈中。永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北京方正公司授权代 表邓瑞雪,见证人王建春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但永超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 的义务和2009年6月24日的还款计划。后,北京方正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一)2005年3月24日,孙超、朱敏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 协议载明:双方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一致要求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一子,归女方 抚养;2、财产处理无:3、债权债务无。因离婚证遗失,孙超向宿州市埇桥区民 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2008年8月7日,该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发条件,准 予补发。(二)永超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淮河 路146号。经营范围为校园网络、闭路电视系统、化工(不含危险品)、玻璃、文 化用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电脑购销及维修、培训。法定代表人为孙超。股东 为孙超、朱敏。注册资本50万元,朱敏认缴15万元,孙超认缴35万元。至2009 年12月10日,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变更。(三)拂晓公司成立于2009 年3月3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武夷商城B3区0205室,经营范围为网络工 程服务、电子产品、监控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纺织品、日用百货购销、 计算机软硬件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法定代表人为朱敏。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 东昌宇认缴5万元,股东朱敏认缴4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四)朱敏于2008年 购买了座落于安徽省宿州市准河东路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面积256.52平方米的 房屋,2008年1月29办理了房产证。朱敏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3月9日办 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皖L68156)。 北京方正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士条 的规定,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应当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 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本金76875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孙超、朱敏辩称: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已经 通过诉讼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一案不得两诉的规定,应驳回北京方正公 司的起诉:朱敏自2005年与孙超离婚后,即脱离永超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不再是该公司股东:朱敏与北京方正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永超公司欠款是事实,万元,如不能办到,用财产作担保;剩余货款国庆节还50%,余款春节前还清。 对7万元违约金双方在商谈中。永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北京方正公司授权代 表邓瑞雪,见证人王建春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但永超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 的义务和2009年6月24日的还款计划。后,北京方正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一)2005年3月24日,孙超、朱敏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 协议载明:双方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一致要求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一子,归女方 抚养;2、财产处理无;3、债权债务无。因离婚证遗失,孙超向宿州市埇桥区民 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2008年8月7日,该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发条件,准 予补发。(二)永超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淮河 路146号。经营范围为校园网络、闭路电视系统、化工(不含危险品)、玻璃、文 化用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电脑购销及维修、培训。法定代表人为孙超。股东 为孙超、朱敏。注册资本50万元,朱敏认缴15万元,孙超认缴35万元。至2009 年12月10日,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变更。(三)拂晓公司成立于2009 年3月3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武夷商城 B3区0205室,经营范围为网络工 程服务、电子产品、监控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纺织品、日用百货购销、 计算机软硬件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法定代表人为朱敏。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 东昌宇认缴5万元,股东朱敏认缴4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四)朱敏于2008年 购买了座落于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面积256.52平方米的 房屋,2008年1月29办理了房产证。朱敏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3月9日办 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皖 L68156)。 北京方正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应当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 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本金76875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孙超、朱敏辩称: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已经 通过诉讼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一案不得两诉的规定,应驳回北京方正公 司的起诉;朱敏自2005年与孙超离婚后,即脱离永超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不再是该公司股东;朱敏与北京方正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永超公司欠款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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