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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4日,北京方正公司(供方)与永超公司(需方)签订 一份《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笔记本电脑325台,单价每台510 0元,总价款1657500元。交货详细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烩水路35号安徽省宿城第 一中学院内,运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指定收货人为赵辉。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1 0日。需方承诺预付10%(165750元)下单,余款90%(1491750元),货发之日起30 日付清。货物的所有权在需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前仍属于供方。双方还就验收、保 修、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中载明永超公司的地址为宿州市武 夷商业城B3区203室。合同签订后,北京方正公司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 2008年7月12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2008年9月3 日、11月19日,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通过银行转帐,分别支付永超公司120万元、 522825元(汇至永超公司的银行帐户),保证金90675元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未付。 2008年9月25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称:至200 8年8月5日,应付货款1091750元,由于用户方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导致该公司 未能如期付清货款,承诺2008年10月15日前还款60万元,2008年11月15日前还清。 2008年11月6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受北京方正公司委托,向永超公司 送达了《律师函》,要求永超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北京方正 公司余款1091750元。2008年12月22日,永超公司又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 称:尚欠货款811750元,由于用户未付清货款,导致该公司未能如期付清货款, 并承诺2008年12月24日前付12万元,2009年元月15日前付清。 2009年1月3日,因上述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北京方正公司以永超公司、宿州 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7日,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以(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内容为:1、永超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北京方 正公司货款691750元、违约金2万元,如未按期足额付款,除支付上述款项外, 再支付违约金57000元。宿州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案件受理费7661元,由永超公司负担,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协议签订之日,永 超公司即支付北京方正公司诉讼费7661元。2009年6月24日,永超公司、北京方 正公司达成一份《还款计划》,载明:永超公司承诺2009年6月24日先付现金20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4日,北京方正公司(供方)与永超公司(需方)签订 一份《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笔记本电脑325台,单价每台510 0元,总价款1657500元。交货详细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烩水路35号安徽省宿城第 一中学院内,运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指定收货人为赵辉。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1 0日。需方承诺预付10%(165750元)下单,余款90% (1491750元),货发之日起30 日付清。货物的所有权在需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前仍属于供方。双方还就验收、保 修、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中载明永超公司的地址为宿州市武 夷商业城 B3区203室。合同签订后,北京方正公司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 2008年7月12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2008年9月3 日、11月19日,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通过银行转帐,分别支付永超公司120万元、 522825元(汇至永超公司的银行帐户),保证金90675元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未付。 2008年9月25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称:至200 8年8月5日,应付货款1091750元,由于用户方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导致该公司 未能如期付清货款,承诺2008年10月15日前还款60万元,2008年11月15日前还清。 2008年11月6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受北京方正公司委托,向永超公司 送达了《律师函》,要求永超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北京方正 公司余款1091750元。2008年12月22日,永超公司又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 称:尚欠货款811750元,由于用户未付清货款,导致该公司未能如期付清货款, 并承诺2008年12月24日前付12万元,2009年元月15日前付清。 2009年1月3日,因上述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北京方正公司以永超公司、宿州 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7日,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以(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内容为:1、永超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北京方 正公司货款691750元、违约金2万元,如未按期足额付款,除支付上述款项外, 再支付违约金57000元。宿州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案件受理费7661元,由永超公司负担,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协议签订之日,永 超公司即支付北京方正公司诉讼费7661元。2009年6月24日,永超公司、北京方 正公司达成一份《还款计划》,载明:永超公司承诺2009年6月24日先付现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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