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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道德实在的两种特征 道德事实的独特特征是什么? 所有的道德都表现为一整套的行为规则系统。但是,所有的技术也同样受制于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了行为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那么道德法则与其他技术性的法规的区别又在 哪里? (1)我们将指出,道德规则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权威,它们据以而得到遵守完全出自规 则的要求。作为一种十足经验分析的结果,我们将重申责任的观点,并且还是对它作出与康 德的定义极其相似的定义。义务是道德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 (2)但与康德相反,我们将指出责任的观点并没有穷尽道德这一概念,我们不可能执行 一种行动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丝毫不考虑行动的内容。要使我们成为某一行动的 施行者,这一行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引发我们的感性,并且以某种方式向我们表现为值得向 往的( desirable)。义务或责任仅仅表现了从道德中抽象出的一个方面。某种程度的想望 ( desirability)便是重要性不亚于前者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对道德的想望中我们能找到关于责任之性质的某种发现。行为的内容吸引我们是事 实,即便如此,责任的性质在于若离开了努力和自制便无法实现的。我们借以作出一项道德 行为的热情,甚至是狂热,使我们超越自身及达于我们天性之上。而这一结果的获得并非没 有伴随着困难和内心的冲突。正是这种独特的( suI generis)想望通常被称为善利。 想望和义务是道德的两大特征,不必否定道德还有其他的特征,强调这一点是有益的。 我们的主要意图在于指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虽然它们可能以不同的比例加 以结合。 道德实在表现为两个必须加以明确区分的方面:客观的方面和主观的方面。 每个民族的一定历史时期都有一种道德。法律和舆论就是以这种支配性道德的名义给 出评判的。对于一个给定的群体存在一种明确定义的道德。因此,这些事实支持我设想存在 种为隶属于某一集体所有个体所共有的普遍道德。 除开这种道德,还有其他多种不确定的道德。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都以自己的方式表 述集体道德,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和理解它。没有人能与他的时代的道德完全合拍,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种良知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道德的。在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或遗 传因素的影响下,每一心灵对道德规则的领悟都不尽相同。某人可能对市民道德规则有敏锐 感觉,却弱于感受家庭道德,或者正好相反。另一个很少慈善义务心的人可能对契约和公正 深怀敬重之心。不同的人对道德最主要的那些方面抱以不同的观点 我并不准备对这两类道德实在都进行讨论,只想处理其中的第一种。我将论述的是客 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据以评价行为的共同和非个人的标准。个体道德良知的多样性表明, 要通过它们去达到对道德自身的理解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探讨决定这些个体道德变异的 各种条件会是一项有趣的心理学研究,但对于我们现在的特定目的却无多大助益。 正如我不关心具体个人看待道德的方式一样,我也将哲学家和道德家们的意见放在 边。对于他们系统解释和建构道德实在的各种努力我将不置一词,除非能从中找到一种对他 们时代的道德多少恰当的表述。一个道德家对他的时代的主流道德趋势的敏感性远远超过普 通人,他的意识也就更能代表那时的道德实在。但我不会将他的说教当作解释,当作对过去 或现在道德实在的科学描述。 现在,我的研究主题以及我打算研究的道德实在类型业已得到界定。而对这一实在的 文选自 Emile durkee im著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D F Pocock, The free press. glencoe,ll 3),pp.35-36,40-41.5 道德实在的两种特征* 道德事实的独特特征是什么? 所有的道德都表现为一整套的行为规则系统。但是,所有的技术也同样受制于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了行为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那么道德法则与其他技术性的法规的区别又在 哪里? (1)我们将指出,道德规则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权威,它们据以而得到遵守完全出自规 则的要求。作为一种十足经验分析的结果,我们将重申责任的观点,并且还是对它作出与康 德的定义极其相似的定义。义务是道德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 (2)但与康德相反,我们将指出责任的观点并没有穷尽道德这一概念,我们不可能执行 一种行动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丝毫不考虑行动的内容。要使我们成为某一行动的 施行者,这一行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引发我们的感性,并且以某种方式向我们表现为值得向 往的(desirable)。义务或责任仅仅表现了从道德中抽象出的一个方面。某种程度的想望 (desirability)便是重要性不亚于前者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对道德的想望中我们能找到关于责任之性质的某种发现。行为的内容吸引我们是事 实,即便如此,责任的性质在于若离开了努力和自制便无法实现的。我们借以作出一项道德 行为的热情,甚至是狂热,使我们超越自身及达于我们天性之上。而这一结果的获得并非没 有伴随着困难和内心的冲突。正是这种独特的(sui generis)想望通常被称为善利。 想望和义务是道德的两大特征,不必否定道德还有其他的特征,强调这一点是有益的。 我们的主要意图在于指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虽然它们可能以不同的比例加 以结合。 道德实在表现为两个必须加以明确区分的方面:客观的方面和主观的方面。 每个民族的一定历史时期都有一种道德。法律和舆论就是以这种支配性道德的名义给 出评判的。对于一个给定的群体存在一种明确定义的道德。因此,这些事实支持我设想存在 一种为隶属于某一集体所有个体所共有的普遍道德。 除开这种道德,还有其他多种不确定的道德。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都以自己的方式表 述集体道德,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和理解它。没有人能与他的时代的道德完全合拍,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种良知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道德的。在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或遗 传因素的影响下,每一心灵对道德规则的领悟都不尽相同。某人可能对市民道德规则有敏锐 感觉,却弱于感受家庭道德,或者正好相反。另一个很少慈善义务心的人可能对契约和公正 深怀敬重之心。不同的人对道德最主要的那些方面抱以不同的观点。 我并不准备对这两类道德实在都进行讨论,只想处理其中的第一种。我将论述的是客 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据以评价行为的共同和非个人的标准。个体道德良知的多样性表明, 要通过它们去达到对道德自身的理解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探讨决定这些个体道德变异的 各种条件会是一项有趣的心理学研究,但对于我们现在的特定目的却无多大助益。 正如我不关心具体个人看待道德的方式一样,我也将哲学家和道德家们的意见放在一 边。对于他们系统解释和建构道德实在的各种努力我将不置一词,除非能从中找到一种对他 们时代的道德多少恰当的表述。一个道德家对他的时代的主流道德趋势的敏感性远远超过普 通人,他的意识也就更能代表那时的道德实在。但我不会将他的说教当作解释,当作对过去 或现在道德实在的科学描述。 现在,我的研究主题以及我打算研究的道德实在类型业已得到界定。而对这一实在的 * 原文选自 Emile Durkheim著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D.F.Pocock, The Free Press, Glencoe, Ill. 1953), pp.35-36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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