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道德实在的两种特征 道德事实的独特特征是什么? 所有的道德都表现为一整套的行为规则系统。但是,所有的技术也同样受制于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了行为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那么道德法则与其他技术性的法规的区别又在 哪里? (1)我们将指出,道德规则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权威,它们据以而得到遵守完全出自规 则的要求。作为一种十足经验分析的结果,我们将重申责任的观点,并且还是对它作出与康 德的定义极其相似的定义。义务是道德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 (2)但与康德相反,我们将指出责任的观点并没有穷尽道德这一概念,我们不可能执行 一种行动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丝毫不考虑行动的内容。要使我们成为某一行动的 施行者,这一行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引发我们的感性,并且以某种方式向我们表现为值得向 往的( desirable)。义务或责任仅仅表现了从道德中抽象出的一个方面。某种程度的想望 ( desirability)便是重要性不亚于前者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对道德的想望中我们能找到关于责任之性质的某种发现。行为的内容吸引我们是事 实,即便如此,责任的性质在于若离开了努力和自制便无法实现的。我们借以作出一项道德 行为的热情,甚至是狂热,使我们超越自身及达于我们天性之上。而这一结果的获得并非没 有伴随着困难和内心的冲突。正是这种独特的( suI generis)想望通常被称为善利。 想望和义务是道德的两大特征,不必否定道德还有其他的特征,强调这一点是有益的。 我们的主要意图在于指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虽然它们可能以不同的比例加 以结合。 道德实在表现为两个必须加以明确区分的方面:客观的方面和主观的方面。 每个民族的一定历史时期都有一种道德。法律和舆论就是以这种支配性道德的名义给 出评判的。对于一个给定的群体存在一种明确定义的道德。因此,这些事实支持我设想存在 种为隶属于某一集体所有个体所共有的普遍道德。 除开这种道德,还有其他多种不确定的道德。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都以自己的方式表 述集体道德,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和理解它。没有人能与他的时代的道德完全合拍,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种良知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道德的。在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或遗 传因素的影响下,每一心灵对道德规则的领悟都不尽相同。某人可能对市民道德规则有敏锐 感觉,却弱于感受家庭道德,或者正好相反。另一个很少慈善义务心的人可能对契约和公正 深怀敬重之心。不同的人对道德最主要的那些方面抱以不同的观点 我并不准备对这两类道德实在都进行讨论,只想处理其中的第一种。我将论述的是客 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据以评价行为的共同和非个人的标准。个体道德良知的多样性表明, 要通过它们去达到对道德自身的理解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探讨决定这些个体道德变异的 各种条件会是一项有趣的心理学研究,但对于我们现在的特定目的却无多大助益。 正如我不关心具体个人看待道德的方式一样,我也将哲学家和道德家们的意见放在 边。对于他们系统解释和建构道德实在的各种努力我将不置一词,除非能从中找到一种对他 们时代的道德多少恰当的表述。一个道德家对他的时代的主流道德趋势的敏感性远远超过普 通人,他的意识也就更能代表那时的道德实在。但我不会将他的说教当作解释,当作对过去 或现在道德实在的科学描述。 现在,我的研究主题以及我打算研究的道德实在类型业已得到界定。而对这一实在的 文选自 Emile durkee im著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D F Pocock, The free press. glencoe,ll 3),pp.35-36,40-4
1.5 道德实在的两种特征* 道德事实的独特特征是什么? 所有的道德都表现为一整套的行为规则系统。但是,所有的技术也同样受制于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了行为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那么道德法则与其他技术性的法规的区别又在 哪里? (1)我们将指出,道德规则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权威,它们据以而得到遵守完全出自规 则的要求。作为一种十足经验分析的结果,我们将重申责任的观点,并且还是对它作出与康 德的定义极其相似的定义。义务是道德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 (2)但与康德相反,我们将指出责任的观点并没有穷尽道德这一概念,我们不可能执行 一种行动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丝毫不考虑行动的内容。要使我们成为某一行动的 施行者,这一行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引发我们的感性,并且以某种方式向我们表现为值得向 往的(desirable)。义务或责任仅仅表现了从道德中抽象出的一个方面。某种程度的想望 (desirability)便是重要性不亚于前者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对道德的想望中我们能找到关于责任之性质的某种发现。行为的内容吸引我们是事 实,即便如此,责任的性质在于若离开了努力和自制便无法实现的。我们借以作出一项道德 行为的热情,甚至是狂热,使我们超越自身及达于我们天性之上。而这一结果的获得并非没 有伴随着困难和内心的冲突。正是这种独特的(sui generis)想望通常被称为善利。 想望和义务是道德的两大特征,不必否定道德还有其他的特征,强调这一点是有益的。 我们的主要意图在于指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虽然它们可能以不同的比例加 以结合。 道德实在表现为两个必须加以明确区分的方面:客观的方面和主观的方面。 每个民族的一定历史时期都有一种道德。法律和舆论就是以这种支配性道德的名义给 出评判的。对于一个给定的群体存在一种明确定义的道德。因此,这些事实支持我设想存在 一种为隶属于某一集体所有个体所共有的普遍道德。 除开这种道德,还有其他多种不确定的道德。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都以自己的方式表 述集体道德,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和理解它。没有人能与他的时代的道德完全合拍,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种良知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道德的。在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或遗 传因素的影响下,每一心灵对道德规则的领悟都不尽相同。某人可能对市民道德规则有敏锐 感觉,却弱于感受家庭道德,或者正好相反。另一个很少慈善义务心的人可能对契约和公正 深怀敬重之心。不同的人对道德最主要的那些方面抱以不同的观点。 我并不准备对这两类道德实在都进行讨论,只想处理其中的第一种。我将论述的是客 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据以评价行为的共同和非个人的标准。个体道德良知的多样性表明, 要通过它们去达到对道德自身的理解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探讨决定这些个体道德变异的 各种条件会是一项有趣的心理学研究,但对于我们现在的特定目的却无多大助益。 正如我不关心具体个人看待道德的方式一样,我也将哲学家和道德家们的意见放在一 边。对于他们系统解释和建构道德实在的各种努力我将不置一词,除非能从中找到一种对他 们时代的道德多少恰当的表述。一个道德家对他的时代的主流道德趋势的敏感性远远超过普 通人,他的意识也就更能代表那时的道德实在。但我不会将他的说教当作解释,当作对过去 或现在道德实在的科学描述。 现在,我的研究主题以及我打算研究的道德实在类型业已得到界定。而对这一实在的 * 原文选自 Emile Durkheim著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D.F.Pocock, The Free Press, Glencoe, Ill. 1953), pp.35-36 ,40-46
研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1)我们可以试着发现它并理解它,或2)我们可以从特定 时代开始尝试评价它 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第一个问题着手。面对现今道德观点的 混乱局面,一种有条不紊的研究方法显得必不可少。我们必须从那些能促使有关道德歧见何 处产生的共识得以形成的事实出发,并依此途径展开研究。为了判断或评鉴道德,如同评价 生命或自然一样(因为价值判断可以适用于全部实在领域),人们必须从认识道德实在开始 所以,进行道德实在的理论研究的第一个条件便是能够辨认出道德实在并将它从其他 实在中区分出来;简言之,要能界定它。这不是给它一个哲学定义的问题;那是当我们的研 究取得一些进展时才可能给出的。有益的且可能做的无非是给出一种初步和临时的定义,使 得我们有可能对我们正在处理的实在的认知达成一致;如果我们想要认识我们正在谈论的问 题,这样的一种定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面临的问题如同在所有理性的和科学的研究中遇到的一样,首先是:根据什么特 征我们可以识别和区分出道德事实来? 道德以格言集和行为规则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仍然有其他一些规则规定着 我们的行为所有的实用技术都受制于类似的规则体系,我们必须发现道德规则的独特特征。 如果我们考察了控制行为的所有规则,我们便能知道是否存在一些具有独特特征的规则。如 果我们同意那些体现出这些特征的规则符合有关道德规则的流行概念,那么我们就能对它们 冠以通常的名目,并且可以说在这里我们找到了道德实在的特征。 为了在此项研究中取得成果,只有一种方法程序。我们必须通过道德规则与其他规则 的明显的、外部的差异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区别,因为对我们来说,这在研究最初是唯一可 行的。我们必须找到一种使道德实在得以展示其特征的试剂( reagent)。我们将使用的试剂 是这样的:我们将把这些不同的规则放入违规事件中来测试,看看出自这个视角是否道德规 则和技术规则之间不存在什么差别 对一种规则的违反通常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快的后果。但是,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 的后果:1)第一种结果直接随违规行为而来。如果我违反了一项要求我远离传染病的健康 规则,这一行为的结果是自动生病。一旦做出,行为便会产生如此结果,而且通过对这些 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预测将要发生什么。2)然而,当我犯了杀人之禁时,从对我行为的 分析中将一无所知。从中我无法找到与接下来的谴责或惩罚有何内在联系。行为与其结果完 全不一样。从谋杀行为中不可能分析地发现哪怕是最细微的谴责的概念。在这里,行为和结 果的联系是综合的 我将这种通过综合的联系而使结果和行为的联结称为约束( sanctions)。我还不知道这 种关联的起源或解释。我只是注意到它的存在和性质,此刻还仅止 然而我们可以扩展这一观点。由于约東并不是经由分析它们所影响的行为所能揭示出 来的,那么我之受惩罚并非只是因为我的所作所为。随行为而来的约束不是我的行为的固有 性质,而是由于行为违反了禁止这么做的规则。实际上,以同样的表现发生的有着同样实在 后果的同一件行为,它是否被谴责依据的是是否存在对该行为的禁令。规则的存在以及行为 与规则的关系决定约束。因此杀人在和平时期被判有罪,战争时却不受谴责。一件根本一样 的行为,在今天的欧洲人中受到责难,在古希腊却因为没有触犯当时已有的规则而不会受到 谴责 现在我们获得了有关约束的更深刻的概念。约束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它并非源自行为 的内容,而是源于该行为对既定规则的违反。正是因为存在一个先前建立的规则,而违规行 为是对规则的对抗,于是就要实施约束 所以便有呈现这样独特特征的规则:我们约束自己不去做规则禁止的行为仅仅因为它 们是被禁止的。这就是道德规则的义务特征的意涵。我们通过严格的经验分析重新发现了几
研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1)我们可以试着发现它并理解它,或 2)我们可以从特定 时代开始尝试评价它。 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第一个问题着手。面对现今道德观点的 混乱局面,一种有条不紊的研究方法显得必不可少。我们必须从那些能促使有关道德歧见何 处产生的共识得以形成的事实出发,并依此途径展开研究。为了判断或评鉴道德,如同评价 生命或自然一样(因为价值判断可以适用于全部实在领域),人们必须从认识道德实在开始。 所以,进行道德实在的理论研究的第一个条件便是能够辨认出道德实在并将它从其他 实在中区分出来;简言之,要能界定它。这不是给它一个哲学定义的问题;那是当我们的研 究取得一些进展时才可能给出的。有益的且可能做的无非是给出一种初步和临时的定义,使 得我们有可能对我们正在处理的实在的认知达成一致;如果我们想要认识我们正在谈论的问 题,这样的一种定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面临的问题如同在所有理性的和科学的研究中遇到的一样,首先是:根据什么特 征我们可以识别和区分出道德事实来? 道德以格言集和行为规则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仍然有其他一些规则规定着 我们的行为。所有的实用技术都受制于类似的规则体系,我们必须发现道德规则的独特特征。 如果我们考察了控制行为的所有规则,我们便能知道是否存在一些具有独特特征的规则。如 果我们同意那些体现出这些特征的规则符合有关道德规则的流行概念,那么我们就能对它们 冠以通常的名目,并且可以说在这里我们找到了道德实在的特征。 为了在此项研究中取得成果,只有一种方法程序。我们必须通过道德规则与其他规则 的明显的、外部的差异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区别,因为对我们来说,这在研究最初是唯一可 行的。我们必须找到一种使道德实在得以展示其特征的试剂(reagent)。我们将使用的试剂 是这样的:我们将把这些不同的规则放入违规事件中来测试,看看出自这个视角是否道德规 则和技术规则之间不存在什么差别。 对一种规则的违反通常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快的后果。但是,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 的后果:1)第一种结果直接随违规行为而来。如果我违反了一项要求我远离传染病的健康 规则,这一行为的结果是自动生病。一旦做出,行为便会产生如此结果,,而且通过对这些 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预测将要发生什么。2)然而,当我犯了杀人之禁时,从对我行为的 分析中将一无所知。从中我无法找到与接下来的谴责或惩罚有何内在联系。行为与其结果完 全不一样。从谋杀行为中不可能分析地发现哪怕是最细微的谴责的概念。在这里,行为和结 果的联系是综合的。 我将这种通过综合的联系而使结果和行为的联结称为约束(sanctions)。我还不知道这 种关联的起源或解释。我只是注意到它的存在和性质,此刻还仅止于此。 然而我们可以扩展这一观点。由于约束并不是经由分析它们所影响的行为所能揭示出 来的,那么我之受惩罚并非只是因为我的所作所为。随行为而来的约束不是我的行为的固有 性质,而是由于行为违反了禁止这么做的规则。实际上,以同样的表现发生的有着同样实在 后果的同一件行为,它是否被谴责依据的是是否存在对该行为的禁令。规则的存在以及行为 与规则的关系决定约束。因此杀人在和平时期被判有罪,战争时却不受谴责。一件根本一样 的行为,在今天的欧洲人中受到责难,在古希腊却因为没有触犯当时已有的规则而不会受到 谴责。 现在我们获得了有关约束的更深刻的概念。约束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它并非源自行为 的内容,而是源于该行为对既定规则的违反。正是因为存在一个先前建立的规则,而违规行 为是对规则的对抗,于是就要实施约束。 所以便有呈现这样独特特征的规则:我们约束自己不去做规则禁止的行为仅仅因为它 们是被禁止的。这就是道德规则的义务特征的意涵。我们通过严格的经验分析重新发现了几
乎和康德理解的一样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至此我们只考虑了消极的约束(谴责,惩罚),因为在这些约束中义务的特征最为彰明 昭著。还有其它类型的约東。与道德规则相符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实践这些规则的人士获得 荣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道德意识的反应方式不同,行为的结果也有利于行为人,但这种 社会现象的机制是同样的。在上面的例子中,约束也不是来自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对规则 要求的一种遵从。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义务程度上稍稍不同于前面的义务类型,但在这里 我们拥有的只是同一组义务的两个别种,不存在两种道德规则,消极的命令和积极的命令。 两者无非是同一范畴中的两个类型。 这样我们已经界定了道德义务,它并非了无趣味的一种定义。它表明了最近被完善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道德问题的误解有多深。例如,斯宾塞的道德观完全漠视义务的性质。对 他来说,惩罚无非是一种行为的机械的后果(这在他关于学校惩罚主题的《教育》一书中体 现得尤为明显)。这种认为惩罚系自动产生于行为的错误观念广为流传。在最近的无神论道 德的调査中我们发现一位对哲学有兴趣的科学家的一封信,他坚持认为世俗道德家能够考虑 的唯一惩罚乃是不道德行为的有害后果(例如不节制导致的对健康的损害)。 这样就回避了道德问题,因为它恰恰是要解释责任,解释责任的基础及责任何以不是 种幻觉而是一种实在 迄今为止我们都在紧随康德的思路。然而他的道德行为分析若是部分正确的话,也仍 然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示的只是道德实在的一个面相。 我们不可能履行某种行为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不在某种意义上它对我们是 富有意义的。从心理学上说,我们不可能追求一个我们无动于衷的目标一一比如,一个我们 看来不觉是好(good的目标或不能让我们动心的目标。所以,道德必须不仅仅是义务,也 应是值得想望的和合意的,这种想望便是所有道德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对道德生活所特有的想望渗入了前文所述的义务的特征中,它与对引起我们普通欲望之 事物的向望不是一回事。我们对于被命令的行为的想望天性是特殊的天性。我们的热情和渴 望伴随着纪律和努力。甚至当我们满怀热情地做了一件道德的事,我们感到控制并超越了自 我,若没有一种紧张激越和自我约束的感情,这一切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感到我们触犯了 我们存在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里有某种幸福论( eudemonism,即主张由理性支 配积极生活而获得幸福的伦理学说,源于亚里士多德。一一译注)的成分,并且可以表明想 望和愉悦滲入了义务之中。我们从一项由规则所规定的道德行为的实现中发现了魅力,而规 则除了是规则,别无任何其他合理性证明。我们在履行我们的职责时感到特有的愉悦仅仅因 为这是我们的责任。善的观念进入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中正如后者转而也进入善的观念中。幸 福论及义务论渗透于道德生活中。 康德的命令式的责任仅仅是道德实在的一个抽象方面。实际上,道德实在总是同时呈 现出这两个事实上不可分割的方面。没有哪种行为会是责任单独作用的结果;它总是必然在 某些方面表现为是好的。反之没有哪种行为纯粹是可想望的,因为所有行为都要求一定的努 力 正如道德的第一种特征的义务观念为我们提供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机会一样,第二种特 征的善利( goodness)观念则向我们展示了康德对于道德义务解释的不充分。康德将义务感 情归结为理性与感性的不一致性,这一假设难以与道德目标在某一方面乃是人所向往的对象 这一事实相调和。如果感性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理性相同的目标,就不能将它屈从于后者而压 低它。 那么,这些便是道德实在仅有的两个特征吗?不是的,我可以举出其他的特征。我只 注意这两点是因为对我来说它们是最重要的,恒定的和普遍的。它们存在于我所知道的所有 道德规则或伦理中。但它们在不同的事例中以不同的比例结合。有一些几乎全部为热情所完
乎和康德理解的一样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至此我们只考虑了消极的约束(谴责,惩罚),因为在这些约束中义务的特征最为彰明 昭著。还有其它类型的约束。与道德规则相符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实践这些规则的人士获得 荣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道德意识的反应方式不同,行为的结果也有利于行为人,但这种 社会现象的机制是同样的。在上面的例子中,约束也不是来自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对规则 要求的一种遵从。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义务程度上稍稍不同于前面的义务类型,但在这里 我们拥有的只是同一组义务的两个别种,不存在两种道德规则,消极的命令和积极的命令。 两者无非是同一范畴中的两个类型。 这样我们已经界定了道德义务,它并非了无趣味的一种定义。它表明了最近被完善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道德问题的误解有多深。例如,斯宾塞的道德观完全漠视义务的性质。对 他来说,惩罚无非是一种行为的机械的后果(这在他关于学校惩罚主题的《教育》一书中体 现得尤为明显)。这种认为惩罚系自动产生于行为的错误观念广为流传。在最近的无神论道 德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位对哲学有兴趣的科学家的一封信,他坚持认为世俗道德家能够考虑 的唯一惩罚乃是不道德行为的有害后果(例如不节制导致的对健康的损害)。 这样就回避了道德问题,因为它恰恰是要解释责任,解释责任的基础及责任何以不是 一种幻觉而是一种实在 迄今为止我们都在紧随康德的思路。然而他的道德行为分析若是部分正确的话,也仍 然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示的只是道德实在的一个面相。 我们不可能履行某种行为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不在某种意义上它对我们是 富有意义的。从心理学上说,我们不可能追求一个我们无动于衷的目标——比如,一个我们 看来不觉是好(good)的目标或不能让我们动心的目标。所以,道德必须不仅仅是义务,也 应是值得想望的和合意的,这种想望便是所有道德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对道德生活所特有的想望渗入了前文所述的义务的特征中,它与对引起我们普通欲望之 事物的向望不是一回事。我们对于被命令的行为的想望天性是特殊的天性。我们的热情和渴 望伴随着纪律和努力。甚至当我们满怀热情地做了一件道德的事,我们感到控制并超越了自 我,若没有一种紧张激越和自我约束的感情,这一切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感到我们触犯了 我们存在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里有某种幸福论(eudemonism,即主张由理性支 配积极生活而获得幸福的伦理学说,源于亚里士多德。——译注)的成分,并且可以表明想 望和愉悦渗入了义务之中。我们从一项由规则所规定的道德行为的实现中发现了魅力,而规 则除了是规则,别无任何其他合理性证明。我们在履行我们的职责时感到特有的愉悦仅仅因 为这是我们的责任。善的观念进入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中正如后者转而也进入善的观念中。幸 福论及义务论渗透于道德生活中。 康德的命令式的责任仅仅是道德实在的一个抽象方面。实际上,道德实在总是同时呈 现出这两个事实上不可分割的方面。没有哪种行为会是责任单独作用的结果;它总是必然在 某些方面表现为是好的。反之没有哪种行为纯粹是可想望的,因为所有行为都要求一定的努 力。 正如道德的第一种特征的义务观念为我们提供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机会一样,第二种特 征的善利(goodness)观念则向我们展示了康德对于道德义务解释的不充分。康德将义务感 情归结为理性与感性的不一致性,这一假设难以与道德目标在某一方面乃是人所向往的对象 这一事实相调和。如果感性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理性相同的目标,就不能将它屈从于后者而压 低它。 那么,这些便是道德实在仅有的两个特征吗?不是的,我可以举出其他的特征。我只 注意这两点是因为对我来说它们是最重要的,恒定的和普遍的。它们存在于我所知道的所有 道德规则或伦理中。但它们在不同的事例中以不同的比例结合。有一些几乎全部为热情所完
成的行为,即道德英雄主义的行为,其中义务的成分最少、善利的观念居多。而另一些行为 中,责任观念得到的感性支持也微乎其微。这两种成分间的关系随时代而变化:因此,在古 代呈现出责任观念日渐衰微的局面;在各种道德体系中,可能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主权 利益是居支配地位的。一般说来,我相信无论在哪里道德都基本上是宗教。在同一时代两种 成分的关系可能在不同个体中发生极端化的变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程度上感受这一成分或 那一成分对他的吸引,两者发挥同等吸引力的情况的确是罕见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其道德 盲点。对一些人来说,道德行为超越一切善利和想望之上:一些对规则怀有最大热情的人热 中于纪律,厌恶任何不确定的事物,并且希望他们的生活依据一种严格的程序,他们的行为 永久地受制于一成不变的规则。 (欧阳圆圆译于海校)
成的行为,即道德英雄主义的行为,其中义务的成分最少、善利的观念居多。而另一些行为 中,责任观念得到的感性支持也微乎其微。这两种成分间的关系随时代而变化:因此,在古 代呈现出责任观念日渐衰微的局面;在各种道德体系中,可能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主权 利益是居支配地位的。一般说来,我相信无论在哪里道德都基本上是宗教。在同一时代两种 成分的关系可能在不同个体中发生极端化的变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程度上感受这一成分或 那一成分对他的吸引,两者发挥同等吸引力的情况的确是罕见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其道德 盲点。对一些人来说,道德行为超越一切善利和想望之上;一些对规则怀有最大热情的人热 中于纪律,厌恶任何不确定的事物,并且希望他们的生活依据一种严格的程序,他们的行为 永久地受制于一成不变的规则。 (欧阳圆圆 译 于 海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