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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作为 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不承认胎儿 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法 律对胎儿给予特殊保护,即可根据胎儿的利益由法院另行规定。例如,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 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予切 实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小桑在其父死亡时没有出生,其所享有的 切权利法律均已作出规定。2005年4月1日小桑出生后,其即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 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抚养费的赔偿,所以对其抚养费的请求权,法院应 给予支持。但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 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还要根据受害人过错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民 法通 则 第 九 条 规定 : “公民 从 出 生 时 起到 死 亡 时 止 ,具 有 民 事 权 利能 力 , 依 法 享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义 务 。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作 为 享有 民 事权 利 的前 提 条件 ,自无 疑 义。虽 然我 国 民法 通 则不 承 认胎 儿 有权 利 能力 ,但考 虑 到胎 儿 出生 后 即为 婴 儿的 利 益,在 某种 情 况下 法 律对 胎 儿给 予 特殊 保 护 ,即 可 根据 胎 儿的 利 益由 法 院另 行 规定 。例 如, 我 国继 承 法 第 二 十八 条 就 规 定: “遗 产分 割 时 , 应当 保 留 胎 儿 的继 承 份 额。 胎 儿 出 生 时是 死 体 的 ,保 留 的 份 额按 照 法 定 继 承办 理 。 ”这 一 规定 既 坚持 了 民事 权 利能 力 始于 出 生的 原 则,又 对胎 儿 的利 益 给予 切 实的 保 护 。本 案 中 ,原 告 小 桑在 其 父 死亡 时 没有 出 生 , 其 所 享有 的 一切 权 利法 律 均已 作 出规 定 。2005 年 4 月 1 日 小桑 出 生后 , 其即 具 有民 事 权利 能 力和 民 事行 为 能力 ,并依 法 享有 诉 讼权 利 能力 ,可以 作 为赔 偿 权利 人 请求 抚 养费 的 赔偿 ,所以 对 其抚 养 费的 请 求权 ,法院 应 给予 支 持。但 被抚 养 人还 有 其他 抚 养人 的 ,赔 偿 义务 人 只赔 偿 受害 人 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还要根据受 害 人 过 错 确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赔 偿 数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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