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作为原告 王小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6日 案情 2004年10月6日,彭甲雇佣的驾驶员彭乙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 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中,车辆尾随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的 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彭乙死亡、车上其他人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 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乙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彭乙的父 母、妻子和女儿小桑(2005年4月1日生)与彭甲就赔偿事宜协商 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小桑的生活 费及精神抚慰金6.1万元。 分歧 本案中,对遗腹子小桑即彭乙的女儿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 讼,要求被告彭甲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 见认为,小桑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因是,小桑虽然在她父亲死亡的时候还没有出生,但是她的出生具 有必然性,她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而她的父亲由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死亡了,他的抚养小孩的能力随即丧失而这个情况是雇主彭甲造成 的。所以彭甲在赔偿损失的时候,不仅仅要赔偿彭乙死亡时已经存在 的其他的家庭成员,对于这个遗腹子小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 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也要给予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 时小桑并没有出生,母腹中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应该 赔偿,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小桑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 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桑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彭 甲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
遗腹子能否作为原告 王小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5 年 7 月 26 日 案 情 2004 年 10 月 6 日 ,彭 甲 雇 佣的 驾 驶员 彭 乙驾 驶 中型 普 通货 车 沿 京珠 高 速公 路 由南 往 北行 驶 。途 中 ,车 辆 尾随 碰 撞前 方 由陈 某 驾驶 的 重型 普 通半 挂 车,造 成彭 乙 死亡 、车上 其 他人 员 受伤 及 两车 损 坏的 交 通事 故 。交 通 事故 认 定书 认 定:彭 乙负 本 事故 的 全部 责 任。彭 乙的 父 母、 妻 子和 女 儿小 桑 (2005 年 4 月 1 日 生) 与 彭甲 就 赔偿 事 宜协 商 未果 ,遂诉 至 法院 ,要求 被 告赔 偿 死亡 赔 偿金 、被抚 养 人小 桑 的生 活 费及精神抚慰金 6.1 万元 。 分 歧 本案中,对遗腹子小桑即彭乙的女儿是否可以作 为 原 告 参 加 诉 讼,要 求被 告 彭甲 赔 偿被 抚 养人 生 活费 ,有两 种 不同 观 点:第 一种 意 见认 为 ,小桑 可 以作 为 原告 参 加诉 讼 ,要求 被 告赔 偿 被抚 养 人生 活 费。 原因 是 ,小 桑 虽然 在 她父 亲 死亡 的 时候 还 没有 出 生,但 是她 的 出生 具 有必 然 性,她 有接 受 抚养 的 权利 。而她 的 父亲 由 于在 从 事雇 佣 活动 中 死亡 了 ,他 的 抚养 小 孩的 能 力随 即 丧失 ,而这 个 情况 是 雇主 彭 甲造 成 的。所 以彭 甲 在赔 偿 损失 的 时候 ,不仅 仅 要赔 偿 彭乙 死 亡时 已 经存 在 的其 他 的家 庭 成员 ,对于 这 个遗 腹 子小 桑 ,根 据 我国 民 法通 则 及其 他 法律 的 规定 及 立法 精 神,也 要给 予 赔偿 。第二 种 意见 认 为,事 故发 生 时小 桑 并没 有 出生 ,母腹 中 的胎 儿 不具 有 民事 权 利能 力 ,因 此 不应 该 赔偿,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小桑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 求。 评 析 笔者 同 意第 一 种观 点 ,认 为 小桑 可 以作 为 原告 参 加诉 讼 ,要 求 彭 甲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作为 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不承认胎儿 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法 律对胎儿给予特殊保护,即可根据胎儿的利益由法院另行规定。例如,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 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予切 实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小桑在其父死亡时没有出生,其所享有的 切权利法律均已作出规定。2005年4月1日小桑出生后,其即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 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抚养费的赔偿,所以对其抚养费的请求权,法院应 给予支持。但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 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还要根据受害人过错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
民 法通 则 第 九 条 规定 : “公民 从 出 生 时 起到 死 亡 时 止 ,具 有 民 事 权 利能 力 , 依 法 享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义 务 。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作 为 享有 民 事权 利 的前 提 条件 ,自无 疑 义。虽 然我 国 民法 通 则不 承 认胎 儿 有权 利 能力 ,但考 虑 到胎 儿 出生 后 即为 婴 儿的 利 益,在 某种 情 况下 法 律对 胎 儿给 予 特殊 保 护 ,即 可 根据 胎 儿的 利 益由 法 院另 行 规定 。例 如, 我 国继 承 法 第 二 十八 条 就 规 定: “遗 产分 割 时 , 应当 保 留 胎 儿 的继 承 份 额。 胎 儿 出 生 时是 死 体 的 ,保 留 的 份 额按 照 法 定 继 承办 理 。 ”这 一 规定 既 坚持 了 民事 权 利能 力 始于 出 生的 原 则,又 对胎 儿 的利 益 给予 切 实的 保 护 。本 案 中 ,原 告 小 桑在 其 父 死亡 时 没有 出 生 , 其 所 享有 的 一切 权 利法 律 均已 作 出规 定 。2005 年 4 月 1 日 小桑 出 生后 , 其即 具 有民 事 权利 能 力和 民 事行 为 能力 ,并依 法 享有 诉 讼权 利 能力 ,可以 作 为赔 偿 权利 人 请求 抚 养费 的 赔偿 ,所以 对 其抚 养 费的 请 求权 ,法院 应 给予 支 持。但 被抚 养 人还 有 其他 抚 养人 的 ,赔 偿 义务 人 只赔 偿 受害 人 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还要根据受 害 人 过 错 确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赔 偿 数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