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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五龄童踢破同龄人脾脏 学校监护人均担责(杨互杰)

6 月 17 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儿童踢伤儿童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被告段小杰及所在的幼儿园被判共同向原告段小举赔偿经济损失近 3 万元。 原告段小举和被告段小杰年均五岁,2006 年 10 月 20 日中午放学时,小举、 小杰和幼儿园同班同学一起在老师的指挥、带领下,排好队准备到学校大门口等 待家长们来接。队伍行进中,走在后面的小举认为小杰走的太慢,就从后面推了 小杰一下,小杰回头踢了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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